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张家港银行:领先一步锲而不舍,打造一流特色商业银行)
张家港行上市仪式现场
中国网财经1月24日讯 今日,江苏张家港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张家港行,股票代码:002839)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保荐机构为东吴证券。
张家港行董事长王自忠表示,作为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探路者,张家港行一直秉承着“领先一步,锲而不舍”的精神,在农村金融改革的各个领域,锐意进取、不断突破,积极稳妥的推进跨区域发展战略,“立足张家港,覆盖江苏省,辐射全中国”,朝着以中小企业银行、零售银行为特色的区域性现代农村金融企业的目标大步迈进。
据了解,张家港行成立于2001年,是全国首家由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十五年来,一直遵循“伴随你,成就你”的服务理念,积极发挥全国农村金融改革“试验田”的典型示范作用,扎实推进改革发展,经营实力显著增强,运行质量不断提高,盈利能力大幅提升,多项核心经营指标跻身国内一流商业银行行列。
据了解,作为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探路者,张家港行一直秉承“领先一步,锲而不舍”的精神,深化经营转型,强化创新驱动,主动拥抱互联网,构建了涵盖公司金融、零售金融、金融市场业务的综合化产品服务体系;按照“立足张家港,布局江苏,辐射华东”的总体思路,积极稳妥地推进跨区域发展战略,开设异地分支机构和控股村镇银行,并投资入股省内外优质农商银行,朝着以中小企业银行、零售银行为特色的区域性现代商业银行的目标阔步前行。
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优势明显
张家港行是张家港市最早的农村金融机构,长期以来一直把服务“三农”、服务县域经济建设作为重要的业务发展指导方向。公司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出了切合自身业务发展特点的金融发展模式,通过从合作制到股份制的转变,建立起了与农村经济发展相匹配的业务结构、组织架构与风险管理体系。
为更好地服务本地经济及“三农”,公司需要不断增强自身的业务创新能力、金融综合服务能力以及风险抵抗能力,这对公司的资本实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公司拟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资本金,加大对社区金融、互联网金融的投入力度,增加对营业部、分理处等分支机构以及信息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并提前储备新型业务所需的新设资金,扩大业务规模,优化业务结构,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近年来,公司以“伴随你、成就你”为服务理念,稳步推进各项业务,资产规模逐年增长。2013年至2015年,公司净资产的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13.00%。截至2016年6月末,公司总资产873.44亿元,净资产72.33亿元,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余额分别为650.27亿元、411.96亿元,2016年1-6月份实现净利润3.39亿元。在江苏农联社对全省农村商业银行等级管理情况考核评定中,2009年至2015年公司均被评定为“5A级”。在银监会对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年度监管评级中,公司2013年至2015年均被评为“2A级”行。
公司源于农村信用社,在改制之前的信贷客户主体是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在发展中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截至2016年6月末,公司对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含贴现)为271.70亿元,占公司贷款(不含贴现)的94.69%。公司已培育了一批忠诚度高、信誉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客户,在推动中小微企业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降低了信用风险,保持了良好的资产质量。
在深耕张家港市场的同时,公司还注重将上述经过实践检验的农村金融发展模式,复制到具备类似经济特征或具有良好经济增长潜力的周边地区,实现内涵和外延增长的协调推进。截至2016年6月末,公司已先后在山东省青岛市,江苏省南通市、连云港市、宿迁市、徐州市、镇江市、苏州市设立12家异地支行,并在山东省寿光市及江苏省东海县投资设立控股村镇银行,战略入股兴化农商行、休宁农商行与泰兴农商行,投资参股昆山农商行和长春农商行。公司是江苏省内首批设立异地支行的农村商业银行,具备农村金融机构跨区域经营的先发优势,发展空间广阔。
未来:对企业负责,对股民负责
谈到未来的发展目标时,副董事长、行长季颖介绍说,为了适应经济、金融政策调整以及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需求,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张家港行将继续坚持“服务中小企业、服务社区、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通过持续推进“管理精细化、渠道多元化、效益最大化、服务特色化、资本集约化”,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并扩大竞争优势,成为全国范围内综合质量最好的农村商业银行。
谈到企业愿景,王自忠董事长认为,张家港行作为优质上市公司,未来不仅要对企业股东负责任,也要对中小股民负责。企业上市之后可能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作为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其责任是对董事会负责,更要对所有股东负责,为股东创造最大的利润。
至于未来如股价偏离公司价值,王自忠董事长进一步介绍,“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我们会持续关注公司的股票走势。为强化股东、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我们制定了完善稳定股价预案。如股票低于特定价格,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一、本行回购公司股票;二、本行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三、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