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非货币市场基金)
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7年1月1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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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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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对于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3、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2017年1月18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请投资者到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95105828(免长途话费)确认分红方式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或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规定时间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4、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修改分红方式后,在T+2日(申请修改分红方式之日为T日)后(含T+2日)向销售网点或本公司确认分红方式的修改是否成功。
风险提示:本基金分红并不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因此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欲了解有关分红的情况,可到办理业务的当地销售网点查询,也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2017年1月13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华宇软件(300271)
估值调整的公告
鉴于华宇软件(股票代码:300271)股票因重大事件临时停牌,为使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相关基金的估值公平、合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2008]38 号公告)的要求,经与托管行和会计师事务所协调一致,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自2017年1月12日起对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华宇软件股票按指数收益法进行调整。
待上述股票复牌且交易体现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将恢复为采用当日收盘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1-13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多因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7年1月1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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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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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上述事项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基金经理变更登记手续,调整自2017年1月13日生效。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3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非货币市场基金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7年1月1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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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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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本基金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每个封闭期均为1年,封闭期是指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封闭期间不接受申购和赎回申请,封闭期内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风险提示:本基金分红并不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因此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欲了解有关分红的情况,可到办理业务的当地销售网点查询,也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3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招商证券为广发中证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根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签署的代理协议,本公司决定新增招商证券代理销售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为:510510),投资者自2017年1月13日起可在招商证券办理该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详情:
(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2)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旗下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有风险,本公司管理的其它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的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3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非货币市场基金
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7年1月1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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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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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对于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3、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2017年1月18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请投资者到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95105828(免长途话费)确认分红方式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或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规定时间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4、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修改分红方式后,在T+2日(申请修改分红方式之日为T日)后(含T+2日)向销售网点或本公司确认分红方式的修改是否成功。
风险提示:本基金分红并不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因此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欲了解有关分红的情况,可到办理业务的当地销售网点查询,也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3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停复牌提示性公告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简称:广发聚源,基金代码:162715)已于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15:00止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降低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以及托管费率,具体安排详见2016年12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及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官网(www.gffunds.com.cn)刊登的《关于召开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本次广发聚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日为1月13日,为了保证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后续事项的顺利进行,广发聚源自2017年1月13日开市起停牌,并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发布当日上午10:30复牌。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ffunds.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020-83936666或95105828(免长途话费),了解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 1月13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财通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根据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签署的代理协议,本公司决定自2017年1月13日起,新增财通证券为以下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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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详情:
(1)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6-96336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2)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旗下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有风险,本公司管理的其它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的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3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
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002925,C类基金代码:002926)根据2016年6月7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246号文进行募集。在募集期间,广大投资者踊跃认购,根据统计,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和认购户数均已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备案条件。
为了更好的保护投资人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文件的相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本基金的募集,即本基金2017年1月12日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并自2017年1月13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查询相关信息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3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
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003211,C类基金代码:003212)根据2016年4月22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910号文进行募集。在募集期间,广大投资者踊跃认购,根据统计,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和认购户数均已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备案条件。
为了更好的保护投资人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文件的相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本基金的募集,即本基金2017年1月12日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并自2017年1月13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查询相关信息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3日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49 证券简称:廊坊发展 公告编号:临2017-002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月1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世纪步行街阳光高第3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大为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张春岭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聘请2016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会议审议议案内容详见2017年1月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以特别决议审议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肖秀君、谷亚韬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2日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160130-02
致: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肖秀君律师、谷亚韬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6年12月2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了《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地点、网络投票时间、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1月12日14:40在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世纪步行街阳光高第3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1月 12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1月 12 日9:15~15:00。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股份【58,173,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30】%。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统计,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21】名,代表股份【134,498,3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379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且议案对中小投资者依法单独计票。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公告中列明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清点、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情况。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网络投票。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情况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以下议案经本次会议的有投票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1. 《关于公司聘请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见证律师:
肖秀君
谷亚韬
二○一七年 一 月 十二 日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67 证券简称:运盛医疗 公告编号:2017-002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月1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仁庆路509号12号楼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3人,董事杨晓初先生、李建龙先生和独立董事王中华先生、李家顺先生皆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长符霞女士、监事杜雯倩女士皆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姜慧芳女士出席会议;财务负责人甘泉先生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蓝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借款合同》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未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第一大股东四川蓝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此项议案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安成 吴贻龙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3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6)年沪锦律顾字第1115号
致: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仁庆路509号12号楼会议室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所提供的文件和有关资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相关文件等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该等文件及有关资料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基于上述情况,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以及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2016年12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2016年12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已达15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17年1月12日14点3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仁庆路509号12号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月12日上午9:15至9:25,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7年1月12日9:15至15:00。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1月12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仁庆路509号12号楼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包括:
1.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名,代表股份数55,286,5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21%,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17年1月5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人,代表股份211,2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
3. 公司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亦出席了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共计1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分别进行了监票、点票、计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将现场表决结果上传至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数据以及与现场投票的合并计票统计数据,并由公司董事会宣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蓝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借款合同〉》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四川蓝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7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4.28%;反对138,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5.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28%;反对138,8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无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因未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无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2以上同意,本议案未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安成
负责人:吴明德 吴贻龙
2017年1月12日
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票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74 股票简称:汉商集团编号:2017-003
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票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接到本公司股东阎志先生《关于将汉商集团股票进行质押式回购的通知》,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阎志先生于2017年1月10日将所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0,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73%)质押给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并进行融资,初始交易日为2017年1月10日,质押期限为一年,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上述事项的相关手续。
截止公告日,阎志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4,716,24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8.43%,累计质押的本公司股份数为14,7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8.42%。
特此公告。
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月13日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竞买中冶美利化机浆生产线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963 证券简称:岳阳林纸 公告编号:2017-001
债券代码:122257 债券简称:12岳纸01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竞买中冶美利化机浆生产线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12月1日,公司公告了《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竞买中冶美利化机浆生产线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司拟竞买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竞卖的中冶美利浆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美利”)10万吨化机浆生产线一套,用于岳阳分公司化机浆生产线升级改造。
2016年12月6日,公司参与竞买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竞卖的中冶美利10万吨化机浆生产线。近日,公司收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与公司签订的《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明确公司竞得该拍卖标的物,本次竞买最终成交价为19,113,695元人民币。
该竞买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内容详见2016年12月1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竞买中冶美利化机浆生产线的关联交易公告》。
特此公告。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投资者联系方式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60 证券简称:汇顶科技 公告编号:2017-001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投资者联系方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方便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本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变更投资者热线,现将变更后的投资者联系方式公告如下:
投资者热线:0755-36381882
传真号码:0755-33338830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一路软件产业基地4栋D座8楼
邮政编码:518052
电子邮箱:ir@goodix.com
互联网网址:http://www.goodix.com
敬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12日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股权解除
质押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34 证券简称:万泽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2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股权解除
质押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 2017年1月11日接到大股东万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泽集团”)的通知,获悉万泽集团已归还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息,并将其原质押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24,04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89%)解除质押,于1月11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上述股权解除质押手续。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万泽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257,610,87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2.38%。万泽集团本次解除质押股份24,04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89%;万泽集团质押股份余额为233,563,77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7.49%。
特此公告。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