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快鹿集团被深交所谴责后再遭监管警示 因违规转让神开股份)
中国网财经1月11日讯 神开股份昨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关于对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快鹿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显示,截至2015年10月14日,快鹿集团原全资子公司业祥投资合计拥有神开股份权益的股份数量占神开股份总股本的28.078%,成为神开股份的控股股东,其中业祥投资直接持有神开股份13.074%的股权。2016年7月24日,快鹿集团与浙江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隆资产”)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业祥投资100%股权转让给君隆资产,并于2016年7月26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上海证监局认为,快鹿集团作为神开股份收购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对快鹿集团予以警示。
值得注意的是,在前不久的12月29日,神开股份发布了深交所对公司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公告称,经查明快鹿集团和施建兴存在相关违规行为。截至2015年10月14日,业祥投资合计拥有神开股份权益的股份数量占神开股份总股本的28.078%,成为神开股份第一大股东及控股股东,施建兴成为神开股份实际控制人。
上述股权转让中,业祥投资原控股股东快鹿集团也应被认定为上市公司收购人,因此本次股权转让不符合《证券法》第九十八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同时,快鹿集团未就股份权益变动情况及时告知神开股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交所公开谴责处分公告还称,业祥投资原控股股东快鹿集团和神开股份原实际控制人施建兴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和第4.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经审议通过,决定对快鹿集团和施建兴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于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深交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