(原标题:全国人大代表 上交所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潘学先:建议提高对欺诈发行股票等违法行为的量刑标准)
全国人大代表,上交所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潘学先建议,有关部门结合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实际,对《刑法》、《证券法》进行相应修订,提高对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量刑标准。
一是修订《刑法》,延长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信息等犯罪行为的刑期,取消单处罚金的规定。根据《刑法》第160条、第161条的规定,对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信息犯罪行为相关
责任人员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处或单处罚金,且罚金金额上限远低于该类犯罪的涉案金额。建议延长相关责任人员刑期,取消单处罚金的规定,并大幅提高罚金金额上限,以实现罪罚相适,满足打击和威慑证券犯罪行为的现实需要。
二是修订《证券法》,提高对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信息等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针对法律责任偏轻的问题,强化法律责任,建议在《证券法》第189条、193条中增加有关倍数罚的规定、提高数额罚的金额,加大违法成本,增强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潘学先表示,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信息违法等证券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涉案金额大、影响范围广,严重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各国法律打击的重点。现行《刑法》对欺诈发行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5%的罚金;对违规披露信息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2万元-20万元的罚金。
他指出,与其他经济犯罪刑事责任相比,存在量刑偏轻、与犯罪获益不匹配等问题,难以适应打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需要。现行《证券法》对上述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上限为60万元,已发行证券的为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的5%,远低于违法可能获得的收益和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信息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处罚力度亟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