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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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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Yongji Printing Co.,Ltd.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观山东路198号)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机构(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发行人股东关于其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如超过上述期限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邓维加、邓代兴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发行人股东云商印务、裕美纸业、圣泉实业、雄润印务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

(四)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邓维加、蔡瑞民、王昆雄、高翔承诺:

除上述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二、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本公司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将及时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3、若因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被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约束措施:若上述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且本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回购股份、购回股份以及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邓维加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因上述事项或本人提供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未履行有关承诺事项给中介机构带来损失的,将赔偿有关中介机构的损失。

本人以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若未履行上述赔偿义务,本人及永吉房开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除此以外,本人还将依据公司首发上市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内容履行其他有关承诺事项及其相应的约束措施。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依法赔偿公司、公众股东及其他第三方因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导致的损失。

2、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因上述事项或本人提供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未履行有关承诺事项给中介机构带来损失的,应赔偿有关中介机构的损失。

本人以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在公司所取得的薪酬作为履约担保,若未履行上述赔偿义务,扣减上述薪酬的1/2归公司所有。

除此以外,本人还将依据公司首发上市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内容履行其他有关承诺事项及其相应的约束措施。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依法赔偿公司、公众股东及其他第三方因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导致的损失。

(三)各中介机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因本所为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三、稳定股价预案

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的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3)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若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5)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6)公司为稳定股价的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C、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积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7)公司回购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8)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3)控股股东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但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4)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公司董事会应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3)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领取的现金分红和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现金分红和薪酬总和的80%。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5)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 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三)股价稳定方案的保障措施

发行人负有回购股份义务的,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发行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发行人董事会未在回购条件满足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决议的,发行人将延期向董事发放50%的薪酬(津贴),董事同时担任发行人其他职务的,发行人延期向其发放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之日止。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回购生效后未按该方案执行的,发行人将自稳定股价方案期限届满之日起延期十二个月发放未按该方案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0%的董事薪酬(津贴)、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

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议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未履行增持义务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且公司延期向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分红、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直至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完毕增持股票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四)预案的生效及有效期

本预案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五)相关主体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承诺:如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相关规定履行回购公司股票的义务。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公司董事会未在回购条件满足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决议的,公司将延期向董事发放百分之五十的薪酬(津贴),董事同时担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公司延期向其发放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之日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回购决议生效后未按该方案执行的,公司将自稳定股价方案期限届满之日起延期十二个月发放未按该方案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百分之五十的董事薪酬(津贴)、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

控股股东承诺:如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发行人股票的义务。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的,自未履行承诺之日起,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且同意发行人延期向本公司支付分红、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公司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负有增持股票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自未履行承诺之日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且同意公司延期向本人支付分红、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除前述披露的各责任主体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承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承诺将依据公司本次首发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履行其他有关承诺事项及其相应的约束措施。如本公司或公司董事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应依法赔偿公司、公众股东及其他第三方因本公司或公司董事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导致的损失,公司与全体董事互负连带责任。

五、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本公司发行完成前可供分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六、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实施积极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实施股利分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比例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进行现金分红,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分配利润,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指以下情形之一: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前述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经过半数董事及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在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审议进行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回答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的,董事会应就不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等事项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制定的媒体上披露。

6、监事会对董事会拟定和审核的利润分配方案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的规定提出审核意见,监督公司利润分配的执行。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或者长期发展的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时,在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提交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三分之二独立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议案经出资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提交的利润分配调整议案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为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本次股东大会应当同时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七)占用即冻结机制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都将有所增加,但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实施周期,并且项目预期产生的效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短期内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请投资者注意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采取以下方式提高未来回报能力:

(一)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其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使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同时,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实现预期收益。

(二)扩大业务规模,加强研发投入

公司将在稳固现有市场和客户的基础上,加强现有业务的市场开拓力度,不断扩大主营业务的盈利规模。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重视技术创新,提升产品竞争力和公司盈利能力。

(三)提高管理水平,严格控制成本费用

公司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通过建立有效的成本和费用考核体系,对采购、生产、销售等各方面进行管控,加大成本、费用控制力度,提高公司利润率。

八、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对单一客户贵州中烟存在重大依赖以及相应的经营风险

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发行人对贵州中烟的销售收入分别为33,237.84万元、34,178.45万元、32,154.52万元和16,640.60万元,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6.57%、97.66%、98.00%和97.68%。2007年至2015年,发行人对贵州中烟的销售收入稳定在3-4亿元左右,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一直在94%以上,发行人是贵州中烟最大的烟标供应商,对单一客户贵州中烟存在重大依赖,并在可预见的未来几年内仍将持续。

对发行人来说,依赖贵州中烟存在中标品种减少、中标品种供应量减少和中标产品价格下降等影响发行人收入和利润降低的经营风险。

1、中标品种减少的风险

发行人每年按照贵州中烟的招标信息,根据过往供货情况参与贵州中烟的招投标,并与贵州中烟签订年度物资采购合同。贵州中烟根据销售情况随时调整生产计划,如果发行人未来中标品种减少,意味着不能分散单一产品销售下滑的风险,导致发行人整体销售收入和利润减少。

2、中标产品供应量减少的风险。

发行人每年与贵州中烟签订框架合同,具体品种与数量按订单执行,贵州中烟掌握最终订单量的分配比例。如果发行人不能及时完成订单,或者出现质量事故等不利情况,将面临订单数量减少,导致发行人销售收入和利润减少。

3、中标产品价格下降的风险

贵州中烟对特定品种的所有中标供应商执行同一采购价格,但由于烟标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产品价格持续小幅下降。如果发行人不能及时调整产品结构、降低生产成本,将导致销售收入和利润降低。

(二)卷烟行业产销量下降的风险

发行人下游行业为卷烟行业。在我国,卷烟产量受到国家控制,多地也出台了控烟措施。此外,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增强,也可能减少对卷烟的消费。2015年5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从而影响卷烟的的零售价格,减少卷烟的市场需求。因此,随着控烟措施的逐步落实和人民健康意识的提高,卷烟市场产销量面临下降的风险。发行人如不能及时加强新客户拓展、调整产品结构或者降低生产成本,将面临产品销量下降、业绩下滑的风险。

(三)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烟标印刷业务主要原材料为卡纸、镭射膜、油墨及溶剂、电化铝。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该四种原材料合计占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90.34%、90.35%、89.33%和89.01%,其中卡纸占发行人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59.48%、59.14%、56.10%和59.40%。由于订单采取年度招标的方式,如主要原材料价格短期上涨幅度较大,对发行人盈利将带来不利影响。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达到预期效益和预期目的风险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是对原有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和强化设计开发能力,通过项目实施达到满足客户需求、提升竞争力、节约成本的目的。公司对项目投资预算、盈利能力进行了详细的论证并编制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但受项目实际实施进度、市场环境变化等影响,项目预算投入及预期收益均具有不确定性,该等项目存在不能达到预期收益和实现预期目的的风险。

(五)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导致利润短期下滑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风险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相关的固定资产需要计提折旧费用,研发中心也需要投入较大金额的运营费用,由于项目从开始营运到效益完全显现需要一定时间,如果公司新增投入的收益不足以弥补新增费用,则公司存在短期内利润下滑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风险。

(六)税收优惠政策调整风险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发“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行人每年依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指导目录》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号)向云岩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备案,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财税[2011]58号文的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如果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将对公司税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七)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实际控制人邓维加、邓代兴通过永吉房开持有发行人51.00%的股份。虽然发行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管理制度,但实际控制人邓维加、邓代兴仍可凭借其永吉房开的控股地位,通过永吉房开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对本公司的人事任免、生产和经营决策等进行不当控制,从而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6年6月30日。公司2016年1-9月财务报告未经审计,但已经申报会计师审阅。

2016年9月末公司资产总额为63,957.38万元,较2016年年初增加4,381.59万元,增幅7.35%;2016年9月末公司负债总额为6,079.51万元,较2016年年初减少715.33万元,减少比例10.53%;2016年9月末公司所有者权益为57,877.86万元,较2016年年初增加5,096.93万元,增幅9.66%。

2016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为22,403.90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2,624.04万元,减少比例10.48%;2016年1-9月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836.87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915.37万元,减少比例13.56%。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公司主要客户贵州中烟2016年三季度的订单总量同比有所减少,公司对贵州中烟存在的重大依赖以及相应的经营风险已在本节“八、对单一客户贵州中烟存在重大依赖以及相应的经营风险”以及“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披露。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情况保持稳定。

(二)2016年度全年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管理层结合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情况和主要客户已下达订单情况,以及贵州中烟的12月份烟标采购计划,预计2016年全年营业收入为32,000.00-33,500.00万元,相比于去年同期32,876.34万元,变动幅度在-2.67%至1.90%之间;预计2016年全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300.00-9,050.00万元,相比于去年同期8,741.22万元,变动幅度在-5.05%至3.53%之间。公司经营业绩总体保持稳定,经营状况及经营成果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本次业绩预测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二、发行费用概算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概况

(下转18版)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示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吉股份”、“发行人”或“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等有关法规,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等有关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1号)、《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2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及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缴款、发行中止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投资者在2016年12月12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6年12月12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30-11:30,13:00-15:00。

2、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大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10家。有效报价是指,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余报价中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于2016年12月14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配售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6年12月14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本公告“十三、中止发行情况”。

6、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人(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永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4,216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754号文核准。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原股东在本次发行中不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英大证券。股票简称为“永吉股份”,股票代码为“603058”,该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本次发行网上申购代码为“732058”。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发行人所处行业属于制造业,具体为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C23)。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英大证券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英大证券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网址为:https://120.204.69.22/ipo。请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9:30至15:00。关于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服务—IPO业务专栏中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网下IPO系统用户手册(申购交易员分册)》等相关规定。

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账户、机构投资者账户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3、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4,216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次发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本次发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2,960万股,为本次发行总量的70.21%;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256万股,为本次发行总量的29.79%。

4、英大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2016年12月9日(T-1日)组织本次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16年12月8日(T-2日)刊登的《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以下简称“《网上路演公告》”)。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公开路演推介。

5、本次网下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2016年12月6日(T-4日)和2016年12月7日(T-3日),每日9:30至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并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提交报价。

6、初步询价结束后,本次发行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定价方式、定价程序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详见本公告“六、定价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投资者名单等将在2016年12月9日(T-1日)刊登的《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

7、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时间为 2016 年12 月 12 日(T 日)的 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12 日(T 日)的 9:30-11:30、13:00-15:00。投资者在 2016 年 12 月 12 日(T 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8、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9、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双向回拨机制,对网下新股申购部分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九、回拨机制”。

10、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网下申购获配的股票无锁定期安排,上市首日即可交易。

11、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英大证券将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5)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2、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2016年12月2日(T-6日)登载于上交所(http://www.sse.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注:1、T日为发行日。上述日期为工作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2、如因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3、如初步询价后拟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网上、网下申购时间相应推迟三周,具体安排将另行公告。

二、路演推介

1、网下路演

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公开路演推介。

2、网上路演

本次发行拟于2016年12月9日(T-1日,周五)安排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16年12月8日(T-2日,周四)刊登的《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

三、网下询价投资者条件

1、投资者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投资者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3、投资者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16年12月5日(T-5日)12:00前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

5、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的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进行,投资者应当办理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数字证书,成为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6、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应在2016年12月2日(含,T-6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持有的沪市非限售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为5,000万元(含)以上。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已在协会完成备案,可参与网下申购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

7、不属于下列投资者类别:

(1)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②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③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④本条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⑤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⑥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②、③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2016年12月7日(T-3日)更新禁止配售名单;初步询价结束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将提交报价的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名单与禁止配售名单进行比对,若发现上述禁止配售对象提交报价,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认定其报价为无效报价并予以剔除,且上述核查结果将于2016年12月9日(T-1日)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2)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第四条,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3)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报价。

8、若网下投资者及其指定的配售对象或配售对象的出资方(包括直接和间接投资者)包含私募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属于私募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也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则该私募投资基金需在2016年12月5日(T-5日)12:00前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备案时间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www.amac.org.cn/)查询的私募基金公示信息显示的“备案时间”为准。

9、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在2016年12月5日(T-5日)12:00前完成备案。

10、已按照下列要求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网下询价资格认证材料:

满足条件要求的投资者需登录英大证券官方网站,进入首页点击“业务公告-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IPO发行投资者承诺函及核查资料模板”(http://www.ydsc.com.cn/ydzq/public/infoDetail.jsp?classid=00020001000800050001&infoId=12059184)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不含基金公司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无需申请可直接参与本次网下询价,但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

(2)其他类型的机构投资者需提供:

①机构投资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扫描版,盖公章);若已完成三证合一,可仅提供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扫描版,盖公章)

②私募投资基金需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扫描版,盖公章)

③《投资者关联方禁配确认与承诺函(机构)》(扫描版,盖公章,附件1-1)

④《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机构)》(电子版、扫描版各一份,扫描版加盖公章,附件1-2)

⑤《自有资金承诺函》(以自有资金参与者需提供;扫描版加盖公章,附件1-3)

此外,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以外的其他配售对象需提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出资方基本情况表》,模板见附1-4,同时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配售对象为私募基金的还需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函、登记系统截屏)。

(3)个人投资者需提供:

①《自有资金承诺函》(扫描版,需本人签字,附件2-1)

②《投资者关联方禁配确认与承诺函(个人)》(扫描版,需本人签字,附件2-2)

③《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个人)》(电子版、扫描版各一份,扫描版需本人签字,附件2-3)

④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扫描版,需本人签字)

投资者应以电子邮件发送核查材料,无须寄送纸质文件。

以上资料电子版于2016年12月5日(T-5日)12:00前发送邮件至ydzqrg@163.com,发送的时间认定以“邮件显示的发送时间”为准。邮件主题请按照以下格式:“贵州永吉股份-类型(机构/个人)-投资者全称”。如发送后一个小时后未收到自动回复请及时电话确认,确认电话:0755-83007352,0755-83001200,联系人:英大证券投行资本市场部。

11、所有参与本次网下初步询价的投资者,应自行审查视为认可并确认及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的要求。投资者应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若保荐人(主承销商)或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认为有必要对投资者身份进行进一步核查,投资者应配合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投资者拒绝配合、提供材料不足或经核查不符合条件,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向其进行配售。

投资者若参与永吉股份询价,即视为其向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初步询价安排

1、初步询价时间

本次网下初步询价时间为2016年12月6日(T-4日)和2016年12月7日(T-3日),每日9:30至15:00。符合条件的网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并通过电子平台提交报价。

2、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股数

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拟申购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英大证券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人(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最低拟申购数量为500万股,拟申购数量超过50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2,000万股。拟申购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投资者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4,216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次发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不超过42,156万股。

六、定价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1、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2、定价程序及有效报价的确定

(1)本次网下初步询价截止后,经核查,不符合本公告“三、网下询价投资者条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资者的报价将被剔除,视为无效;

(2)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

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10家。有效报价是指,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余报价中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信息将在《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申购

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时间为2016年12月12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应在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

(1)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投资者有效拟申购数量;

(2)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大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T+2日缴纳认购款。

八、网上申购

1、申购时间

本次网上申购时间为2015年12月12日(T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并采用按市值申购的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2、申购资格

网上申购时间前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在2016年12月8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日均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票一定市值的投资者均可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申购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

投资者证券账户市值的计算方法详见《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网上投资者申购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3、申购单位

本次发行每个证券账户的网上申购数量上限为12,000股(不超过本次网上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下限为1,000股,每1,000股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

九、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6年12月12日(T日)15:00 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总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网上初始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将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2、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既定的配售原则进行配售;仍然认购不足的,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

3、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并将中止发行。

4、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50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16年12月14日(T+2日)在《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披露。

十、网下配售原则和方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按时完成网下申购的有效报价投资者方可参与本次网下配售。

1、投资者分类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A类”);

(2)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B类”);

(3)除(1)和(2)以外的其他投资者(以下简称“C类”)。

2、配售原则和方式

在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中,首先安排不低于50%优先向A类投资者配售;安排不低于一定比例(初始比例为20%)优先向B类投资者配售,如无法满足A类投资者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将适当降低B类投资者的配售数量。

按照以下配售原则将回拨后(如有)本次网下实际发行数量向投资者的所有申购进行配售:

(1)当A类投资者的申购总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50%时,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2)当A类投资者的申购总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50%时,A 类投资者全额配售;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3、零股的处理原则

配售股数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不足一股的零股累积。剩余所有零股加总后分配给A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则分配给B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则分配给C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剩余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最早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十一、网上网下投资者缴款

1、网下投资者缴款

2016年12月14日(T+2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下初步配售结果,获得初步配售资格的网下投资者应根据发行价格和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获配股份数量于2016年12月14日(T+2日)8:30-16:00,从配售对象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2016年12月14日(T+2日)16:00前到账(请注意资金在途时间)。对未在T+2日16:00前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配售对象,其未到位资金对应的获配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将中止发行。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协会备案。

2、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摇号中签后,应依据2016年12月14日(T+2日)公告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缴款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6年12月14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网上投资者连续 12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十二、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在2016年12月14日(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定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将中止发行。

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16年12月16日(T+4日)刊登的《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

十三、中止发行情况

1、中止发行安排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本次发行将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3) 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6)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购的;

(7)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8)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9)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10)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

中止期间,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便投资者及时获悉最新进展。若上述导致发行暂停或中止的因素消失或问题已解决,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发行批文有效期内向监管部门申请重启发行,并报证监会备案。

2、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发行过程中若出现交易或结算系统技术故障等意外事件,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向监管部门申请暂停发行。若预期意外事件的影响短期内不能克服,则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向监管部门申请中止发行,中止后若涉及退款的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调相关各方及时退还投资者申购资金及资金冻结期间利息。若上述导致发行暂停的因素消失或问题已解决,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发行批文有效期内向监管部门申请重启发行,并报证监会备案。

3、舆论引导及相关安排

发行工作组配合发行人在股票正式发行前,将与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报社、公开路演的网站就发行期间发行文件、各种公告、企业形象宣传资料的刊登,路演安排等事宜进行协商,根据发行工作流程拟定信息披露时间表。并计划采取下面3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

(1)平面媒体投放

选择四大证券报等证监会指定的证券信息披露媒体,及时、准确披露相关发行公告,并酌情选择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4家报社报眼进行发行人推介,加深投资者对发行人的了解。

(2)网络媒体监测

要求财经公关公司提供每日的媒体信息监测报告,重点关注容易出现负面报道和错误传言的网络媒体,对此类报道及时监控并视情况做出积极回应。

(3)电话咨询问答

在所有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咨询电话,指定专人接听,对于投资者提出的问题进行耐心、专业的回答,确保投资者理解参与本次发行的风险、明白参与申购的技术细节和发行安排。在发行期间,对咨询电话进行全程录音。

十四、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发行人: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观山东路198号

联系人:余根潇

联系电话:0851-86607332

传真:0851-86608777

保荐人(主承销商):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68号华能大厦30、31楼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吴任撷

联系电话:0755-25327835

传真:0755-83007150

发行人: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2月2日

附件1-1:

投资者关联方禁配确认与承诺函(机构投资者)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营业执照号/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有意参加贵公司主承销的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IPO询价配售,在此特别承诺:

我公司已经熟知证监会关于网下投资者的限制性规定及贵公司IPO网下投资者标准,我公司符合贵公司网下投资者的所有条件及要求且未违背证监会关于网下投资者的限制性规定。

我公司将严格按照证监会、证券业协会、交易所等相关规章制度从事询价及配售工作,并承担因违规操作导致的一切损失。

我公司已经熟知认购新股上市后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并承诺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我公司及管理拟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不属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配售的投资者类型。

我公司提交至贵公司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无重大遗漏,电子版文件、盖章扫描件、原件三个版本文件内容一致,并承担因提供资料虚假所产生的一切损失。

特此承诺!

承诺机构(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2:

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机构)

机构名称(加盖公章,如跨页请加盖骑缝章):

年 月 日

附件1-3:

自有资金承诺函(机构)

本公司拟参与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并做出如下承诺:

1、承诺本次参与发行的资金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2、承诺本公司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发行人、主承销商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补偿。

3、承诺本公司非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4、承诺配合承销商对我方进行进一步核查。

机构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出资情况基本表(机构投资者)

公章:

年 月 日

特别注意:

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外的其他拟参与永吉股份IPO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需提供《出资人基本信息表》,同时必须提供该配售对象备案确认函或备案系统截屏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如出资方为非自有资金的,出资方也须再提供其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及备案确认函或备案系统截屏加盖公章的复印件。配售对象或出资方为私募基金的,还需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证明函或登记系统截屏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填表说明:

1、“询价对象名称”、“配售对象名称”、请根据深交所EIPO系统平台信息填写。

2、“出资方名称”填写规范:(1)若出资方中无机构,则按上表格式明确到出资个人即可;若出资方中包括机构,还需进一步明确该机构是否为自有资金:若为自有资金,则无需进一步拆分;若非自有资金,需进一步拆分,拆分直至各出资方均为自有资金出资为止;(2)若出资方亦为产品的,须进一步拆分,按照上表格式进一步明确该出资方的出资方;(3)若出资方多于一个产品的,每个产品须单独填写一份《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3、若配售对象类型为私募基金,需按照上表格式明确到出资个人或者机构。若出资方中无机构,则按上表格式明确到出资个人即可;若该产品出资方中包括机构,还需进一步明确该机构参与认购的资金是否为自有资金:若为自有资金,则无需进一步拆分;若非自有资金,需进一步拆分,拆分直至各出资方均为自有资金出资为止。

4、一个配售对象填写一张出资方基本信息表,一家机构多个配售对象的需提供多张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5、《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扫描版中询价对象名称、配售对象名称、公司(公章)、日期等均需填写。

6、《出资方基本信息表》中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需填写完整,若隐藏部分号码、位数不全或造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明显填写错误的均视为无效的出资人基本信息表。

7、《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可以根据需要增减行。

8、请严格按照填写说明进行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将做无效报价处理。投资者承诺将配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进行投资者资格核查,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除本材料外的其他资质证明。

附件2-1:

自有资金承诺函(个人)

本人拟参与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并做出如下承诺:

1、承诺本次参与发行的资金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2、承诺本本人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发行人、主承销商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补偿。

3、承诺本人非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4、承诺配合承销商对我方进行进一步核查。

投资者姓名(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2:

投资者关联方禁配确认与承诺函(个人)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身份证号码【】)有意参加贵公司主承销的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IPO询价配售,在此特别承诺:

本人已经熟知证监会关于网下投资者的限制性规定及贵公司IPO网下投资者标准,本人符合贵公司网下投资者的所有条件及要求且未违背证监会关于网下投资者的限制性规定。

本人将严格按照证监会、证券业协会、交易所等相关规章制度从事询价及配售工作,并承担因违规操作导致的一切损失。

本人已经熟知认购新股上市后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并承诺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本人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不属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配售的投资者类型。

本人提交至贵公司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无重大遗漏,电子版文件、盖章扫描件、原件三个版本文件内容一致,并承担因提供资料虚假所产生的一切损失。

特此承诺!

投资者姓名(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3:

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个人)

投资者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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