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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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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特别提示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熙菱信息”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配售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6]3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6]3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6]3号)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投资者在2016年12月23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6年12月23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2、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初步询价情况,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且剔除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价格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档价格的申购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依次剔除,如果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都相同的则按照申报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直至满足剔除的拟申购数量达到拟剔除数量的要求。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16年12月27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配售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6年12月27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一、中止发行”。

6、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和投资:

1、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定价的市盈率水平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50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3、本次询价截止日为2016年12月20日(T-3日)。

4、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询价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人(主承销商)即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熙菱信息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992号文核准。股票简称为“熙菱信息”,股票代码为300588,该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500万股,占发行数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发行总量减去网下初始发行量,即1,000万股,占发行数量的40%;发行后总股本10,000万股。

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3、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4、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可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满足的条件,具体请见 “二、网下询价投资者条件”,提交文件的具体要求请见“三、网下询价投资者报价时需提供材料”。

只有符合中德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条件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中将其设定为无效,并在《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中德证券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相关承诺函和核查表。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中德证券有权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5、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2016年12月19日(T-4日)至2016年12月20日(T-3日)每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按照规定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投资者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进行价格申报并填写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每个投资者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或拟申购数量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配售对象最低申购数量为500万股,申购量的最小变动单位为10万股,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000万股。

7、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初步询价情况,首先剔除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申购量将不低于申购总量的10%(具体比例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报价情况协商确定),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价格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档价格的申购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依次剔除,如果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都相同的则按照申报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直至满足剔除的拟申购数量达到拟剔除数量的要求。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剔除之后的剩余投资者报价及申购情况,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有效报价投资者家数要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以及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不少于10家)。

发行价格确定之后,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的申报为“有效报价”。有关申购量剔除原则、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的确定,请见“五、发行价格的确定”。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情况、发行价格及对应的市盈率、网下网上的发行方式和发行数量、回拨机制、中止发行安排、申购缴款要求等。

8、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时间为2016年12月23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9、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为2016年12月23日(T日)9:15-11:30,13:00-15:00,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为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和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自然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网上投资者按照发行价格,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按市值申购方式进行申购。具体申购办法参见《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将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计算,多个证券账户合并计算。

深交所根据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在2016年12月21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简称“市值”)的日均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方可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申购上限不超过10,000股,即不超过网上发行总股数的千分之一。有关网上市值申购的具体安排及要求请见2016年12月22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

10、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发行。

11、本次发行网下、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规模进行调节。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七、网上网下回拨机制”。

12、网下申购结束之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事先确定的网下配售原则在提供有效申购的网下投资者中选择配售股票的对象,并确定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数量。具体获配机构投资者名称、个人投资者个人信息以及每个获配投资者的报价、申购数量和获配数量等信息将于2016年12月27日(T+2日)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具体配售原则及方式请见“八、网下配售”。

13、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中德证券将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4、本次发行中,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择机重启发行: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达成一致意见;

(5)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6)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7)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8)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9)若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过程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应证监会要求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15、本次网下、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

16、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6年12月15日(T-6日)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www.ccstock.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注:1、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2、如拟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上述发行日期将相应递延三周。

3、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投资者或配售对象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二、网下询价投资者条件

拟参与网下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1、在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2016年12月16日(T-5日)12:00前按照《备案管理细则》已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系统电子平台完成备案。

若配售对象为私募基金,或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之外的配售对象的任一级出资方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等私募投资基金均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2016年12月16日(T-5日)12:00前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若配售对象类型为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须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2016年12月16日(T-5日)12:00前完成备案。

2、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

3、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2016年12月15日(T-6日)为基准日的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以下简称“市值”)的日均市值为5,000万元(含)以上;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当以其管理的各个产品单独计算;

4、与发行人、中德证券均不存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界定的关联关系,即:

4.1 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4.2中德证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中德证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中德证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4.3 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4 第4.1,4.2,4.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4.5 过去6个月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保荐人(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6 第4.2,4.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5、 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6、 不得为中国证券业协会首发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中的投资者。

三、网下询价投资者报价时需提供材料

1、关联方信息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等六类机构无需提供《网下投资者承诺函》及《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但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机构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机构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其他网下投资者应向中德证券提交附件1:《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网下机构投资者承诺函》或《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网下个人投资者承诺函》以及附件2:《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网下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或《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网下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上述材料应由网下投资者填写完毕后加盖机构公章或本人亲笔签署,同时机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投资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以上材料请见本公告附件或在中德证券网站(http://www.zdzq.com.cn)-公司业务-项目公告-网下询价申请下载。

上述文件的电子版和盖章扫描版以电子邮件方式于2016年12月16日(T-5日)12:00前将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IPO-xlxx@zdzq.com.cn,并注明“IPO项目名称-类型-名称”。示例:机构投资者标注“熙菱信息-机构-XX公司”、个人投资者标注“熙菱信息-个人-XX”。

原件于2016年12月20日(T-3日)前寄送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座德意志银行大厦22层,股本资本市场部熙菱组收,邮编100025,网下投资者申请材料确认电话:010-59026625。并保证保荐人(主承销商)在2016年12月20日(T-3日)18:00前收到。投资者须保证相关文件信息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陈述。

2、网下投资者出资人基本信息表和备案确认函

公募基金、社保基金组合、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账户、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等非私募基金无需提供附件3《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网下投资者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除此之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私募基金等,均需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提供《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网下投资者出资方基本信息表》的电子版和盖章扫描版。

若配售对象为私募基金,或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之外的配售对象的任一级出资方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等私募投资基金均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2016年12月16日(T-5日)12:00前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并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

若配售对象类型为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须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2016年12月16日(T-5日)12:00前完成备案,并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

以上材料请见本公告附件或在中德证券网站(http://www.zdzq.com.cn)-公司业务-项目公告-网下询价申请下载。

上述文件的电子版和盖章扫描版以电子邮件方式于2016年12月16日(T-5日)12:00前将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IPO-xlxx@zdzq.com.cn,并注明“IPO项目名称-类型-名称”。示例:其他机构投资者标注“熙菱信息-机构-XX公司”。

原件于2016年12月20日(T-3日)前寄送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座德意志银行大厦22层,股本资本市场部熙菱组收,邮编100025,网下投资者申请材料确认电话:010-59026625。并保证保荐人(主承销商)在2016年12月20日(T-3日)18:00前收到。

3、网下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材料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保荐人(主承销商)与律师将对投资者的资质进行核查,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如网下投资者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规行为,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向证券业协会报告,证券业协会将会将其列入黑名单。保荐人(主承销商)提醒网下投资者注意合规报价。

本次发行网下最低申购量为500万股,请投资者结合自身拟申报价格情况确保有足够资金参与网下申购。

四、初步询价安排

初步询价的时间为2016年12月19日(T-4日)至2016年12月20日(T-3日)期间每个交易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可以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报价。

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其在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数据为准。投资者应于2016年12月16日(T-5日)12:00前完成在证券业协会的登记备案工作,并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只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持有符合条件的市值金额以及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投资者方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

初步询价期间,投资者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进行价格申报并填写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每个投资者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或拟申购数量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为促进投资者认真定价,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发行数量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家数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配售对象的最低申购数量定为500万股,申报数量变动最小单位为10万股,且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000万股。

初步询价结束后,若投资者申报价格低于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那么该投资者的网下申购资格将被取消。

例如:某一网下投资者为管理的3个配售对象提交报价,3个配售对象应提交的报价均为P,对应的申购数量分别为Q1、Q2和Q3,则Q1,Q2,Q3均需大于或等于500万股,超出部分需为10万股的整数倍,且小于或等于1,000万股。

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具有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发行。

五、发行价格的确定

1、申购量剔除原则

初步询价结束之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初步询价情况,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且剔除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具体比例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报价情况协商确定)。

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价格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档价格的申购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依次剔除,如果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都相同的则按照申报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直至满足剔除的拟申购数量达到拟剔除数量的要求。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2、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剔除之后的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有效报价投资者家数要求以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3、有效报价的确定

发行价格确定之后,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不低于确定的发行价格,未被剔除,且申报符合“四、初步询价安排”部分要求的报价为有效报价。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少于10家。

六、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6年12月23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申购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不超过2016年12月22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即申购数量须为:

(1)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投资者有效拟申购数量;

(2)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大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信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等信息。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2016年12月27日(T+2日)缴纳认购款。

七、网上网下回拨机制

2016年12月23日(T日)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初步认购倍数来确定。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的前提下,若网上初步认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最终发行数量的20%;若网上初步认购倍数超过100倍、低于150倍(含),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最终发行数量的40%;若网上初步认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10%。

(2)若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原则进行自主配售;

(3)若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不足部分不得向网上回拨,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协商中止发行。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2016年12月26日(T+1日)在《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相关回拨事宜。

八、网下配售

2016年12月23日(T日)网上、网下申购完成之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回拨安排以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一) 网下配售原则

(1)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如下原则进行配售:

1.1 对网下有效申购投资者进行分类同比例配售,同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相同。

1.2将网下有效申购投资者分成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以下简称“公募社保类”,A类),企业年金和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类”,B类)、其他法人及个人投资者(C类)三大类。

1.3安排不低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40%的股票优先向A类投资者同比例配售,其次将一定比例(不低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20%)的股票向B类投资者同比例配售,最后将剩余可配售股份向A类、B类未获配的部分以及C类投资者同比例配售。向B类配售的最终比例根据申购情况进行适时调整,以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A类和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高于C类投资者。

1.4 A类和B类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可以向C类投资者配售。

(2)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若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机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配售原则进行配售。

(3)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 股,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A 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B 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C 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按申购平台自动生成的顺序,由申购序号最前面的配售对象获配零股。

(二) 网下禁止配售对象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不得向以下对象配售股票:

1、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具有前述“二、网下询价投资者条件”所界定的关联关系。但第4.2,4.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信托计划;

4、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5、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次网下发行及配售过程将由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专项见证意见。

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将在2016年12月27日(T+2日)刊登的《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予以披露。

九、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

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2016年12月27日(T+2日)披露《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对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的投资者予以公示,获得初步配售的全部网下有效配售对象需在2016年12月27日(T+2日)8:30-16:00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T+2日16:00前到账。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2016年12月29日(T+4)日刊登的《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6年12月27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十、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在2016年12月27日(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

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协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申购款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

十一、中止发行

本次发行中,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择机重启发行: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达成一致意见;

5、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6、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7、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8、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9、若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过程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应证监会要求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十二、网上、网下推介具体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公开路演推介。本次发行拟于2016年12月22日(T-1日)安排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16年12月21日(T-2日)刊登的《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

十三、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1、发行人: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开文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10层

联系电话:0991-5573618

传 真:0991-5573561

联系人:徐嘉曼

2、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巍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联系人:股本资本市场部

网下询价投资者申请材料确认电话:010-59026625

簿记咨询电话:010-59026623

发行人: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2月15日

附件1: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

网下机构投资者承诺函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有意向参与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主承销的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菱信息”)的新股发行。本公司确认并承诺如下:

1、本公司知悉《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

(1) 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或经行政许可,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

(2)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 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 本公司用于参与熙菱信息IPO的股票配售对象不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5) 本公司用于参与熙菱信息IPO的股票配售对象已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备案,且未列为中国证券业协会首发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

2、本公司承诺,本公司不属于以下情形: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3、本公司承诺所提供的所有信息全部真实、准确、完整。

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5、若违反上述事项,本公司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对其他投资者、发行人、主承销商带来的一切损失。

网下投资者:

公司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

网下个人投资者承诺函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有意向参与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主承销的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菱信息”)的新股发行。本人确认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悉《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

(1) 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具备五年(含)以上的A股投资经验。

(2)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 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

(4) 本人已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备案,且未列为中国证券业协会首发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

2、本人承诺,本人不属于以下情形: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3、本人承诺所提供的所有信息全部真实、准确、完整。

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5、若违反上述事项,本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对其他投资者、发行人、主承销商带来的一切损失。

网下投资者:

个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

网下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表

本机构自愿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保证申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相关处罚。

随附:机构投资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网下投资者:

公司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

网下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表

本人自愿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保证申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相关处罚。

随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网下投资者:

个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网下投资者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机构名称:

注:1、上表“参与本产品的份额类型”适用于结构化分级产品认购的情形,如不适用则填“不适用”;

2、上表的出资方如是产品,还需按照上表格式进一步明确到个人或者公司;

3、可以根据需要增减行。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本人签署:

年 月 日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熙菱信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992号文核准,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及附件披露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www.ccstock.cn),并置备于发行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次发行股票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等环节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并认真阅读今日刊登的《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主要变化如下:

1、投资者在2016年12月23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发行网下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6年12月23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2、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初步询价情况,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且剔除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价格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档价格的申购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依次剔除,如果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都相同的则按照申报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直至满足剔除的拟申购数量达到拟剔除数量的要求。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16年12月27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配售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6年12月27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6、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本次发行股票概况

发行人: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2月15日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第二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5,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862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经完成,拟定的发行价格为9.59元/股,对应的2015年摊薄后市盈率为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201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36汽车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20.81倍(截至2016年12月6日)。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根据《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证监会公告[2014]4号文)的要求,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申购前三周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公告的时间分别为2016年12月8日、2016年12月15日和2016年12月22日,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原定于2016年12月9日进行的申购将推迟至2016年12月30日,并推迟刊登《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原定于2016年12月8日举行的网上路演推迟至2016年12月29日。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内容:

1、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缴款、发行中止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可比公司估值水平、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9.59元/股。

投资者请按此价格在2016年12月30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网下申购时间为 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 9:15-11:30,13:00-15:00。

(2)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3)网下投资者应根据《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于2017年1月4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配售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依据《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7年1月4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4)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5)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3、拟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须认真阅读2016年12月8日登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www.szse.cn)上的《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全文,特别是其中的“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因素”章节,须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谨慎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政治、经济、行业环境变化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流通。请投资者务必注意由于上市首日股票流通量增加导致的投资风险。

5、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可比公司估值水平、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9.59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201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7.23倍(每股收益按照201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汽车制造业”,行业代码为“C36”。截至2016年12月6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汽车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0.81倍。本次发行价格9.59元/股对应的市盈率22.98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汽车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主要原因如下: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汽车制造业共92家上市公司,按照主营业务可以分为整车制造业及汽车零部件业务,公司主营产品包括汽车涡轮增压器零部件(涡轮增压器精密轴承件、叶轮、中间壳、气封板、密封环、齿轮轴等)和汽车发动机零部件(真空泵、油泵、发动机缸体等)以及飞机机舱零部件、其他零部件和工装夹具等。2013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1-9月,公司汽车零部件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0.95%、68.53%、72.63%和73.50%,毛利占比分别为59.78%、67.80%、73.95%和74.79%,因此公司主营业务属于汽车零部件业务。我们选取主营业务为汽车发动机零部件,同时与公司在主营业务、经营模式、产品类型和客户群体与公司具有可比性的上市公司作为可比样本,若以2015年每股收益及截至2016年12月6日前20个交易日的股票均价计算,主营业务与发行人可比的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止2016年12月6日,因登云股份、湖南天雁市盈率为负,康跃科技市盈率偏高不纳入市盈率均值计算

本次发行价格为9.59元/股,对应2015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22.98倍,高于中证指数发布的汽车制造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但低于可比上市公司静态市盈率。

6、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网下投资者报价情况详见2016年12月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以及深交所网站(www.szse.cn)的《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结果及推迟发行公告》。

7、本次发行定价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网下投资者基于真实认购意愿报价,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可比公司估值水平、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任何投资者如参与申购,均视为其已接受该发行价格;如对发行定价方法和发行价格有任何异议,建议不参与本次发行。

8、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了解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

9、按本次发行价格9.59元/股、发行新股5,000万股计算的发行人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47,9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约3,764.60万元后,预计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4,185.40万元。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等相关情况已于2016年12月8日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发行人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

10、本次发行申购,任一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申购,所有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申购、配售的投资者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单个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合格账户进行申购,任何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网上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11、本次发行结束后,需经深交所批准后,方能在深交所公开挂牌交易。如果未能获得批准,本次发行股份将无法上市,发行人会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参与申购的投资者。

12、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郑重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应坚持价值投资理念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我们希望认可发行人的投资价值并希望分享发行人的成长成果的投资者参与申购。

13、本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并不保证揭示本次发行的全部投资风险,建议投资者充分深入了解证券市场的特点和蕴含的各项风险,理性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投资经验独立做出是否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决定。

14、发行人的所有股份均为可流通股,本次发行前的股份有限售期,有关限售承诺及限售期安排详见《招股说明书》。

15、请投资者务必关注投资风险,本次发行中,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网下申购后,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实际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当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小于回拨前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且网上认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仍未能足额认购的;

(2)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

(3)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第一时间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待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后并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发行人: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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