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建标行撤字[2016]44号)
张聪颖:
经查,你在2013年9月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时,存在提供虚假社保证明材料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情况。
我部于2016年5月17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标行撤告字[2016]44号),并于2016年6月8日送达给你。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七十条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1月29日
抄送: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