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提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本报讯 (记者邢生祥)近日,青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这是该省自2007年以来第7次调整提高工伤人员长期待遇。
据悉,调整标准为:1至6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每人每月增加242元;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按照其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445元,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927元,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的调整到每人每月24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