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安徽出台意见规范“民告官”)
本报讯 (记者陈华)安徽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应诉中违法失职行为责任追究等作出一系列规定。“民告官”案件中,被诉行政机关仅委托律师出庭的,将被严肃追究责任。
针对“民告官不见官”的现象,《意见》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带头出庭应诉。“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1至2名本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相应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据今年安徽省高院行政审判白皮书称,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和立案登记制自去年5月施行以来,该省“民告官”的行政案件呈井喷式增长,一年同比上升超过60%。与此同时,截至今年5月,行政诉讼负责人出庭率虽大大提升,但也只是刚刚超过20%。
《意见》明确,对于被诉行政管理或执法行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如确因特殊事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法出庭的,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出具书面建议的,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意见》还提出建立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机关未依法应诉举证等导致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干扰、阻碍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行政机关对败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导致同类问题多次被法院判决败诉的,或行政机关在出庭应诉活动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