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1年后,聂家人等来无罪判决)
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昨日对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该案后续的国家赔偿、司法救助、追责等工作将依法启动。
最高人民法院鉴于原审被告人聂树斌已经被执行死刑,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主要理由是:原判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主要依据是聂树斌的有罪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印证一致。但是,综观全案,本案缺乏能够锁定原审被告人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聂树斌作案时间不能确认,作案工具花上衣来源不能确认,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不能确认;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讯问笔录缺失,案发之后前50天内多名重要证人询问笔录缺失,重要原始书证考勤表缺失;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
宣判后,该案再审合议庭审判长胡云腾当面向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介绍,根据相关法律,张焕枝一家可在2年之内向河北省高院提出国家赔偿,聘请律师的费用还能申请法律援助。“这个案子是历史形成的,能够改判是因为国家司法的进步。”他对张焕枝说,“生活还要继续,你们要多多保重向前看。”
河北省高院在庭审结束后通过官方微博表示,坚决服从并执行最高法的再审判决,向聂树斌的父母及其亲属表达诚挚的歉意。河北高院将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汲取此案的深刻教训,并就是否存在违法审判问题及时展开调查。
聂树斌案回顾
1994年8月11日11时30分许,康某某尸体在石家庄西郊孔寨村西玉米地里被发现。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康某某系被聂树斌强奸杀害。1995年3月15日、4月25日,石家庄市中院、河北省高院分别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同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2005年1月17日,另案被告人王书金自认系聂树斌案真凶。2007年5月起,聂树斌的家人提出申诉。
2014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院复查本案。山东省高院经复查认为,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建议重新审判。2016年6月20日,最高法院决定该案由第二巡回法庭审理。最高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证据不足,应当改判聂树斌无罪。
依法改判无罪 汲取深刻教训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聂树斌再审案答记者问
记者:再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没有达到“两个基本”的要求,什么是“两个基本”?
最高法负责人:“两个基本”是指认定有罪必须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基本事实是指按照刑事法律规定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即决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罪行轻重的事实;基本证据是指对案件基本事实起决定性证明的证据,即直接关涉定罪量刑的证据。
具体到本案,原判定案的主要依据是,聂树斌的认罪供述与其他证据一致。但是,由于相关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及重要原始书证缺失,相关辨认过程的不规范,尸体检验报告的结论不具有确定性,导致聂树斌认罪供述的真实性存在重大疑问,供证一致的可靠性明显不足,作案具体日期、作案工具来源、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等关键事实均无法确定。
在这些足以影响对聂树斌定罪的基本事实、基本证据存在重大疑问的情况下,认定聂树斌犯罪,根本不符合“两个基本”的要求,未达到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依法纠正本案,不存在所谓的以现行标准评价历史案件的问题。
记者:该案再审为何没有开庭审理?
最高法负责人:对于是否开庭审理的问题,合议庭作了反复慎重研究,最终认为不开庭审理为宜。
一是不开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因原审被告人聂树斌已经被执行死刑,属于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
二是不开庭审理不影响公正审判。本案系按照二审程序再审,二审案件开庭或者不开庭审理,都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本案虽然不开庭审理,但通过全面阅卷,多次听取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检察机关意见,查明了案件事实,保障了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同时,通过及时发布信息、公开宣判等举措,回应了人民群众对本案的关切,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再审活动的知情权。
三是开庭的相关作用难以充分发挥。本案不仅存在当事人死亡可以不开庭的法定事由,而且存在涉及当事人隐私不能公开开庭的法定事由,即使开庭审理依法也不能公开进行。
记者:聂树斌案再审改判有何重大意义?
答:今天,最高法院公开宣判聂树斌无罪,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一是聂树斌案再审改判,有力践行了我们党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一贯方针,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具体落实,是社会进步、法治昌明、司法公正的生动体现。二是充分彰显了对人权司法保障的高度重视,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贯彻,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的有效落实。三是充分展示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实际成效,是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的坚定实践,是健全完善冤假错案防范、纠正机制的重要成果,必将在全社会产生信仰法治、信赖司法的正能量。
作为司法人员,一定要牢记错杀的沉痛教训,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确保悲剧不再重演,法治不再蒙羞,正义不再迟到。
记者:聂树斌被执行死刑21年后重获清白,审判机关从中应该汲取哪些教训?
最高法负责人:一是要强化人权保障理念,尤其要高度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和各环节,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是要强化程序公正理念。必须坚决摒弃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等做法,坚决杜绝指供、诱供甚至刑讯逼供,严格依法规范办案。
三是强化证据裁判理念。在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既要审查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要审查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既要审查证据的客观性,也要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坚持任何证据未经质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要求。
四是要强化互相制约原则。在侦查、起诉、审判环节,各职能部门都要严格依法,认真履职,把好关口,全面落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不能重配合、轻制约,甚至不制约。
五是要强化有错必纠理念。既要尽最大努力有效避免冤假错案,又要勇于纠正已经发现的冤假错案。对当事人的申诉,一定要认真细致、尽职尽责进行审查;对确有冤情的申诉,要及时依法进行审理。
记者: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后,国家赔偿等后续工作是否已经开始?
答:宣判后,法庭已向申诉人张焕枝(聂树斌的母亲,注)作出释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还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如申诉人提出申请,相关工作程序将依法及时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