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从重处罚)
京华时报讯(记者王晓飞)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关污染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具体标准。解释规定,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此外,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在重污染天气预警等期间违反排放、倾倒、处置等行为也将被从重处罚。
据了解,这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最高司法机关第三次就环境污染犯罪出台专门司法解释。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颜茂昆介绍,2013年7月至2016年10月,全国法院新收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失职刑事案件4636件,审结4250件,生效判决人数6439人;年均收案1400余件,生效判决人数1900余人。相较于过去年均二三十件的案件量,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量增长十分明显。
颜茂昆表示,近年来环境污染犯罪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如危险废物犯罪呈现出产业化
迹象,大气污染犯罪取证困难,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和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刑事规制存在争议等。
此次解释明确指出,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以及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此外,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在重污染天气预警等期间违反排放、倾倒、处置等行为也将被从重处罚。解释第五条规定,实施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的,可以适当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