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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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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永吉股份 股票代码:603058

Yongji Printing Co.,Ltd.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观山东路198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2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提示与声明

一、重要提示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吉股份”、“本公司”或“发行 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发行人股东关于其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如超过上述期限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邓维加、邓代兴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发行人股东云商印务、裕美纸业、圣泉实业、雄润印务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

(四)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邓维加、蔡瑞民、王昆雄、高翔承诺:

除上述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将及时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3、若因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约束措施:若上述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且本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回购股份、购回股份以及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邓维加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因上述事项或本人提供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未履行有关承诺事项给中介机构带来损失的,将赔偿有关中介机构的损失。

本人以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若未履行上述赔偿义务,本人及永吉房开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除此以外,本人还将依据公司首发上市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内容履行其他有关承诺事项及其相应的约束措施。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依法赔偿公司、公众股东及其他第三方因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导致的损失。

2、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因上述事项或本人提供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未履行有关承诺事项给中介机构带来损失的,应赔偿有关中介机构的损失。

本人以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在公司所取得的薪酬作为履约担保,若未履行上述赔偿义务,扣减上述薪酬的1/2归公司所有。

除此以外,本人还将依据公司首发上市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内容履行其他有关承诺事项及其相应的约束措施。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依法赔偿公司、公众股东及其他第三方因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导致的损失。

(三)各中介机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因本所为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四、稳定股价预案

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的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3)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若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5)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6)公司为稳定股价的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C、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积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7)公司回购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8)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3)控股股东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但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4)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公司董事会应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3)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领取的现金分红和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现金分红和薪酬总和的80%。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5)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 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三)股价稳定方案的保障措施

发行人负有回购股份义务的,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发行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发行人董事会未在回购条件满足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决议的,发行人将延期向董事发放50%的薪酬(津贴),董事同时担任发行人其他职务的,发行人延期向其发放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之日止。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回购生效后未按该方案执行的,发行人将自稳定股价方案期限届满之日起延期十二个月发放未按该方案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0%的董事薪酬(津贴)、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

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议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未履行增持义务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且公司延期向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分红、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直至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完毕增持股票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四)预案的生效及有效期

本预案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五)相关主体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承诺:如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相关规定履行回购公司股票的义务。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公司董事会未在回购条件满足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决议的,公司将延期向董事发放百分之五十的薪酬(津贴),董事同时担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公司延期向其发放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之日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回购决议生效后未按该方案执行的,公司将自稳定股价方案期限届满之日起延期十二个月发放未按该方案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百分之五十的董事薪酬(津贴)、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

控股股东承诺:如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发行人股票的义务。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的,自未履行承诺之日起,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且同意发行人延期向本公司支付分红、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公司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负有增持股票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自未履行承诺之日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且同意公司延期向本人支付分红、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除前述披露的各责任主体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承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承诺将依据公司本次首发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履行其他有关承诺事项及其相应的约束措施。如本公司或公司董事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应依法赔偿公司、公众股东及其他第三方因本公司或公司董事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导致的损失,公司与全体董事互负连带责任。

六、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本公司发行完成前可供分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七、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实施积极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实施股利分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比例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进行现金分红,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分配利润,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指以下情形之一: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前述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经过半数董事及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在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审议进行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回答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的,董事会应就不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等事项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制定的媒体上披露。

6、监事会对董事会拟定和审核的利润分配方案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的规定提出审核意见,监督公司利润分配的执行。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或者长期发展的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时,在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提交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三分之二独立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议案经出资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提交的利润分配调整议案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为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本次股东大会应当同时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七)占用即冻结机制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都将有所增加,但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实施周期,并且项目预期产生的效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短期内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请投资者注意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采取以下方式提高未来回报能力:

(一)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其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使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同时,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实现预期收益。

(二)扩大业务规模,加强研发投入

公司将在稳固现有市场和客户的基础上,加强现有业务的市场开拓力度,不断扩大主营业务的盈利规模。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重视技术创新,提升产品竞争力和公司盈利能力。

(三)提高管理水平,严格控制成本费用

公司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通过建立有效的成本和费用考核体系,对采购、生产、销售等各方面进行管控,加大成本、费用控制力度,提高公司利润率。

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6年6月30日。公司2016年1-9月财务报告未经审计,但已经申报会计师审阅。

2016年9月末公司资产总额为63,957.38万元,较2016年年初增加4,381.59万元,增幅7.35%;2016年9月末公司负债总额为6,079.51万元,较2016年年初减少715.33万元,减少比例10.53%;2016年9月末公司所有者权益为57,877.86万元,较2016年年初增加5,096.93万元,增幅9.66%。

2016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为22,403.90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2,624.04万元,减少比例10.48%;2016年1-9月公司净利润为6,726.40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394.12万元,减少比例5.53%。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公司主要客户贵州中烟2016年三季度的订单总量同比有所减少,公司对贵州中烟存在的重大依赖以及相应的经营风险已在本节“八、对单一客户贵州中烟存在重大依赖以及相应的经营风险”以及“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披露。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情况保持稳定。

(二)2016年度全年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管理层结合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情况和主要客户已下达订单情况,以及贵州中烟的12月份烟标采购计划,预计2016年全年营业收入为32,000.00-33,500.00万元,相比于去年同期32,876.34万元,变动幅度在-2.67%至1.90%之间;预计2016年全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300.00-9,050.00万元,相比于去年同期8,741.22万元,变动幅度在-5.05%至3.53%之间。公司经营业绩总体保持稳定,经营状况及经营成果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本次业绩预测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 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754号文核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315号文批准。

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永吉股份”,股票 代码“603058”。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合计4,216万股股票将于2016年12月23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6年12月23日

(三)股票简称:永吉股份

(四)股票代码:60305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2,156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216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216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提示与声明”之“二、发行人股东关于其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九)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上市保荐机构: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公司、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Yongji Printing Co., Ltd.

3、发行前注册资本:37,940万元

4、发行后注册资本:42,156万元

5、法定代表人:邓维加

6、有限公司成立时间:1997年3月12日

7、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07年12月18日

8、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观山东路198号

9、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销售:印刷物资,化工产品(需前置许可的项目除外)

10、主营业务:烟标和其他包装印刷品的设计、生产和销售

11、所属行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12、电话:0851-86607332

13、传真:0851-86608777

14、电子邮箱:yugx_777@sina.com

15、董事会秘书:余根潇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公司董事会成员及其任职情况

2、公司监事会成员及其任职情况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任职情况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情况

贵州永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19,349.40万股,占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份比例51.00%,占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比例45.90%,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二)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邓维加、邓代兴父子,合计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贵州永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00.00%的股权,并合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9,349.40万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51.00%,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45.90%。基本情况如下:

邓维加,男,中国国籍,未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52010319580128****,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

邓代兴,男,中国国籍,拥有加拿大居留权及香港居留权,身份证号52010319850321****,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外其他投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外其他投资情况已在公告中的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三、(一)关联方与关联关系”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三、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37,940万股,本次发行4,216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0.00%。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及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本公司 A 股股东户数为37,408户,公司前10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公开发行新股4,216万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其中,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421.6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向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3,794.4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

二、发行价格:4.76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 “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市值的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421.6万股,网上向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3,794.4万股。本次发行网下发行投资者弃购1,015股,网上发行投资者弃购84,731股,合计85,746股,由主承销商包销。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0,068.16万元,全部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12月19日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6]第5-00049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0.70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募集资金净额:17,100.10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73元/股(按照2016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21元(按照2015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十、本次发行摊薄后市盈率为22.96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201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本公司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本公司2016年6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及2013年12月31日的公司及合并资产负债表,2016年1-6月、2015年度、2014年度及2013年度公司及合并利润表、公司及合并现金流量表、公司及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6]第5-00380号)。上述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相关信息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本公告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2016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未经审计,但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大信阅字[2016]第5-00001号《审阅报告》,相关信息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本公告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情况保持稳定。

公司管理层结合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情况和主要客户已下达订单情况,以及贵州中烟拟安排给公司的12月份烟标采购计划,预计2016年全年营业收入为32,000.00-33,500.00万元,相比于去年同期32,876.34万元,变动幅度在-2.67%至1.90%之间;预计2016年全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300.00-9,050.00万元,相比于去年同期8,741.22万元,变动幅度在-5.05%至3.53%之间。公司经营业绩总体保持稳定,经营状况及经营成果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本次业绩预测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办法(2013年修订)》的要求,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账号:602010100100320818)、交通银行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521000123012016003928)于2016年12月16日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银行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账户名称: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87,883,500.00元

用途:冷烫工艺及后加工配套设施技改项目

银行名称:交通银行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账户名称: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94,798,100.00元

用途:年产1万吨复合转移纸搬迁技改项目、研发设计中心建设项目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丙方”。

1、甲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必须及时通知丙方,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按月向丙方报送。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丙方作为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杜承彪、黎友强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若丙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丙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

5、乙方按月(每月 8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于支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丙方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凭证及说明。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8、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声誉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协议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后失效。

(三)开户银行承诺事项

开户银行已承诺: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生效前,未获得保荐机构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书面同意,将不接受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16年12月2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骏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联系电话:0755-83007352

传真号码:0755-83007150

保荐代表人:杜承彪、黎友强

联系人:黄婷婷、刘江、韩冬、吴任撷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A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机构同意推荐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2月22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

渠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为答谢广大投资者长期以来的信任与支持,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协商一致,决定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的费率优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投资者范围

通过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的投资者。

二、活动时间

2016年12月22日00:00起至2017年2月22日24:00止。

三、活动内容

活动期间,投资者通过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基金申购费率享受1折优惠。若原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率的,则按原申购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优惠。

四、重要提示

1、本活动仅适用于本公司在交通银行代销且处于正常开放期的基金产品(前端收费模式)的申购费,不包括:

(1)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

(2)处于基金募集期的基金;

(3)基金转换所涉及的申购费及赎回费等;

(4)通过交通银行柜面、网银等非手机银行渠道签约的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2、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拟购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3、本次优惠活动解释权归交通银行,有关上述费率优惠活动的具体费率折扣及活动起止时间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交通银行的有关公告。

五、咨询办法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2、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7788

公司网站:www.dbfund.com.cn

特此公告。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德邦纯债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12月2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9个月(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9个月的期间。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9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9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为5至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在开放期尚不足5个工作日时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达到预先公告的时间长度。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自2016年03月28日至2016年12月27日止。本基金第一次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2016年12月28日至2017年1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对于具体办理时间,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第二个封闭期为自2017年1月19日起的9个月。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或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万元。追加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数量限制或赎回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基金销售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人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2.1 前端收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赎回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对每个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设限制,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数量限制或赎回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基金销售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4.2 赎回费率

对于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收取1%赎回费,对于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持有一个封闭期以上的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赎回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5日常转换业务

本基金目前暂不开通日常转换业务,具体开通日常转换业务情况以届时公告为准。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目前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情况以届时公告为准。

7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直销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州期货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尚智逢源(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具体以实际为准)。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披露安排

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德邦纯债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次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16年3月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德邦纯债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后续更新等法律文件。

(2)投资者可以登陆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dbfund.com.cn或拨打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21-7788进行相关咨询。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认真阅读拟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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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9 19: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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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 18: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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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5 15: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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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04: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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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 12: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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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 11: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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