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为获得奖金,几人自导自演实施假抢劫,之后被羁押。其中一人获释后申请国家赔偿,到底是自作自受还是真能赔钱?日前,广东高院官网一篇文章披露了这起案件,男子黄某获赔11万余元。
参与假抢劫被羁押403天
吴某、陈某为骗取吴某所在单位普宁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的耳目奖金,预谋实施假抢劫案,并由陈某窜招张某、黄某和不知情的何某参与。2014年6月25日20时许,陈某、黄某、何某在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平湖村“哈哈酒店”附近对张某实施“抢劫”。次日,陈某协助吴某抓获了何某。吴某等人因此获得普宁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耳目奖金1500元,其中黄某分得100元。何某因涉嫌抢劫罪于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8月1日被逮捕。
普宁市公安局经进一步侦查后,于同年8月12日以涉嫌抢劫罪刑拘了黄某和吴某,同月16日和22日又分别刑拘了张某和陈某。经普宁市检察院批准,4人因涉嫌抢劫罪于同年9月19日被逮捕。
2015年2月11日,普宁市检察院对黄某等人以涉嫌抢劫罪向普宁市法院提起公诉,但之后又以该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同年9月18日,普宁市检察院对黄某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普宁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黄某等人不起诉。同日,黄某被释放,共被羁押403天。
三次申请获赔偿11万元
获释后,黄某申请了国家赔偿。起初,普宁市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认为黄某被羁押完全是因其故意伪造有罪证据所致,其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不予赔偿。黄某不服,又向揭阳市检察院申请复议。2016年1月18日,揭阳市检察院以基本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维持了普宁市检察院作出的赔偿决定。黄某还是不服,于2月19日再向揭阳市中院赔偿委员会提出了赔偿申请。
揭阳市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黄某等人为骗取公安机关耳目奖金而实施虚假抢劫,普宁市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黄某并提起公诉,后又申请撤回起诉并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说明普宁市检察院的逮捕行为错误,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综上,该院决定,普宁市检察院应支付黄某人身自由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7万余元。
法官答疑
为何认定逮捕错误?
法官认为,黄某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实施虚假抢劫的事实,而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时,认定的事实也是虚假抢劫。检察机关批捕时是明知黄某等人是虚假抢劫,是对黄某等人虚假抢劫行为的逮捕。检察机关在批捕黄某的同时,也批捕了虚假抢劫案的被害人张某,而普通抢劫案被害人是不可能被逮捕的,这也可以印证检察机关是基于黄某等人实施虚假抢劫行为而批准逮捕的。
黄某的行为不属于“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从法律意义上讲,对犯罪嫌疑人不能认定有罪的,该犯罪嫌疑人即是无罪。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应视为是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认定无罪的决定,同时,该不起诉决定即是人民检察院对错误逮捕行为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