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53 证券简称:东方银星 编号: 2017-01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无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无负面影响
近日,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银星”)收到了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商丘中院”)民事裁定书[(2016)豫14民终1649号],现将豫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商集团”)与东方银星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一案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收到一审判决书时间:2016年 03月24日
收到《民事上诉状》时间:2016年4月12日
上诉诉讼机构名称:商丘中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豫商集团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东方银星
案件的基本情况:
1、因公司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有审议豫商集团提交的临时提案,豫商集团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股东大会通过的所有决议。详见公司分别于2015年9月16日、2015年9月24日以及2015年10月14日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5-069号、2015-071号以及2015-076号)。
2、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认为:鉴于豫商集团的违法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属于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东方银星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拒绝接受豫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交的“临时议案”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东方银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没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6-014号)。
3、豫商集团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商丘中院提起了上诉。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6-019号)。
二、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商睢民初字第03457号民事判决,改判撤销被上诉人于2015年8月26日召开的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通过的所有决议;
2、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三、法院的裁定情况
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豫商集团于2017年元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东方银星的起诉和上诉。商丘中院据此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1、撤销河南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5)商睢民初字第03457号民事判决;
2、准许上诉人豫商集团撤回对被上诉人东方银星的起诉和上诉。
3、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豫商集团负担。
四、诉讼案件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豫商集团对公司的起诉、上诉、撤回起诉和上诉等行为,不利于公司相关股东之间的关系,也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性及稳定性均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本次法院的终审裁定,豫商集团撤回起诉和上诉,实际上是豫商集团对公司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有决议及该股东大会选举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和第六届监事会的认可,因此将对公司的日常管理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豫14民终1649号]。
特此公告。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