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宜化昌环保局)
行政处罚及停产整治事先(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422 证券简称:湖北宜化 公告编号:2016-075
行政处罚及停产整治事先(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公告了《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央视财经频道〈经济半小时〉栏目报道公司环保问题的说明》(见公司公告2016-068号),对有关公司的环保问题进行了相关说明。日前,公司收到宜昌市环境保护局下发的宜市环法[2016]97号文《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及停产整治事先(听证)告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及停产整治事先(听证)告知书的内容。
1、环境违法的事实和证据:
经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调查,发现我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2月2日晚19:00左右,你公司对气柜造气废水进行消纳,导致大量造气废水通过循环水池满溢至雨水沟经山洪沟排入长江,经采样分析,COD浓度达3470mg/L、氨氮浓度达1124mg/L、总磷4.62mg/L,属水污染物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2016年12月7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6年12月7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共计三份)、2016年12月7日《检测报告》(2016环监水字第397号)、《应缴纳排污费数额核定表》等为证。
2、拟作出行政处罚和处理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对我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和处理: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五倍的罚款,即人民币252万元(大写:贰佰伍拾贰万元);
责令公司停产整治,在停产期间针对存在的环保问题进行整改。
3、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有关规定,我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宜昌市环保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我公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宜昌市环保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二、公司的整改措施。
经调查核实,12月2日晚水污染物超标排放原因是老厂区置换过程中造气循环水液位控制不当出现漫液情况导致,属于偶发性事件,我公司于12月2日事发当天已完成整改,并已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宜昌市环保局。我公司将进一步加大环保工作力度,从管理、技术等方面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不再出现类似事件。
本次排污事件发生于我公司老厂区造气循环水工段,按照原定计划,我公司老厂区生产系统目前已停止生产,进入技术升级改造阶段。本次技改拟将原有的间歇式固定层气化工艺升级为水煤浆洁净煤气化工艺,可以大幅度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提高公司环保管理水平。
公司服从宜昌市环保局拟对我公司进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公司就本次事件向投资者表示歉意。
特此公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