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规范职工医疗救助)
本报讯(记者邢生祥)青海省总工会日前下发《关于对因病致困职工开展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工会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对象、标准、实施、资金发放等内容。
据了解,医疗救助对象为:已建立困难职工档案且因医治大病、慢性病等自付高额医疗费的职工本人。根据职工本人支出医疗费总额减去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政府医疗救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互保补助等各项报销、救助、补助后的实际自付医疗费额度,分段给予医疗救助。具体标准为:一年内自付医疗费在5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部分,予以自付医疗费30%的救助;一年内自付医疗费在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的部分,予以自付医疗费40%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