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丧偶大儿媳能继承婆婆股权吗?)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广州一位古老太生前在敬老院立下一份《股份分红遗嘱》,要将自己在经济合作社享有200股的股权悉数交由丧偶的大儿媳个人继承。
古老太去世后,5个儿女不同意大儿媳继承遗产,于是大儿媳诉至法院,声称几个兄弟姐妹将古老太丢到敬老院不管,就她每周去看望,要求判令他们协助继承。该案日前在广州中院二审,这份电脑打印出来的遗嘱最终被认定为无效,大儿媳无继承权。(报道中涉及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院
母亲生前持有股权
究竟应该由谁继承?
据悉,李甲、李乙、李丙、李丁与李戊五人系亲兄弟姐妹关系,大哥李甲在2014年2月去世了,五人的母亲古老太同年也因病辞世。2015年,父亲老李去世,处理完丧事后,几个子女孙辈就如何继承父母遗产起了争执,争议最大的是老母亲古老太生前在广州市黄埔区(原萝岗区)萝岗街某经济合作社享有200股的股权待遇。
期间,丧偶的大儿媳阿娟拿出了一份《股份分红遗嘱》,遗嘱写明“古老太去世之后,上述股份分红由阿娟个人继承”。原来,古老太于2005年中风之后,由同村居住的儿媳阿娟对其承担起主要照顾义务,直至2011年8月28日古老太被子女安排入住一家敬老院。
阿娟要求按照《股份分红遗嘱》进行处理。但古老太的几个子女不同意。于是,阿娟将他们告上了法庭。
争议
打印遗嘱形式欠缺
判大儿媳无权继承
对于《股份分红遗嘱》的效力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该遗嘱内容系电脑打印,没有代书人的亲笔书写,且落款处也没有遗嘱人的签名。因此,被继承人没有遵照上述条款订立遗嘱,造成遗嘱法定形式欠缺。
在继承法实施之后,遗嘱的订立应当遵照继承法规定执行,未能按照法定形式订立遗嘱的,属于程序瑕疵。因此,阿娟以遗嘱内容合法性为由,主张遗嘱有效,法院不予支持。
阿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吗?法院一审认为,阿娟作为丧偶儿媳的身份始于2014年2月,而当时古老太已入住养老院,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阿娟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一审判决李乙、李丙、李丁与李戊四人各继承五分之一份额,李甲的两个子女各继承十分之一份额。
阿娟不服上诉,日前广州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1
打印遗嘱属代书遗嘱,需满足形式要件
广州中院的主审法官认为,《股份分红遗嘱》的内容均为电脑打印,因此并不属于要求“亲笔书写”的自书遗嘱,而属代书遗嘱。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此对照,本案《股份分红遗嘱》没有遗嘱人的签名而只有手指捺印,没有见证人而只有遗嘱执行人的签名,因此在形式上存在欠缺,即缺乏形式要件,因此属于无效遗嘱。
2
须尽主要赡养义务,儿媳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广州中院法官还指出,《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相关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或主要抚养义务”。
本案中,李甲于2014年2月死亡,意味着阿娟作为古老太的丧偶儿媳的身份始于2014年2月,而古老太已于2011年8月被子女安排入住养老院,显然由此时开始古老太非由阿娟负担主要的赡养义务。可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阿娟作为丧偶儿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而没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