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已覆盖26省份)
本报北京12月28日电 (记者张伟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经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4次会议审议通过,于今天公布施行。修改后的司法解释主要为最高人民法院6个巡回法庭的布局和巡回区提供明确的依据。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已覆盖26个省份。
据了解,司法解释的修改,一是明确了新增设的4个巡回法庭地点及其巡回区,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市;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二是调整了第一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在原来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基础上,增加了湖南省,第二巡回法庭巡回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保持不变。三是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
2015年1月28日和3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和第二巡回法庭分别在深圳、沈阳正式成立。两个巡回法庭运行近两年来,受到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好评,被人民群众称为“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南京、郑州、重庆、西安增设4个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