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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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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安庆市太湖经济开发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n/)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公司特别事项及重大风险做扼要提示。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对公司的风险做全面了解。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善水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在本人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此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此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杨二果、余永恒、周少俊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此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此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三)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孙志松、杨立新、章功平、严书诚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四)公司股东姚发征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包括徐善水、姚发征、余永恒、孙志松。

(一)持股意向

作为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将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人作出的有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根据个人经济状况及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择机进行适当的增持或减持。

(二)股份减持意向及承诺

在本人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且在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自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第1至第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如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减持公司的股份,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本人持股数量的50%;本人如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13-24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减持股份总数不受限制。若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减持价格做相应调整。本人减持股份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利益,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增持及回购股份以稳定股价的措施

1、在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则触发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简称“触发增持义务”)。

(1)控股股东在触发增持义务后的10个交易日内,应就其是否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2)如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则公司董事会应在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20个交易日内公告是否有具体股份回购计划,如有,应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如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3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30+N个交易日内)或前述股份增持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后的1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前述股份增持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后的10+N个交易日内),无条件增持公司A股股票,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薪酬总额的30%。

2、在履行完毕上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120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第121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将按照前述(1)、(2)、(3)的顺序自动产生。

3、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符合国有资产监管等相关规定。

(二)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1、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份回购计划的议案,并由股东大会审议。

2、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相关惩罚措施

1、对于控股股东,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由于主观原因不能实际履行,则公司应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增持义务相应金额(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股份总数的2%,下同)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触发增持义务而控股股东均未能提出具体增持计划,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应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如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应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因主观原因未能按本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则公司应将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应金额的工资薪酬(上年度薪酬总额的30%)予以截留代其履行增持义务(从控股股东领取薪酬的董事,由控股股东截留履行增持义务相应金额的工资薪酬代其履行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3、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规则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四)其他说明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预案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按照同等标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对于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四、发行人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就回购计划进行公告,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公司回购股份应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2)公司《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在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3)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公司将自愿按照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为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善水的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1)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本人向公司提供包括购回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购回计划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本人应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6个月内(以下简称“窗口期”)完成购回。对于公司股东已转让的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为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含该日)之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的平均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购回底价相应进行调整。除非交易对方在窗口期内不接受要约,否则本人将购回已转让全部限售股份。

(3)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4)公司《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在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5)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控股股东持股、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控股股东的义务。

(6)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人将自愿按照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公司股票,以为本人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因公司制作、出具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若本人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个人作出的承诺,则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国海证券承诺

“(1)本公司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承诺

“如因本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申报会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4、资产评估机构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如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公司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与公司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计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本公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五、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1、推进公司发展战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资产负债率将下降,公司的抗风险能力、长远发展能力和综合实力加强。公司将积极推进公司发展战略,依托公司的行业经验优势、技术优势、设备设施优势、产业链上下游协同优势和客户优势,加强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加大市场开拓力度,为客户提供更高附加值的产品和服。同时,公司将借助资本市场平台,整合优势资源,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从而更好的回报股东。

2、推进公司管理创新,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和管理效率

公司将根据现阶段的发展状况,有针对性的提升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公司将进一步优化公司运行模式,改善业务流程,合理调配资源,提升管理能力和管理效率;加强成本控制和费用管理,提高公司营运管理水平;加强营销渠道和技术服务队伍建设,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积极开拓市场,提供最好的产品和服务;充分利用各种有效激励手段,调动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有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4、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同时,公司制定了《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进一步明确了利润分配方式、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及比例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公司将落实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保障公司股东利益。

5、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1、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如未能完全且有效的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自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的期间内,公司将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自公司未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未能完全且有效的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如适用);本人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得接受公司的分红。如因本人未履行承诺导致公司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未能完全且有效的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本人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增加其薪资或津贴,并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公司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如因本人未履行承诺导致公司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

七、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八、公司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当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真实合理的因素。

2、在当年盈利、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公司董事会可提议中期利润分配。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上市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出以外的下述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九、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自2000年我国提出烟草名牌战略以来,烟草行业进入品牌竞争阶段,行业集中度逐渐提高。截至目前,全国共有17家省级烟草工业公司及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卷烟产品的生产。在此背景下,公司限于产能不足,近年来集中精力服务于少数主要客户,导致公司报告期内客户集中度较高。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9月,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3.84%、92.30%、91.28%和89.69%。

尽管发行人通过多年的业务合作和市场开拓,赢得了主要客户的信任,但如果主要客户烟用接装纸需求下降或者发行人未能持续中标或中标数量下降,有可能导致发行人得不到充足的业务量,从而对发行人的业务和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二)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烟用接装纸所用的主要原材料是原纸、电化铝、油墨和乙醇等,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对公司的毛利率和利润水平产生一定影响。报告期内,烟草公司对烟用接装纸产品采购实行招标制度,中标后,公司安排原材料的采购并生产,按照中标价格向客户供货。但若受供求关系影响,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发生大幅波动,则会直接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形成一定风险。

(三)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自2010年以来,国内各大烟草厂商采购烟用接装纸产品实行招标制度。为确保烟用接装纸产品的质量,各烟用接装纸企业投标前需进行资质认证,一般经过1-2年,方可成为烟草客户的合格供应商,市场进入壁垒较高。目前公司已经与云南中烟、安徽中烟、陕西中烟、川渝中烟、河北中烟、福建中烟、江西中烟、甘肃烟草等多家省级中烟公司以及台湾苗栗卷烟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并成为其合格的烟用接装纸供应商。如果烟草客户降低市场进入门槛、增加烟用接装纸供应商数量,公司将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四)产业政策的风险

本公司目前收入和利润主要来源于烟用接装纸,而该类产品的需求仅局限于卷烟行业。我国卷烟产销量受国家计划指标的调控,尽管本公司有向海外市场发展的长远规划,但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主要客户仍集中于国内,因此本公司烟用接装纸类包装品国内增长空间受到一定限制。

为了减少无序竞争,培育能与国际烟草巨头竞争的烟草“航母”,国家烟草专卖局于2004年8月19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卷烟产品百牌号目录》的通知”。2008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全国性卷烟重点骨干品牌评价体系的通知》;2010年,国家烟草专卖局陆续提出《烟草行业“卷烟上水平”总体规划》、卷烟品牌的“532”发展规划和销售收入“461”目标等。其核心是我国将培育十多个以知名品牌为支撑的大型烟草企业集团,每个集团的年生产量都将达到300万大箱。因此烟草行业的发展趋势是品牌集中度将进一步提高,单一品牌产量将进一步扩大,以品牌为核心的企业集团将逐步形成。

本公司虽然客户群稳定,但能否利用卷烟行业重组的机遇,及时地做出战略布局和安排,保持并扩大与这些大型烟草企业集团的合作关系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随着近年来各国控烟力度的加强、控烟法规的出台,各地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控烟行动。2012年3月26日,国务院召开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禁止用公款购买香烟、高档酒和礼品。2013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在严格执行中央、国务院相关规定的同时,各地也相继出台一系列控烟法规。烟草行业可能因此面临一定的影响,从而波及公司所在烟用接装纸行业。此外,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并形成了严格的生产配额和市场准入机制。如果未来烟草专卖制度发生变革,烟草行业可能发生较大变化,作为上游供应商,如不能迅速适应市场,可能会面临不利影响。

十、2016年度公司主要财务数据预测情况

发行人在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及财务状况正常进行,不存在影响经营与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发行人报表项目不存在异常变化,不存在对发行人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根据发行人的预计,发行人2016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将在5,330.75-6,330.7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在1,668.85-2,368.85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在1,618.23-2,218.23万元。

根据发行人的预计,发行人2016年度营业收入将在18,000.00-19,000.0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在5,000.00-5,700.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在4,900.00-5,500.00万元。

(发行人2016年第四季度及2016年全年财务数据为公司预计,不构成盈利预测)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发行人系由太湖集友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前身为太湖集友。太湖集友于1998年9月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太湖集友于2016年3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股本总额为5,100万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5,100万元。

(一)发行人设立以来股本形成情况

公司成立以来的股权及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1、1998年9月众立实业设立

(1)工商登记情况

1998年8月3日,太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皖太湖名称预核[98]第012号),同意预先核准太湖县众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称。

1998年8月6日,陈太生等21人召开股东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通过了太湖县众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章程约定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出资数额42.2万元,截止9月底筹足50万元。

1998年9月,太湖县审计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太审验字98[29]号),经审验,截至1998年7月31日止,众立实业实收股东投入的资本42.2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1998年9月14日,经太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众立实业取得了注册号为340825200002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众立实业成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2)实际情况

根据众立实业原始财务凭证,众立实业成立时,股东采取分阶段方式出资。截至1997年8月31日,陈太生等22人出资8.96万元。该等股东出资情况具体如下:

根据众立实业原始财务凭证,1997年9月至1998年6月期间,部分股东增加或者减少了出资,同时新增外部股东出资,合计出资12.14万元。具体增加或减少出资情况如下:

截至1998年8月31日,众立实业实际实收资本为21.1万元。

根据众立实业原始财务凭证,1999年1月至2000年2月期间,部分股东增加或者减少了出资,合计出资为5.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2000年12月31日,众立实业实际实收资本为27万元。

2、2002年5月增资

(1)工商登记情况

2001年4月18日,太湖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增资出具了《验资报告》(字<2001>07号),经审验,截至2001年3月31日止,众立实业增加注册资本50万,变更后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根据《验资报告》附件二《变更前后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对照表(截止2001年3月31日)》与附件三《验资事项说明》,本次增加的注册资本金50万元为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2002年5月31日,众立实业办理完毕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按照工商登记记载,众立实业成立日期为1998年9月14日,根据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本次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成立日期被写成1998年9月15日,此后该公司成立日期均以1998年9月15日为准。

本次变更后,众立实业股权结构为:

(2)实际情况

根据众立实业《公司年检报告书(2001年度)》所附资产负债表,众立实业实收资本年初数为27万元、期末数为100万元;未分配利润年初数为939,785.83元、期末数为283,904.69元;所附损益及利润分配表显示,利润总额本年累计数74,118.86元。据此,众立实业在2001年进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73万元。

经核查众立实业财务资料,众立实业以2001年3月31日为基准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73万元。

本次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后,众立实业实际出资情况如下:

综上,1997年至2001年股东实际出资情况如下:

3、2003年4月股权转让与增资

(1)工商登记情况

2003年3月18日,众立实业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孙明君等28人的出资转让给陈太生73万元、转让给章功平8万元;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200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增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并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2003年3月26日,太湖中诚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太诚会验字[2003]69号),经审验,截至2003年3月26日止,众立实业已收到陈太生、刘奎楼、刘红楼、刘焱炉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200万元,均以货币出资。

2003年4月24日,众立实业办理完毕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众立实业的股权结构为:

(2)实际情况

本次众立实业增资之前,陈太生、章功平合计受让了其他31名股东的全部股权,股权受让后,众立实业股东为陈太生和章功平,出资比例分别为85%和15%。本次股权转让未及时履行工商变更登记,与2003年增资一并办理工商登记。2003年3月,陈太生、刘奎楼、刘红楼、刘焱炉合计增资200万元,增资后,众立实业股东变为陈太生、章功平、刘奎楼、刘红楼、刘焱炉五人。

经访谈众立实业当时的实际控制人陈太生与财务负责人章功平,2002年,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多数股东家住农村,往来公司不便,为此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议,同意由陈太生、章功平二人共同受让其他31名股东的88.89万元出资,二人已支付完毕股权转让对价,股权转让的价格为股东各自实际出资额的4倍多,均为协商定价。因时间久远,陈太生、章功平具体受让股东姓名记不清楚,但已经支付完毕所有的转让对价,不存在损害股权转让者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善水承诺:“如果上述股权转让中,存在给31名股权转让方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全额承担该等31名股权转让方的损失。本人将严格按照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该等31名股权转让方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如发生有权机关对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上述股权转让纠纷进行处罚,本人将全额承担被处罚的金额。本人在承担上述31名股权转让方的损失和有权机关的处罚后,不向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保证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综上,众立实业的股东在出资过程中存在未及时出资、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工商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等不规范情况。大华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5月10日出具《历次验资复核报告》(大华核字[2016]002851号),对太湖集友历次出资进行了验证复核,经复核,上述实际情况下的股东出资真实、足额;2016年5月12日,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太湖集友纸业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不规范情形的专项说明》:“针对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身太湖集友纸业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太湖众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1998年9月设立至 2003年4月期间,该公司股东在出资过程中存在的未及时出资、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工商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等不规范情形。经我局审查,上述情形已于2003年4月纠正且注册资本金实际出资到位,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已超过行政处罚时效,因此我局不予追究且不予处罚。”

陈太生、章功平已出具书面确认文件,确认已受让其他股东股权,并已支付对价,不存在损害股权转让者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经做出承诺。本次股权转让,出让方与受让方并未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经全面访谈和确认,股权受让方已经支付完毕所有股权转让价款,股权出让方亦收到所有股权转让价款。本次股权转让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的争议、纠纷。

4、2007年3月股权转让

2007年1月28日,众立实业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陈太生转让其持有的众立实业37%股权,徐善水受让35%股权、孙志松受让2%股权;同意刘奎楼转让其持有的众立实业12%股权,施周爱受让7%股权、余永恒受让5%股权;同意刘红楼、刘焱炉、章功平将各自持有的众立实业5%股权转让,徐善水受让15%股权。

根据访谈,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1.08元每一元注册资本,股权转让价款已经支付完毕。

2007年1月28日,上述股权转让各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各方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2007年3月9日,众立实业办理完毕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众立实业的股权结构为: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经全面访谈和确认,股权受让方已经支付完毕所有股权转让价款,股权出让方亦收到所有股权转让价款。本次股权转让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的争议、纠纷。

本次变更后,众立实业的实际控制人由陈太生变更为徐善水。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经访谈和确认,众立实业的实际控制人由陈太生变更为徐善水是因为陈太生因自身发展其他产业资金需要自愿退出、双方协商一致所致。

5、2008年3月股权转让

2008年2月28日,众立实业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陈太生转让其持有的众立实业30%的股权,徐善水受让15%股权、孙志松受让3%股权、余永恒受让2%股权、戴正中受让10%股权。相关各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全体股东签署了章程修正案。

根据访谈,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1.08元每一元注册资本,股权转让价款已经支付完毕。

2008年3月10日,众立实业办理完毕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众立实业的股权结构为: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经全面访谈和确认,股权受让方已经支付完毕所有股权转让价款,股权出让方亦收到所有股权转让价款。本次股权转让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的争议、纠纷。

6、2010年4月股权转让、增资与企业名称变更

2010年4月12日,众立实业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戴正中将其持有的众立实业10%股权转让给徐善水。同日,股权转让双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访谈,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1元每一元注册资本,股权转让价款已经支付完毕。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经全面访谈和确认,股权受让方已经支付完毕所有股权转让价款,股权出让方亦收到所有股权转让价款。本次股权转让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的争议、纠纷。2010年4月12日,徐善水、余永恒、施周爱、刘奎楼、孙志松等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名称变更为太湖集友纸业有限公司;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800万元,变更后徐善水出资600万元,占75%的股权,余永恒出资56万元,占7%的股权,施周爱出资56万元,占7%的股权,刘奎楼出资48万元,占6%的股权,孙志松出资40万元,占5%的股权;通过新的公司章程。

2010年4月21日,安徽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皖诚会验字[2010]46号),经审验,截至2010年4月21日止,众立实业已收到徐善水、余永恒、施周爱、刘奎楼、孙志松等5人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50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其中,徐善水增资375万元、余永恒增资35万元、施周爱增资35万元、刘奎楼增资30万元、孙志松增资25万元。

2010年4月27日,众立实业办理完毕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众立实业的股权结构为:

7、2011年5月股权转让

2011年4月10日,太湖集友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施周爱向姚发征转让其持有的太湖集友7%股权。同日,股权转让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访谈,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是以太湖集友56万元出资(7%股权)与安徽集友58.1万元出资(7%股权)合并作价112万元,股权转让价款已经支付完毕。

2011年5月5日,太湖集友办理完毕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太湖集友的股权结构为: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经全面访谈和确认,股权受让方已经支付完毕所有股权转让价款,股权出让方亦收到所有股权转让价款。本次股权转让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的争议、纠纷。

8、2012年1月股权转让

2012年1月20日,太湖集友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徐善水转让其持有的太湖集友10%股权,由杨二果受让4%股权、杨立新受让2.5%股权、章功平受让2.5%股权、孙志松受让1%股权;同意刘奎楼转让其持有的太湖集友6%股权,由严书诚受让4%股权、姚发征受让1%股权、余永恒受让1%股权;通过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的相关各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全体股东签署了章程修正案。

根据访谈,姚发征受让1%股权、余永恒受让1%股权、孙志松受让1%股权的转让价格以太湖集友8万元出资(1%股权)与安徽集友8.3万元出资(1%股权)合并作价31万元。转让价款已经支付。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经全面访谈和确认,股权受让方已经支付完毕所有股权转让价款,股权出让方亦收到所有股权转让价款。本次股权转让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的争议、纠纷。除姚发征、余永恒、孙志松外,根据访谈,本次股权转让的其他股东,存在股权代持。具体情况如下:

杨二果在2007年以1.08元每一元注册资本价格委托徐善水受让陈太生所持有的太湖集友3%股权,股权转让款已足额支付,上述股权受让后由徐善水代杨二果持有,登记在徐善水名下。除上述2007年被代持太湖集友3%股权之外,本次股权转让时,徐善水向杨二果转让的太湖集友1%股权价格以太湖集友1%股权与安徽集友1%股权,合并作价31万元,杨二果已足额支付。本次股权转让工商登记后,杨二果持有的太湖集友股权已全部显名登记。

杨立新在2007年以1.08元每一元注册资本价格委托徐善水受让陈太生所持有的太湖集友2%股权,股权转让款已足额支付,上述股权受让后由徐善水代杨立新持有,登记在徐善水名下。除上述2007年被代持太湖集友2%股权之外,本次股权转让时,徐善水向杨立新转让的太湖集友0.5%股权价格以太湖集友0.5%股权与安徽集友0.5%股权,合并作价15.5万元,杨立新已足额支付。本次股权转让工商登记后,杨立新持有的太湖集友股权已全部显名登记。

章功平在2007年以1.08元每一元注册资本价格委托徐善水受让陈太生所持有的太湖集友2%股权,股权转让款已足额支付,上述股权受让后由徐善水代章功平持有,登记在徐善水名下。除上述2007年被代持太湖集友2%股权之外,本次股权转让时,徐善水向章功平转让的太湖集友0.5%股权价格以太湖集友0.5%股权与安徽集友0.5%股权,合并作价15.5万元,章功平已足额支付。本次股权转让工商登记后,章功平持有的太湖集友股权已全部显名登记。

严书诚在2007年以1.08元每一元注册资本价格受让了徐善水持有的太湖集友3%股权,股权转让款已足额支付,上述股权受让后由徐善水代严书诚持有,登记在徐善水名下。经徐善水与严书诚协商,通过刘奎楼转让给严书诚太湖集友3%股权,明确登记到严书诚名下,款项由徐善水向刘奎楼支付。股权转让价格为太湖集友3%股权与安徽集友3%股权,合并作价93万元。除上述2007年被代持太湖集友3%股权之外,本次股权转让时,刘奎楼向严书诚转让的太湖集友1%股权价格以太湖集友1%股权与安徽集友1%股权,合并作价31万元,严书诚已足额支付。本次股权转让工商登记后,严书诚持有的太湖集友股权已全部显名登记。

此外,经访谈得知,毛冬阳在2007年以1.08元每一元注册资本委托徐善水受让陈太生所持有的太湖集友3%股权,股权转让款已足额支付,上述股权受让后由徐善水代毛冬阳持有,登记在徐善水名下。经协商一致,2010年,徐善水按照太湖集友3%和安徽集友3%股权,合并作价48万元,支付给毛冬阳,不再代其持有股权,毛冬阳不再持有太湖集友、安徽集友任何股权。

2007年,杨二果、杨立新、章功平、严书诚、毛冬阳为发行人员工,上述股权代持是为了便于管理并提高股东会效率,不存在规避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现有股东进行访谈,取得现有股东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的声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徐善水为他人代持众立实业和安徽集友股权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原因合理;被代持人为公司员工,不存在规避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现有股东不存在其他代持情形,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的纠纷。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股权代持人徐善水以及被代持方杨二果、杨立新、章功平、严书成、毛冬阳进行访谈,双方均确认股权代持以及还原过程的事实,确认股权代持以及还原过程不存在争议、纠纷或者潜在的争议、纠纷。本次变更后,太湖集友的股权结构为:

9、2013年4月股权转让

2013年3月13日,太湖集友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姚发征、余永恒将其各自持有的太湖集友1%股权转让给周少俊;同日,股权转让各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全体股东签署章程修正案。

根据访谈,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3.875元每一元注册资本,股权转让价款已经支付完毕。

2013年4月19日,太湖集友办理完毕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太湖集友的股权结构为: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经全面访谈和确认,股权受让方已经支付完毕所有股权转让价款,股权出让方亦收到所有股权转让价款。本次股权转让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的争议、纠纷。

10、2016年3月整体变更

2016年3月11日,太湖集友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将太湖集友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3月11日,太湖集友全体股东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同意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并对采用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2016年3月26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

2016年3月26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太湖集友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6]000186号),验证截至2016年3月26日止,发行人(筹)已收到全体股东以其拥有截至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太湖集友净资产112,032,025.27元折合的股本5,100万股,净资产大于股本部分计入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

2016年3月26日,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8007049436800的《营业执照》。

发行人设立后的发起人持股数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二)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1、收购安徽集友股权

2012年12月17日,安徽集友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全体股东将各自持有的股权以1元每一元注册资本价格转让给太湖集友;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同日,安徽集友全体股东与太湖集友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太湖集友签署了安徽集友新的公司章程。

2012年12月21日,安徽集友办理完毕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投资太湖集祥

2013年4月,公司与杨江涛共同投资成立太湖集祥,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公司出资600万元,占60%,杨江涛出资400万元,占40%。2015年10月,公司与杨江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杨江涛将其持有的太湖集祥40%股权作价400万元转让给公司。2015年10月,太湖集祥办理完毕本次工商变更登记。

(三)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2016年3月11日,太湖集友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将太湖集友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3月11日,太湖集友全体股东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同意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并对采用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2016年3月26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

2016年3月26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太湖集友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6]000186号),验证截至2016年3月26日止,发行人(筹)已收到全体股东以其拥有截至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太湖集友净资产112,032,025.27元折合的股本5,100万股,净资产大于股本部分计入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

2016年3月26日,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8007049436800的《营业执照》。

发行人设立后的发起人持股数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发行人系太湖集友依法整体变更而来,太湖集友所有的业务、资产、负债、人员等全部由发行人承继,主要资产权属及负债的变更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三、有关股本的情况

(一)股本及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5,100万股,本次发行不超过1,700万股,且发行数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公司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的承诺具体参见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之“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二)持股数量和比例

1、发行人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2、公司发起人情况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持股情况详见本节之“(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3、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为5,1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1,700万股A股,具体如下表所示:

4、发行人前十名股东

5、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本中不存在国有股、国有法人股及外资股的情况。

(三)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业务

(一)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

发行人成立于1998年,住所地在安徽省太湖县,自成立起发行人即专注于烟用接装纸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是国内较早的烟用接装纸专业供应商之一。发行人子公司安徽集友成立于2004年,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原主要从事烟用接装纸的销售。2013年,为吸引优秀人才及便于接受客户对供应商的考察认证,发行人将母公司的生产能力转移到安徽集友,由安徽集友在合肥市经济开发区购置出让土地,建设生产基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升级改造和扩充,于2014年形成了年产5,000吨烟用接装纸的产能,为公司业务的迅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为解决电化铝可能带来的重金属超标问题,从源头上控制产品质量,公司于2013年成立子公司太湖集祥,主要从事电化铝的研发、生产、销售。经过近3年的发展,目前已实现电化铝产品的稳定生产,已满足了公司体系内部分电化铝的需求,进一步从源头控制住产品质量,并将逐步实现电化铝的对外销售,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

公司的主要产品为烟用接装纸、烟用封签纸、电化铝。其中烟用接装纸占营业收入的90%以上。

(二)采购、生产及销售模式

1、采购模式

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原纸、电化铝、油墨等,由采购部负责采购工作。公司主要原材料所处行业发展较为成熟,属于充分市场化的行业。在原材料采购过程中,公司分别向多家合格供应商询价,择优确定供应商。目前,公司与主要供应商建立了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原材料供应充足。

公司在采购方面建立了完整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主要包括供应商管理、采购订单管理和原材料验收控制管理等。

供应商管理方面:严格合格供应商的选择,并对其进行持续监控、评估,以确保其能为公司提供合格的产品与服务。

采购订单管理方面:规范采购订单,以确保采购订单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并且有利于追踪整个采购过程。

原材料验收控制管理方面:加强原材料的验收、检验以及存储管理,为产品生产提供合格的原材料与支持服务。

2、生产模式

烟用接装纸是将滤嘴与卷烟烟支接装起来、配合使用的特殊的产品,生产出来的烟用接装纸只能销售给特定的客户,所以公司实行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根据客户的订单,公司制造中心协同营销中心编制生产计划,组织协调生产设备、生产人员、原材料等生产所需的各种资源,控制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同时不断加强优化生产工艺,提高生产效率。

(下转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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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08: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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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08: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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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09: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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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12: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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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6 08: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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