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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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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荣泰健康 股票代码:603579

特别提示

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泰健康”、“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减持价格及锁定期的承诺

(一)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光荣、林琪父子及股东林光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如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的,本人所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二)本公司股东林珏、林萍、上海正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正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本公司股东应建森、徐益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如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的,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其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其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四)本公司股东苏州天胥湛卢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天盘湛卢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五)本公司其他股东贾晓丽承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公司制定《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股价稳定预案》”),规定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36个月内,公司股票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最近一期(上一会计年度末,下同)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

自股价稳定方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告知稳定方案履行义务人;董事会决议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相关方案履行义务人将按顺序启动股价稳定方案。

如股价稳定方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在实施股价稳定方案过程中,公司股票如出现某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后,自上述股价稳定方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及自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价稳定方案第一顺位履行义务人,在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即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或者董事会决议公告日5个交易日内,其应提出通过增持公司股票方式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在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手续(如需)后,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披露其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在公司披露其增持公司股票方案的2个交易日后,其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

控股股东及自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增持期间系在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2)增持价格系以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3)增持方式系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4)增持股票数量及限额:控股股东与自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不低于二比一的比例同时增持公司股票,其中: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自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数额不高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且增持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公司如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聘任其的同时要求其出具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承诺函。

2、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作为股价稳定方案第二顺位履行义务人,如公司控股股东、自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履行股价稳定义务后,仍未实现公司股票某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触发公司通过回购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

公司董事会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制定股份回购预案并进行公告,股份回购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股份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为:(1)回购期间系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2)回购价格区间参考公司每股净资产并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3)回购方式系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公司股票;(4)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但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0%,结合公司当时的股权分布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票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股价稳定方案的限定条件

上述股价稳定方案的任何措施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其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在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且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执行股价稳定方案时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增持或回购股票的时点限制。

(四)责任追究机制

1、控股股东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单位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或者董事会决议公告日5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具体增持计划,则本单位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将公司股份总数2%乘以最近一期(上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价格(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则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的金额从当年及以后年度公司应付本单位现金分红予以扣留并归公司所有;如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人未履行股份增持的承诺,则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将本人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从当年及以后年度公司应付本人薪酬中予以扣留并归公司所有;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3、公司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股份回购的承诺,则: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本公司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本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相当于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的货币资金,以用于本公司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

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林琪、林光荣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对上述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本公司承诺: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当日进行公告,并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本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公司承诺回购价格将按照市场价格,如本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如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因上述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关佣金、印花税、资金占用利息等。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三)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对发行人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薪、分红(如有)及津贴(如有),同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出具的文件存在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依法对上述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关佣金、印花税、资金占用利息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保荐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承诺:如本所出具的文件存在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所依法对上述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依法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本所出具的文件存在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所依法对上述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关佣金、印花税、资金占用利息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了填补回报的措施,增强发行人持续回报能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保证措施的有效实施,对公司及其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053号文核准。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8号文批准。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年1月11日

(三)股票简称:荣泰健康

(四)股票代码:60357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750万股,老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750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一)上市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ghai Rongtai Health Technology Corporation Limited.

注册资本:5,250万元(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林琪

注册地址:上海市青浦区朱枫公路1226号

经营范围:文体用品、电子器材、健身器材的开发、加工、制造销售,服务机器人的研发,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主营业务:公司主要从事按摩器具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是国内主要的按摩器具产品与技术服务提供商之一。

所属行业:专用设备制造业(C35)

联系电话:021-59833669

传真号码:021-59833708

互联网网址:http://www.rongtai-china.com/

电子信箱:public@chinarongtai.com

董事会秘书:应建森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和持股情况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如下: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1)直接持股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2)间接持股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林琪直接持有公司38.10%的股权,通过宁波正嘉间接持有公司1.90%的股权,合计持有公司40.00%的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林光荣持有公司24.48%的股权,与林琪为父子关系,两人合计持有公司64.48%的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林琪,中国国籍,拥有美国居留权,身份证号33030219761024****,住址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1993年8月起历任温州市景山汽修厂职工、温州市少林汽修厂经营主、温州荣泰电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荣泰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艾荣达、浙江艾荣达、一诺康品、荣泰器材、汭普科技及上海幸卓执行董事、总经理,稍息科技执行董事,艾荣达(香港)董事。

林光荣,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33030219461211****,住址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1961年8月起历任温州市饮食公司职工、温州养蜂社职工、温州市鹿城荣泰电子器材厂厂长、温州荣泰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荣泰有限监事。现任公司董事长。

三、股东情况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5,250万股,按发行1,750万股计算,发行后总股本为7,000万股,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所示: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16,236户,其中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A股

(二)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三)发行数量:1,750万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四)发行价格:44.66元/股

(五)发行市盈率:22.8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4.80元(按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及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1.95元(按照201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孰低额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进网下询价和配售)

(九)发行对象:本次发行对象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户的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十)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十一)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78,155.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72,643.73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1月5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17]0009号《验资报告》。

(十二)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及构成

(十三)拟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十四)包销情况: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商)包销,本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的股份数量为39,743股,包销金额为1,774,922.38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23%。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中汇会审[2016]382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进行披露。

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但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中汇会阅[2016]459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2016年1-9月主要财务信息,投资者可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相关内容。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公司2016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16年1-9月的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以上财务数据本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

一、公司2016年1-9月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一)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二)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三)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四)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五)主要财务报表项目同期变动情况分析

2016年第三季度,公司经审阅后的主要财务报表项目及同期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6年6月30日)后,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经营业绩良好。此外,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2016年年度业绩预计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预计2016年经营情况如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已于2017年1月5日与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专用账户账号1001726029000002145)、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专用账户账号1057300000042995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专用账户账号3105018337000000019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专用账户账号0388190004009009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专用账户账号433872751884)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已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浙江艾荣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艾荣达”)已于2017年1月5日与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专用账户账号120524002920036917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专用账户账号1205240029200369204)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已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上海艾荣达健身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艾荣达”)已于2017年1月5日与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专用账户账号0388190004009010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专用账户账号448172816010)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已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国飚、徐奕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一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2019年12月31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其他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层、15层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248号瑞丰国际大厦23层

电话:021-65465571

传真:021-65465606

保荐代表人:徐奕、金国飚

项目协办人:谢安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机构同意推荐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0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层、1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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