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393 股票简称:粤泰股份 编号:临2017-013号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2月1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为本公司的贷款提供股权资产抵押的议案》。
2016年5月,因公司经营需要,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同意公司通过南洋商业(中国)银行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向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办理委托贷款人民币28.5亿元,上述借款期限36个月,借款年利率10%。公司以自有的广州天鹅湾二期项目土地使用权及附属在建工程、广州雅鸣轩项目土地使用权及附属在建工程和淮南仁爱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90%股权为上述委贷债务提供抵押及质押担保。截止目前,上述委托贷款通过南洋商业(中国)银行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向本公司实际发放人民币20.5亿元,上述资产均已办理相关抵押担保手续。
2017年1月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淮南仁爱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分立的议案》。公司拟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淮南仁爱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爱置业”)进行分立,分立方案具体如下:
1、仁爱置业采用存续分立方式,仁爱置业注册资本为8,200万元,股东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7,380万元,持股比例为90%;股东安徽江龙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出资820万元,持股比例为10%。分立后该公司资产为 2,142,485,065.73元,负债2,082,566,514.89元,净资产59,918,550.84元,拥有位于田家庵区舜耕中路北侧、学院南路西侧的安理大旧校区中地块,土地证号:淮国用(2011)第030115号,土地面积265,290平方米地块的开发权。
2、以安徽理工大学旧校区西地块资产及相关联的债务组建独立的新公司,名称为“淮南粤泰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泰置业”)。分立后派生公司淮南粤泰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股东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2,700万元,持股比例为90%;股东安徽江龙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出资300万元,持股比例为10%。分立后该公司资产为359,280,162.4元,负债336,700,999.58元,净资产22,579,162.82元,拥有田家庵区洞山中路南侧、两淮路东侧的安理大旧校区西地块,土地证号:淮国用(2011)第030114号,土地面积87,131平方米地块的开发权。
3、以安徽理工大学旧校区北地块及相关联的债务组建独立的新公司,名称为“淮南恒升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升置业”)。分立后派生公司淮南恒升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800万元,股东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7,920万元,持股比例为90%;股东安徽江龙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出资880万元,持股比例为10%。分立后该公司资产为991,063,571.41元,负债923,533,728.6元,净资产67,529,842.81元,拥有位于田家庵区姚南村西侧、曹咀村东侧、湖滨西路北侧的安理大旧校区北地块,土地证号:淮国用(2016)第030023号,土地面积69,002.04平方米;土地证号:淮国用(2016)第030024号,土地面积118,072.36平方米;土地证号:淮国用(2016)第030025号,土地面积62,799.65平方米;上述安理大旧校区北地块的三块地,共计249,874.05平方米的开发权。
上述分立事项具体信息详见2017年1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淮南控股子公司变更分立方案的公告》。
粤泰置业及恒升置业新公司依法办理设立工商登记,原公司淮南仁爱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存续,目前粤泰置业及恒升置业已完成设立的工商登记手续。
由于本次分立前,本公司所持有的仁爱置业90%股权已为本公司向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办理的上述委托贷款作抵押。粤泰置业及恒升置业新公司新设完成后,经本次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以所持有的粤泰置业90%股权及恒升置业90%股权继续为本公司向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办理的上述委托贷款作抵押,并委托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上述资产抵押的相关事宜。截止2016年12月31日,粤泰置业的净资产为人民币22,579,162.82元。恒升置业的净资产为人民币67,529,842.81元。
特此公告。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