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通过 百姓文化“获得感 ”有望提升)
本报讯 (记者周倩)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旨在通过构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体系的法律规范,来切实保障百姓基本文化权益。在这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明确提出“政府主导”公共文化服务。
对公共文化设施的界定打破了设施的行政隶属界限,把科技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明确纳入公共文化设施范畴。法律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国家鼓励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强调公益性、遏制乱收费,法律明确。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培训服务等收取费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针对一些公益性的公共文化设施过度商业开发、过度从事商业收费、商业运作,改变了公益性质,法律明确,不得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针对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存在的问题,法律规定,面向农村提供的图书、报刊、电影等公共文化产品应当符合农村特点和需求,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要求关注和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特殊群体的文化需求,将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作为公共文化服务重点扶助的对象。针对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动力不足,法律明确,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并对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资兴建、捐建公共文化设施,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和管理,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等做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