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虚假债务该如何举证?)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婚姻家庭法务部主任吴杰臻律师认为,最高法增加的这两条规定,只是强调非法债务、虚假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跟以前的法律规定是一样的,并没有对24条进行任何有实质意义的修改。
从最高法的意见来看,是因为部分法官办案时适用法条过于机械,需要加强对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的审查。而针对24条的实质性修改,有可能留待“民法典”的婚姻家庭法编制时去解决。
吴杰臻认为,补充规定仍然回避了两个核心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合法债务,既没用于家庭生活,也没用于经营投资,那么这个债务由谁承担?非举债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是否应该改变?
第二个问题是,合法债务是否用于家庭生活、投资经营,也需要举证,由谁负担举证责任?
换言之,如果由债务人配偶举证,这是个无法证明的命题。吴杰臻认为,不解决这个问题,就永远无法解决债权人的保护与家庭稳定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