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解除对沈阳泰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资投资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93 证券简称:粤泰股份 编号:临2016-124号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解除对沈阳泰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资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11月22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意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司”)以现金实缴的方式对沈阳泰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增资人民币8700万元,并与自然人费良祥、费波以及标的公司签署《增资扩股投资合同》。具体投资事项详见公司2016年11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临2016-111号】。
公司按照《增资扩股投资合同》的要求,于2016年11月 24 日将增资款人民币8700万元付至目标公司的账户。
因在后续合作过程中,合作各方意愿未能达成最终一致,2016年12月16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不再继续对标的公司进行投资,并与合作方友好协商,就解除上述《增资扩股协议书》与费良祥、费波及标的公司签署《<增资扩股协议书>之解除协议》。
《<增资扩股协议书>之解除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原股东):费良祥;
乙方(原股东):费波;
丙方(新增股东):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沈阳泰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鉴于:
1、甲、乙、丙三方于2016年11月21日在广州市签订了的《增资扩股协议书》,约定引入丙方作为目标公司的投资人,由丙方向目标公司增资扩股,将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由5800万元增资到14500万元。
2、丙方已于2016年 11 月 24 日将增资款人民币捌仟柒佰万元(RMB87,000,000.00元)付至目标公司账户:
在合作过程中,因合作各方意愿未能达成最终一致,现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解除上述《增资扩股协议书》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条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于本解除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解除上述《增资扩股协议书》,且甲、乙、丙三方及目标公司均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互不追究其它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条 甲、乙双方及目标公司承诺自本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目标公司已收到丙方的人民币捌仟柒佰万元(RMB87,000,000.00元)增资款退还至丙方原汇出账户,如果逾期返还增资款,则甲、乙双方及目标公司应共同按每日增资款总额千分之一向丙方承担违约金。
第三条 丙方在收到上述退回的增资款当日内解除对目标公司章、证、照以及网银的监管,如果逾期解除监管,则丙方应按每日增资款总额千分之一承担违约金。
第四条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丙三方及目标公司基于上述《增资扩股协议书》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终止,之前各方基于合作所产生的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本协议签订地为沈阳。
特此公告。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