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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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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

签署合资经营合同的公告(一)

股票代码:002010     股票简称:传化智联    公告编号:2016-108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

签署合资经营合同的公告(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对外投资合作概述

近日,公司子公司传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化物流”)与宝鸡烽火速特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火速特”)签署了《合资经营合同》,双方拟共同投资设立宝鸡传化速特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具体名称以工商核定为准,以下简称“项目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传化物流拟出资55%;烽火速特拟出资45%。双方拟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公司,投资开发和经营宝鸡传化公路港项目。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细则》等有关规定,本次合资经营事项的批准权限在公司董事长对外投资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主体介绍

1、公司名称:传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0年9月19日

注册资本:55,001.674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萧山区宁围街道新北村

法定代表人:徐冠巨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物流信息服务,物流信息软件开发与销售,市场营销策划;企业投资管理(除证券、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外),企业管理咨询;公路港物流基地及其配套设施投资、建设、开发**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子公司

2、公司名称:宝鸡烽火速特物流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4年10月11日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姜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马剑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物流代理服务;联合运输代理服务;仓储代理服务(易燃易爆危险品除外)、农副产品的包装及运输;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工程项目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如下

上述股东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资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传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宝鸡烽火速特物流有限公司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1甲乙双方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名称暂定为:宝鸡传化速特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姜谭工业园。公司组织形式:有限公司。经营范围: 货运、货运代理、货运信息、停车场、仓储、零担托运、货物配载、装卸服务、汽车维修、餐饮、住宿;汽车配件、商品销售;无需特殊审批的其他经营类项目,以上均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1.2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仟万元整(计¥:30,000,000.00元),其中,甲方出资55%,乙方出资45%,双方均以货币(现金)方式出资。双方按股权比例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责任与风险。后期根据项目投资建设需要,项目公司融资后仍需资金支持的,双方根据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计划实施,双方按照股权比例同比例实施增资。

第二条 项目公司组织结构

2.1项目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按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

2.2项目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甲方委派三名,乙方委派二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的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设立副董事长一名,由乙方委派的董事担任。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实行简单多数通过制。

2.3项目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两名,由甲方、乙方各委派一名,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职权。

2.4项目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具体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办法由总经理制定后报董事会批准实施。甲方委派公司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乙方可委派一名副总经理及一名主办会计,其余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总经理需经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甲乙双方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利润和负担亏损。甲乙双方同意自公司累计产生利润之后,前三年每年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当年利润总额的80%,未分配部分用于公司再投资;满三年以后利润分配按公司法执行。若双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第四条 关于投资建设及经营管理的约定

4.1 项目公司成立之后,甲乙双方应尽最大努力,配合项目公司获得土地、项目审批等相关工作。

4.2 项目公司未来取得的项目土地的范围与甲方和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中所约定土地的范围相同。

4.3 项目公司成立后,合资项目所使用的土地,以项目公司名义与宝鸡市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书,土地使用权应登记在项目公司名下。

4.4 项目公司成立后,要尽快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流程规范。制度制定及实施等相应办法均纳入甲方管理体系,乙方对此理解并无异议。甲方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财务管理体系,人事薪酬管理体系,行政管理体系,资金管理体系,战略管理及产品管理体系,以及其他相关管理体系,并纳入甲方合并报表范围。

4.5甲方承诺全面授予项目公司品牌、商业模式、信息软件系统以及经营管理上的指导和服务。

4.6项目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对于纳入甲方关于“传化公路港”或“传化物流”等统一品牌宣传策划的事项,或者甲方统一的产品开发,或者甲方统一的新软件开发,在甲方统一执行后,需要由项目公司合理分摊费用时,项目公司根据甲方统一的分摊标准执行。但,若统一开发的产品在项目公司不适用时,项目公司不分摊开发费用;具体事宜在费用发生时由双方及项目公司商议后执行。

4.7 项目公司成立后前十年内,项目公司申报国家级、部级项目及资金支持时,应由甲方为项目申报提供单项咨询服务;申报获得资金支持后,由项目公司按实际获取资金支持(指来源于省级以上的资金部分,不含省级,资金包括补贴、奖励等各种形式)的20%标准,向甲方支付单项咨询服务费;项目公司不另外承担外联公关费用。满十年后的相关咨询服务以及咨询服务费收取问题双方另行协商。

4.8鉴于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前已完成项目一期建设(占地50亩,建筑面积14,130㎡,停车场18,195㎡)并招商运营、二期场地处理,客户入住率达70%;项目公司暂定按5,400万元(含税价,具体金额以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兼并收购乙方现有资产和客户资源并以项目代建方式与乙方结算交割,项目公司成立后并将现有客户资源转入项目公司后一个月内支付65%;完成报规报建并完成竣工验收后支付30%,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建设工程没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于本协议签署后满一年予以支付。

4.9乙方保证在土地摘牌后一年内完成一期项目地块上全部资产合法化,取得载明权利人为项目公司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并承担合法过程中可能的行政处罚。若乙方无法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上述全部资产的合法化,则乙方应当在甲方提出要求的三十日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资产交易价格向项目公司进行回购,并向甲方支付回购款项20%的违约金。

4.10 乙方承诺该项目的开发建设符合政府关于规划、建设的规定和要求,并对上述工程建设质量负责,并保证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4.11 乙方承诺目前项目一期建设均已完成,负责最终向施工方全部支付完毕,并不遗留任何纠纷和争议,若后续由于项目建设工程事宜产生纠纷争议或致使项目公司承担相关支付、赔偿等责任的,则乙方应当向项目公司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4.12乙方保证本协议签署后,陕西烽火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不再对项目地块及乙方公司享有任何权益。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如果甲方违反4.5条约定,甲方无权收取管理咨询费。

5.2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及其合同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5.3除违约金外,守约方还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其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本次合资合作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传化物流是国内领先的公路物流行业平台整合运营商,围绕“公路港城市物 流中心、互联网物流、金融及生态增值”三大业务,致力构建“中国智能公路物 流网络运营系统”,打造中国生产性服务业的基础设施平台。

公司将通过自投自建+战略并购+合资合作的形式建设一张覆盖全国的“城市物流中心”网络。公司此次通过合资合作的形式,可快速落地宝鸡传化公路港项目。宝鸡工业基础雄厚,工业门类齐全,装备制造业优势突出,此次合作利用各方资源可有效整合宝鸡市物流资源及周边市场,为公司布局西北迈进了坚实的一步,本次合资经营事项符合传化物流战略规划。

此次投资完成后,新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经营风险、管理风险、政策风险、信用风险等,公司将会以不同的对策和措施控制风险和化解风险。本次出资传化物流以自有资金投入,此次出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传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宝鸡烽火速特物流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

特此公告。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19日

股票代码:002010     股票简称:传化智联    公告编号:2016-109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

签署合资经营合同的公告(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对外投资合作概述

近日,公司子公司传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化物流”)与云南和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和裕”)签署了《合资经营合同》,双方拟共同投资设立昆明传化预达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具体名称以工商核定为准,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传化物流拟出资51%;云南和裕拟出资49%。双方拟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以租赁的形式承接昆明路路通预达物流园的运营。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细则》等有关规定,本次合资经营事项的批准权限在公司董事长对外投资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主体介绍

1、公司名称:传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0年9月19日

注册资本:55,001.674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萧山区宁围街道新北村

法定代表人:徐冠巨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物流信息服务,物流信息软件开发与销售,市场营销策划;企业投资管理(除证券、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外),企业管理咨询;公路港物流基地及其配套设施投资、建设、开发**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子公司

2、公司名称:云南和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4年9月2日

注册资本: 1,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东郊跑马山2号昆明预达制管有限责任公司院内2幢2楼2号

法定代表人: 傅文宝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项目投资及对所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国内贸易、物资供销;投资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如下

上述股东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资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传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云南和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1乙方已在昆明成功打造和经营昆明路路通预达物流园和云南高快物流有限公司,其中昆明路路通预达物流园已运营业态包含信息交易、零担专线、停车场等。该物流园占地102亩(未取得房产证),建筑面积3.78万㎡,由乙方控股公司(昆明预达制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乙方创造了良好的内、外部发展环境,培养了一支团结务实、敬业实干、开拓创新的管理团队。对传化公路港模式非常认可,积极引进传化公路港模式。甲乙双方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公司,以租赁或托管的形式承接昆明路路通预达物流园的运营,具体在《租赁协议》中约定。项目公司名称暂定为:昆明传化预达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官渡区。公司组织形式:有限公司。经营范围: 货运、货运代理、货运信息、停车场、仓储、零担托运、货物配载、装卸服务、汽车维修、餐饮、住宿;汽车配件、百货销售;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物业管理;无需特殊审批的其他经营类项目,以上均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1.2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注册资本人民币壹千万元整(计¥:10,000,000.00元),其中,甲方出资51%,乙方出资49 %,双方均以货币(现金)方式出资。双方按股权比例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责任与风险。后期根据项目投资建设需要,项目公司融资后仍需资金支持的,双方根据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计划,按公司章程规定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实施,双方按照股权比例同比例实施增资。

第二条 项目公司组织结构

2.1项目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按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

2.2项目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甲方委派三名,乙方委派两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的董事担任,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设立副董事长一名,由乙方委派的董事担任。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实行简单多数通过制。

2.3项目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二名,由甲方、乙方各委派一名。监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职权。

2.4项目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具体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办法由总经理制定后报董事会批准实施。甲方确定公司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乙方可确定一名副总经理,其余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总经理需经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甲乙双方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利润和负担亏损。甲乙双方同意自公司累计产生利润之后,前三年每年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当年利润总额的80%,未分配部分用于公司再投资;满三年以后利润分配按公司法执行。若双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第四条 关于投资建设及经营管理的约定

4.1 乙方承诺,双方拟租赁的昆明路路通预达物流园由乙方实际控制的昆明预达制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预达公司”)建设并拥有使用权,乙方保证项目公司向其承租全部资产可用作正常、稳定的物流业务经营。乙方促成其实际控制的云南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路通公司”)承租并经营的路路通园区内现有全部客户均与预达公司解除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管理合同等各类合同,并以其自身优势确保现有全部客户向项目公司承租园区内的物业,并与项目公司签署租赁、管理等全部经营管理类合同。在承租期限内,由于预达公司及其资产的原因致使项目公司无法正常承租和经营租赁资产的,则项目公司有权与预达公司终止租赁协议,乙方与预达公司应当退还项目公司剩余租金。

4.2项目公司以租赁形式整体承接昆明路路通预达物流园的物业资产的运营,租赁期为10年(2017年1月 1日至 2026年12月31 日)。租赁价格每年1200万元整(不含税,税费由项目公司承担)租赁价格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和房屋资产税费、房屋及房屋大型维修(如楼面漏水等)、场地、客户资源,水资源费用(园区抽取地下水)、现有为园区配套运行的设施设备等及其他园区范围内经营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租金支付时间:每年12月付下一年的租金。租赁期满后,双方另行协商。

4.3公司成立后,要尽快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流程规范。制度制定及实施等相应办法均纳入甲方管理体系,乙方对此理解并无异议。甲方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财务管理体系,人事薪酬管理体系,行政管理体系,资金管理体系,战略管理及产品管理体系,以及其他相关管理体系。

4.4甲方承诺全面授予公司品牌、商业模式、信息系统使用和维护以及经营管理上的指导和服务。

4.5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对于纳入甲方关于“传化公路港”或“传化物流”等统一品牌宣传策划的事项,或者甲方统一的产品开发,或者甲方统一的新软件开发,在甲方统一执行后,需要由公司合理分摊费用时,公司根据甲方统一的分摊标准执行。但,若统一开发的产品在公司不适用时,公司不分摊开发费用;具体事宜在费用发生时由双方及公司商议后执行。

4.6 公司成立后前十年内,公司申报国家级、部级项目及资金支持时,甲方为项目申报提供单项咨询服务;申报获得资金支持后,由公司按实际获取资金额(指来源于省级以上的资金部分,不含省级,资金包括补贴、奖励等各种形式)的20%向甲方支付单项咨询服务费;公司不另外承担外联公关费用。满十年后的相关咨询服务以及咨询服务费收取问题双方另行协商。

4.7合作后双方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云南省内共同构建以公路港及城市配送体系为主体的现代公路物流网络体系。乙方对甲方在云南开发建设其他园区和其他物流业务有优先合作权。

4.8 合作后双方共同争取政策支持,所争取的资金归项目公司所有(有其他约定除外)。

4.9 鉴于乙方已完成撬式加油站建设,合作后双方配合项目公司完善加油站相应审批手续及与中石油的供油协议,在取得相关手续后,项目公司负责经营并按加油站的净利润的20%收取管理费用;若无法取得合法审批手续,则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与项目公司无关。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及其合同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5.2甲乙方承诺在前述4.2约定的期间内不得独自以其持有的公司的股权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权利负担,一经发现,需立即解除担保,并向守约方支付200万元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仍需要赔偿损失。

5.3除违约金外,守约方还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其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本次合资合作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传化物流是国内领先的公路物流行业平台整合运营商,围绕“公路港城市物 流中心、互联网物流、金融及生态增值”三大业务,致力构建“中国智能公路物 流网络运营系统”,打造中国生产性服务业的基础设施平台。

公司将通过自投自建+战略并购+合资合作的形式建设一张覆盖全国的“城市 物流中心”网络。公司此次通过合资合作的形式,布局昆明,昆明市作为云南省省会城市,是我国面向东南亚、南亚乃至中东、南欧、非洲的前沿和门户,具有“东连黔桂通沿海,北经川渝进中原,南下越老达泰柬,西接缅甸连印巴”的独特区位优势。本项目位于昆明市物流产业聚集最多的官渡区,此次合作利用各方资源可有效整合昆明市官渡区物流资源及周边市场,同时将昆明作为云南省的物流枢纽,对云南省内其他县市有较强的辐射作用。

此次投资完成后,新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经营风险、管理风险、政策风险、信用风险等,公司将会以不同的对策和措施控制风险和化解风险。本次出资传化物流以自有资金投入,此次出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传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和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

特此公告。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19日

股票代码:002010     股票简称:传化智联    公告编号:2016-110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投资设立浙江传化绿色

物流有限公司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对外投资概述

为丰富子公司传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化物流”)在智慧物流、绿色物流、共享经济等方向的内涵,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传化物流的生产性服务业基础设施的平台属性,传化物流拟以自有资金出资10,000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浙江传化绿色物流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核准名称为准,以下简称“传化绿色物流公司”),并同时拟以传化绿色物流公司分别在成都、长沙、济南等地设立控股子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将依托陆鲸、易货嘀互联网物流平台及公路港实体平台,围绕司机、物流企业、货主进行新能源物流车的市场开发与销售。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细则》等有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的批准权限在公司董事长对外投资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传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0年9月19日

注册资本:55,001.674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萧山区宁围街道新北村

法定代表人:徐冠巨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物流信息服务,物流信息软件开发与销售,市场营销策划;企业投资管理(除证券、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外),企业管理咨询;公路港物流基地及其配套设施投资、建设、开发**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子公司。

三、对外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传化绿色物流有限公司(以工商核准名称为准)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绍波

股东及出资比例:传化物流,100%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经营范围:新能源汽车租赁及运营管理;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的销售; 新能源汽车维修保养;新能源智能充电服务及充电平台运营;传统商用车的销售、租赁、车后服务;货物运输等。

传化绿色物流公司设立后,首期将分别成立成都子公司、长沙子公司、济南子公司等三家控股子公司,并分别与江淮汽车、东风汽车、福田汽车等开展新能源物流车定制、运营、市场开发与销售合作试点。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为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无需签订对外投资合同。另外,公司将对传化绿色物流公司与相关方签署合作协议设立三家控股公司事项有待进一步披露,上述事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电动物流车目前已是新能源汽车的重要构成部分,据统计,电动物流车2015年产量达到4.44万辆,随着国家第四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推出,电动物流车将迎来爆发增长期,预计到2020年纯电动物流车的销量能达到45万辆,市场规模达到1000亿以上。

目前,传化物流已运营25个公路港城市物流中心,形成“陆鲸+易货嘀”的两大互联网物流业务, 业务已经覆盖超过23个省、直辖市,200多个城市,累计为中国230多万司机以及10多万物流商提供过服务。传化物流通过依托物流生态圈的各类客户群体,联合江淮汽车、东风汽车、福田汽车等商用车领军企业,结合传化物流城市应用场景及终端客户需求共同开发定制电动物流车,并打造物流行业的商用车分销平台。为传化物流平台上的客户提供车、货、仓、运一体的全方位解决方案,实现更好的客户体验。同时,传化物流将依托公路港城市物流中心,形成公路港城市物流中心的充电运营网络,为平台上运营的纯电动物流车以及社会车辆提供便捷的充电服务。

此次投资完成后,新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经营风险、管理风险、政策风险、信用风险等,公司将会以不同的对策和措施控制风险和化解风险。本次出资传化物流以自有资金投入,此次出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19日

广东国盛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交所问询函

【2016】第548号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收悉《关于对广东国盛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548号)。就贵部关注的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关联方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推介信托业务并在2016年度取得服务收入事项回复如下。

本回复涉及所有财务数据均未经审计。本公司及国盛证券尽力提供准确数据,但不能保证绝对准确并可以获得审计机构认可。

本回复简称具体如下含义:

国盛证券:本公司因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取得的全资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除非特别说明,本回复特指国盛证券及纳入其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企业;

上海全钰:国盛证券全资子公司上海全钰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国盛期货:国盛证券控股子公司江信国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中江信托: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对手方和本项服务对象;

本次交易:本公司下属企业国盛证券根据合同向中江信托推介信托业务并在2016年度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期间取得服务收入的关联交易;

本项服务:国盛证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中江信托提供的信托业务推介服务;

立信:本公司2016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提示性公告》:本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刊登的《关于与中江信托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

《关联交易公告》:本公司于2016年12月11日刊登的《关于国盛证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中江信托关联交易的公告》。

1、国盛证券2016年向中江信托推介信托业务的开展情况,开展前述业务是否签订合同、是否符合行业相关规定,并说明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定价公允性以及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有),请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

回复:

一、国盛证券2016年本项服务开展内容

2016年,国盛证券延续其与中江信托既有合作关系,利用自身网点优势,继续为中江信托提供信托项目推介服务。其具体内容一般包括:1、利用营业网点区域优势全面、及时地搜集、掌握本地投资、融资需求信息与资源;2、向有信托业务需求的投资方、融资方推介中江信托;3、通过比较、筛查,向中江信托推荐介绍相对成熟的信托业务需求信息;4、在合规前提下为投资方、融资方与中江信托开展信托业务提供金融、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咨询、评估等服务;5、应中江信托要求,在国盛证券业务许可范围内协助其完成信托项目成功运作所需的其他各项工作。

二、本次交易协议签署情况及主要条款

1、2016年7月至11月间,国盛证券(母公司)与中江信托签署相关交易协议。根据该等协议,国盛证券(母公司)向中江信托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济金融及行业信息咨询、财务分析与诊断、战略咨询、项目推介等,中江信托向国盛证券支付财务顾问费,金额按成功推介项目净收益(即实际收入扣减相关税费后所得金额)的约定比例计算。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经双方内部有权机构批准同意后生效。

2、2016年7月,上海全钰与中江信托签订《投融资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约定上海全钰为中江信托计划提供融资方案设计等相关顾问服务,该专项财务顾问费用共计人民币160万元。协议自交易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2016年10月,国盛期货与中江信托签订《金融经纪服务协议》,约定由中江信托聘请国盛期货为其提供金融经纪服务,服务费191.80万元。协议自交易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项服务的合规性说明

1、国盛证券是依法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开展收集投资方、融资方的投资需求、融资需求及其他相关信息的工作。

2、国盛证券拥有投资银行、财务顾问、投资咨询等业务资质,并具有金融、法律、财务等专业人才队伍,依法可以为投资方、融资方及信托公司提供专业的金融、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咨询、评估等金融中介服务。

3、国盛证券拥有金融产品代销业务资质,可以为投资者推介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依法发行的信托产品。

4、中江信托是经中国银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具备专业的信托、理财、投资、贷款等业务资质,其发行的信托产品均是经中国银监会依法批准或备案的信托产品。

需要说明的是,国盛证券在提供信托业务推荐服务过程中,与证券业务实施了必要的隔离;所有信托项目由中江信托独立承做,国盛证券不从事任何信托项目承做工作,不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国盛证券开展该项业务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6】19号)第一条第二款“以贫困地区实体经济需求为导向,优先支持贫困地区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资源,不断增加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的精神。国盛证券通过开展本项业务,有效增加了云、贵、川、赣南等地相关贫困县的自我发展能力。

四、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本次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本着长期友好合作、充分利用各方资源、发挥相对优势原则,经双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利益、侵害本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已于2016年12月10日就本次交易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国盛证券充分利用资源优势获取收入,相关交易定价公允,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国盛证券对前述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以及收入确认时点,并说明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年审会计师发表专业意见。

回复:

一、国盛证券对本项服务收入确认政策及应用的合规性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规定,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国盛证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标准制定相关服务收入确认政策。

本项服务收入确认具体过程如下:国盛证券和中江信托在合同框架下,结合中江信托每个信托项目具体完成情况和国盛证券推介服务具体完成情况进行结算。当中江信托根据信托计划管理合同完成其自身相应管理服务费收取后,中江信托与国盛证券就本项服务形成服务收入结算明细表,双方有关部门对服务项目、服务报酬进行确认。鉴于中江信托作为信托计划项目的管理人,只有在其按信托计划管理合同内容完成每期相应管理服务后收取管理费,而国盛证券作为信托计划项目的推介人,提供的推介服务期限与各信托计划项目存续期基本一致,且均在中江信托收取每期管理费后才与其结算每期推介业务服务报酬;因此,中江信托完成每期管理服务收取管理费后且与国盛证券完成当期信托推介业务报酬结算并确认付款的时间是本项服务的完成时点。

国盛证券按照本项服务合同约定内容提供相应服务,以中江信托完成其自身管理服务并收取管理费后且与国盛证券完成服务报酬结算并确认付款的时间作为咨询服务费收入的确认时点;收入金额根据双方服务收入结算明细表数据确认,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国盛证券当期信托推介业务已完成结算并确认付款的,中江信托均已支付结算款项,相关的经济利益均很可能流入企业;同时,国盛证券已将其相应发生的信托推介业务服务成本计入其期间费用,信托推介业务服务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均可以可靠地计量。

二、年审会计师对相关交易收入确认原则的专业意见

立信认为:国盛证券向关联方中江信托推介信托业务取得的服务收入的确认时点、确认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对广东国盛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有关问题的答复》详见附件。

3、请结合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以及公司内部制度,说明前述关联交易是否按要求履行审议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如否,请说明原因。

回复:

本次交易在未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内部制度规定履行必要审议程序的情况下即予部分执行,存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瑕疵。

国盛证券系本公司于2016年5月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取得的下属单位,至今不足一年;在此之前,本公司不持有国盛证券股权。本公司在取得国盛证券股权后第一时间已就《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等规则、制度对国盛证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规范性要求进行了宣讲;在收购实施完毕后,本公司也启动并逐步开展了收购后的整合工作,目前正在推进国盛证券公司章程修改和董事会改组工作。由于整合时间较短、整合面较广,国盛证券不熟悉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运作相关规定,且本公司对国盛证券与中江信托既往合作情况了解有限,本次交易存在一定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瑕疵。

本次交易初步信息系立信在对国盛证券开展2016年预审计工作过程中发现。本公司得知后,第一时间知会各位董事、刊登提示性公告,对内开展全面核查,对外加强与中江信托沟通、推进相关结算力度,尽力予以弥补。经本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公司已于2016年12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国盛证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中江信托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将提交拟于2016年12月27日召开的本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除前述已确认的1,810.74万元咨询服务费外,你公司预计相关业务可能导致国盛证券2016年取得咨询服务费8,000万元至1亿元。请结合以前年度该等业务的开展情况、业务规模和收费依据等,说明上述预计金额的主要测算依据,并说明2016年年底大幅度确认咨询服务费的主要原因。同时,请说明国盛证券提供咨询服务的具体事项、时间、咨询内容、是否编制相应工作底稿,请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上述咨询服务的真实性及费用收取的合理性,并说明相关咨询服务费对公司及国盛证券的利润影响。

回复:

一、关于本次交易交易金额预计及测算依据

按照国盛证券执行的收入确认政策,根据相关交易合同、服务的实际情况、结算明细表、预计的2016年12月结算情况以及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判断等信息,本公司对本次交易金额、本次交易对本公司(合并)2016年财务影响作出了预计并公告。

于本公司刊登《提示性公告》时,公司初步预计相关交易金额为8,000-10,000万元(不包括截止2016年11月30日已经收到款项的1,810.74万元对应部分),上述数据为含税数据。于本公司刊登《关联交易公告》时,公司预计本次交易在国盛证券纳入合并报表期间增加本公司(合并)服务收入约9,500万元(已考虑截止2016年11月30日已经收到款项的1,810.74万元对应部分),该数据为不含税数据。本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公告内容和格式指引要求,对上述预计数据予以披露,并强调了不确定性,提示投资者注意风险。

二、关于本项服务可能导致2016年底实现较大金额收入的主要原因

国盛证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确认2016年度所有收入包括本项服务收入。国盛证券以中江信托完成自身管理服务并收取管理费后且与国盛证券完成服务报酬结算并确认付款的时间作为国盛证券本项服务的完成时点。相关服务收入确认条件的复杂性是导致国盛证券在2016年12月可能实现较大金额服务收入确认的主要原因。

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前,中江信托是国盛证券的控股单位;重组实施完毕后,中江信托成为本公司持股超过5%但不控制的股东单位。中江信托与国盛证券股权关系的变化也可能影响中江信托以更为谨慎方式处理2016年度本项服务交易细节。

三、关于本次交易真实性和费用收取合理性

2016年本项服务具体内容详见本回复问题1部分。年内,进入结算范围的信托项目约百余个;国盛证券保留着按照国盛证券内部管理规范要求编制的相关服务工作底稿。本次交易真实存在。

一段时间以来,信托业务同质化竞争激烈,业务承揽日益成为比业务承做更为关键的因素。国盛证券能够利用其覆盖全国的网点优势、较为广泛的市场资源优势,通过提供高质量的推介服务,帮助中江信托成功承揽和承做各类信托业务,为中江信托保持在该领域的独特优势做出贡献,该等费用收取是合理的。

四、本项服务对本公司及国盛证券2016年度利润影响

预计本项服务将导致国盛证券2016年度收入增加约9,500万元。受合并日影响,预计本项服务将导致本公司2016年度收入在上述9,500万元基础上略有下调。本项服务对本公司及国盛证券2016年度利润影响尚在核实中。

5、根据重组报告书,国盛证券2015年1-8月、2014年和2013年因向中江信托推介信托产品分别确认收入78.89万元、241.24万元和1,000.00万元,请说明国盛证券2016年相关收入较以前年度较大幅度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并核查中江信托是否严格遵守其作出的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回复:

一、关于2016年相关收入较以前年度较大幅度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2016年本项服务收入较以前年度较大幅度增长的原因主要有:

1、国盛证券不晚于2013年已经开始与中江信托合作开展信托业务推介服务。经过持续的探索、完善,本项服务在业务合作模式与开展方式等方面日趋成熟,自然产生经营成果后期较前期更为显著的结果。

2、信托计划项目具有一定存续期,国盛证券提供的推介服务期限与各信托计划项目存续期基本一致,且均在中江信托收取每期管理费后才结算每期推介业务服务报酬。信托计划项目分期收费特征使得部分既往成功推介的信托项目能够给成功推介后期间带来部分服务收入。

3、国盛证券重视营销网络布局,其营销网络扩张速度在业内名列前茅。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11月末国盛证券营业网点数分别为68家、195家、207家、230家。截止目前,国盛证券已实现江西省内县级行政区域全覆盖、江西省外网点遍布除西藏外的各省、直辖市及自治区的主要地级市及经济发达县。国盛证券营业网点建设在近几年的突出表现,使得国盛证券开展本项服务的优势日趋明显,这是2016年本项服务能够取得与往年相比更为明显经营成果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

4、2014-2016年证券市场基本面变化剧烈,与行情火爆的2014年、2015年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016年证券二级市场交易量持续萎缩低迷。在此困境下,国盛证券将争取信托项目推介业务作为其综合金融服务创利的重要来源之一,并采取一系列措施予以鼓励、保障。外部环境变化及内部政策调整促使国盛证券相关业务部门、业务人员自发进行业务结构调整,导致本项服务相较于2014年、2015年取得更为明显经营成果。

5、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项服务由中江信托集团内部母子关系的两个主体的交易,演变为两个平等交易主体之间的交易,交易过程更为优化、显化。

综上,国盛证券2016年本项服务收入较以前年度有较大幅度增长是内外部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具有合理性。

二、关于对中江信托是否严格遵守其作出的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的核查情况

中江信托于2015年11月4日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并作出如下承诺:

1、对于未来可能的关联交易,中江信托将善意履行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义务,不利用其股东地位,就上市公司与中江信托及其控制的企业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2、中江信托及其关联方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3、如果上市公司与中江信托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中江信托承诺将促使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照正常商业条件进行。中江信托将不会要求,也不会接受上市公司给予优于其在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向第三方给予的交易条件。

4、中江信托将严格遵守和执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以上承诺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经核查,本公司尚未发现本次交易导致中江信托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6、中江信托承诺国盛证券2016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74,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为准。请说明截至2016年11月国盛证券经营业绩的实现情况。

回复:

2016年1-11月国盛证券实现营业总收入约为87,347.77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35,503.95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279.2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约为35,224.70万元。本次交易对上述收入、利润数据的影响仅包括截止2016年11月30日已经收到款项的1,810.74万元对应部分。

特此回复

附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对广东国盛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有关问题的答复》

广东国盛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对广东国盛金控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有关问题的答复

信会师函字[2016]第1762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广东国盛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金控”)的委托,对国盛金控2016年度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形成我们的相关判断,公司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根据贵所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548号《关于对广东国盛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我们对要求年审会计师发表专业意见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国盛证券对前述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以及收入确认时点,并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年审会计师发表专业意见。

1、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公司”)为关联方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信托”)推介信托业务咨询服务的情况

国盛证券利用其覆盖全国的营业网点、较为广泛的市场资源,通过向中江信托推荐介绍信托业务,实现服务收入的增长。具体服务内容包括:(1)利用营业网点区域优势全面、及时地搜集、掌握本地投资、融资需求信息与资源;(2)向有信托业务需求的投资方、融资方推介中江信托;(3)通过比较、筛查,向中江信托推荐介绍相对成熟的信托业务需求信息;(4)在合规前提下为投资方、融资方与中江信托开展信托业务提供金融、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咨询、评估以及交易模式设计等服务;(5)应中江信托要求,在国盛证券业务许可范围内协助其完成信托项目成功运作所需的其他各项工作。

国盛证券在提供信托业务推荐服务过程中,与证券业务实施了必要的隔离;所有信托项目由中江信托独立承做,国盛证券不从事任何信托项目承做工作,不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2、国盛证券推介信托业务咨询服务的收入确认过程

合作双方在推介信托业务协议框架下,结合每个信托项目推介服务具体完成情况进行结算,当公司按照推介信托业务协议约定完成相应的推介业务咨询服务后,中江信托与公司订立推介项目服务收入结算明细表,对公司提供的推介业务咨询服务收入进行确认。鉴于中江信托作为信托计划项目的管理人,只有在其按信托计划管理合同内容完成每期相应管理服务后收取管理费,而公司作为信托计划项目的推介人,提供的推介服务期限与各信托计划项目存续期基本一致,且均在中江信托收取每期管理费后才与其结算每期推介业务服务报酬。因此,公司以中江信托完成每期管理服务收取管理费后且与公司完成当期信托推介业务报酬结算并确认付款的时间作为国盛证券信托推介业务服务的完成时点。

3、公司收入确认的合规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对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四)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国盛证券已按推介信托业务合同内容提供推介服务,以中江信托完成每期管理服务收取管理费后且与公司完成当期信托推介业务报酬结算并确认付款的时间作为咨询服务费收入的确认时点,信托推介业务咨询服务费收入金额均以推介项目服务收入结算明细表上确认,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公司当期信托推介业务已完成结算并确认付款的,中江信托均已支付结算款项,相关的经济利益均很可能流入企业;同时,公司已将其相应发生的信托推介业务服务成本计入公司的期间费用,信托推介业务服务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均可以可靠的计量。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国盛证券向关联方中江信托推介信托业务取得的服务收入的确认时点、确认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杨志平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潘留焱

中国·上海 二O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北京清创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6-134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北京清创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或“公司”)近日与北京清创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创科技”)就共同建设清创华清石墨烯众创空间,推动石墨烯产业发展事宜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合作协议对方情况介绍:

公司全称:北京清创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110108327231070K

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丁华民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13号院1号楼地下一层B299室

经营范围:科技企业孵化;出租办公用房;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会议服务等。

清创科技是一家集创新创业、项目孵化、投资基金为一体的孵化器平台,依托中国石墨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顶尖的专家智库、领先的国际商务平台以及全球石墨烯产业研究中心、国际石墨烯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正致力于打造石墨烯行业的第一家众创空间--清创华清石墨烯众创空间。

公司与清创科技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 合作宗旨

充分利用公司在光电显示、石墨烯等高科技领域的产业实力和资本实力,以及清创科技在项目资源、项目孵化、投资基金、院校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共同致力于打造为石墨烯创新创业提供人才培育、技术转化、项目孵化和产业推进的一站式服务平台。

(二) 合作原则

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等互利、合作发展。

(三) 合作范围

1、品牌合作:双方作为战略合作伙伴,积极加强彼此品牌推荐与宣传。

2、资源共享:清创科技将创新创业项目信息及投资机会定期分享给公司;公司认真评估项目信息,及时作出投资决策。

3、项目孵化:对于公司拟投资或给予创业支持的项目,清创科技优先纳入创业孵化器,为创业团队提供专业、务实、高效、创新的产业链孵化服务;对于清创科技推荐的有潜力的项目,公司优先考虑给予投资支持。

4、基金合作:充分利用公司泰州、德阳石墨烯产业基金以及清创科技天使投资基金、新三板投资基金,对双方认可的项目进行联合投资。条件具备时,双方考虑共同合作发起设立各种形式的基金,对包含石墨烯在内的优秀创新创业项目进行投资。

5、上市公司收购:对于清创科技天使投资基金、新三板投资基金投资的项目,在基金退出时,如项目符合公司收购标准,公司将优先予以收购。

6、产业推广:双方合作开展各类创业相关活动,共同举办多种形式的论坛,共同成立协会或联盟,积极推动石墨烯技术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应用,并积极推动相关石墨烯产品的市场拓展,充分利用国内外市场的有利条件,逐步建立和完善石墨烯产业体系,引领石墨烯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协议期限

合作期限为五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协议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可续签。

三、合作协议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公司利用自身在光电显示、石墨烯等高科技领域的产业实力和资本实力,以及清创科技在项目资源、项目孵化、投资基金、院校资源等方面的优势,致力于打造为石墨烯创新创业提供人才培育、技术转化、项目孵化和产业推进的一站式服务平台,积极扶持国内外优秀石墨烯项目落地,推动石墨烯应用产业化,加速公司石墨烯产业布局,完善公司石墨烯产业体系,进一步提升公司石墨烯领域影响力。

创新创业、项目孵化需要较长的投资及退出周期,且存在较高的不确定性,合作双方共同建设清创华清石墨烯众创空间短期内不会对公司经营构成实质影响,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相关说明

战略合作协议是意向性协议,公司将根据与合作方未来具体项目合作协议的签署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履行决策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披露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敬请广大投资者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信息为准。

五、备查文件

东旭光电与清创科技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19日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

进展情况公告

证券代码: 603025 证券简称:大豪科技 公告编号:2016-044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

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披露了《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已于2016年8月18日开市起连续停牌不超过30天。

2016年8月25日公司发布了《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进展情况公告》,详见8月2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016年9月1日公司披露了重组预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详见9月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016年9月19日公司披露了重组预案修订稿,详见9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并于同日复牌。

2016年10月22日公司发布了《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进展情况公告》,详见10月2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016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了董事会审议了重组草案,并于2016年11月29日公司披露了重组草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详见11月2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016年12月14日,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并配套募资的批复》,详见12月1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016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了重组报告书及相关议案,详见12月1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一、相关进展

截至本公告日,审计、评估机构已经完成对涉及本次重组事项的相关资产审计、评估工作,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评估报告进行核准、对重组方案进行了批复,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审议了重组报告书及相关方案,本次重组尚须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将尽快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相关文件。

二、相关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未发现存在可能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交易对方撤销、终止本次重组方案或者对本次重组方案作出实质性变更的相关事项。

2、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尚需北京市国资委、公司股东大会和证监会批准,能否获得上述批准及最终获准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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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14: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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