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民法总则草案增“保护见义勇为者”条款)
本报北京12月19日电(记者张伟杰)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今天上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增加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被称为 “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条款。
在草案审议中,有的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等提出,为匡正社会风气,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应在民法总则中明确为保护他人而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应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制度一直是民法总则起草中的焦点问题之一。针对现实生活中有些人“无人监护”的情况,草案二审稿规定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
对这一规定,在草案二审稿公开征求意见中,有意见认为监护需要专业技能和时间精力的投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不一定都能承担起监护职责。为此,草案三审稿将此条修改为:无具有监护资格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此外,关于监护资格被撤销后的恢复问题,根据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的意见,将草案二审稿中关于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资格被人民法院撤消后恢复的规定,修改为: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