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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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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CENTER INTERNATIONAL GROUP CO.,LTD.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3号3幢8404室)

声 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刘爱森以及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翁家恩、黄亚明、刘德顺、蒋海峰、陈伟林、陈文、颜坚、苗泽献、齐涛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对价格做相应除权除息处理);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除了上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2、法人股东盛亚投资和华永集团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高伟和叶渊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除了上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4、其他自然人股东陈俊臣、孟托、苟军利、黄平良、郑锦泉、魏良庆、任黎明、李宏乾、叶树周、李艳霞、马继峰、时冬娅、朱天永、林平、滕飞、王立永、方如华和王跃清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登记在册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方案时,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一)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按照“(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此外,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四、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森特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3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则触发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应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增持股份,但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2、如公司控股股东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未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公司董事会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公司应于触发回购义务起3个月内回购公司股份,但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回购股份计划。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自回购当年起分配给公司控股股东的分红款项中扣除。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N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确定方式、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其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公司对其现金股利分配总额之和的50%,但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4、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在履行上述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5、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未能履行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约束措施

1、如控股股东已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但未能实际履行增持义务的,则公司有权将用于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扣留。

2、如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影响公司上市地位的,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分红用于股份回购计划。

3、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未能履行其增持义务的,则公司有权将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

五、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的声明与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前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刘爱森、翁家恩、盛亚投资、华永集团做出声明及承诺如下:

(一)持股及减持意向: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减持,则每年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数的10%。

(二)减持条件:出售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对价格做相应除权除息处理),并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三)减持方式:自第一笔减持起算,预计未来1个月内公开出售股份的数量不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超过1%的,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四)未能履行承诺约束措施:违反承诺部分获利归公司所有。

六、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赔偿损失、回购新股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应该在得知该事实的次一交易日公告,并将依法回购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会在公告后的七个交易日内制定股份回购预案并公告,按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和预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将以不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回购所有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爱森、李桂茹夫妇承诺: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且本人将以不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承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如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因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北京天元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申报会计师承诺:如华普天健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华普天健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项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华普天健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华普天健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七、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爱森、李桂茹夫妇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八、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作出的相关承诺,将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向公司投资者或者利益相关方提出补充承诺,以保护公司投资者或者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承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本人或者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做出的关于《招股意向书》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将应付给本人的现金分红(或独立董事津贴、个人从公司领取的工资)予以暂时扣留,直至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履行相关承诺义务为止。

九、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市场风险

1、市场竞争风险

上世纪90年代起,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我国国民经济步入高速增长期,工业厂房、公共基础设施大量兴建,轻钢结构建筑因其特性优势被广泛应用,与之配套的建筑金属围护体系亦得到飞速发展,并吸引大批国内外厂商进入本行业。粗略统计全国从事建筑金属围护产品生产施工的企业约有5,000-6,000家,其中大部分规模较小,以单层彩钢板的生产和简单施工为主,系统集成能力较弱。

未来公司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国内市场规模大、增速高,吸引国外具备一定技术优势的品牌企业继续加大在中国市场的开拓;二是国内大型轻钢企业通过自身发展或收购兼并延长产业链,快速进入建筑金属围护行业;三是国内大型建筑金属围护产品生产企业加强在设计、施工环节的技术和人员投入,向系统集成供应商发展。虽然公司是行业内具备建筑金属围护系统一体化能力的少数企业之一,但如果公司不能在设计能力、建筑金属围护系统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施工质量、市场开发以及企业管理等方面持续提升,将面临一定的市场竞争风险。

2、宏观经济波动及政策变化的风险

建筑金属围护系统广泛应用于汽车、机械、冶金、石化、电力、电子、医药、食品等各行业的工业厂房和物流仓储中心屋墙面,以及铁路车站、机场航站楼、会展中心、博览中心、体育场馆、购物中心等公共建筑屋墙面;声屏障系统主要应用于铁路、高速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程领域。该等下游行业与宏观经济发展周期有着较强的相关性,受宏观经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及相关政策的影响较大。工业厂房、物流仓储建设投资规模受宏观经济景气度影响较大,属于典型的周期性行业;公共建筑、交通工程领域等基础设施投资,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控的重要手段,通常具有逆经济周期特征,在经济萧条时期政府倾向于通过增加财政支出、扩大基础投资规模刺激经济复苏。

如果未来宏观经济波动及相关政策变化导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面临收入结构及增速变化,甚至所承建项目推迟开工或停建,工程款结算进度受影响等风险。

(二)经营风险

1、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包括各类钢卷、铝镁锰卷、保温与防水材料等,该等原材料在公司采购总额中的占比较高,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钢卷与铝镁锰卷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0.99%、41.40%、39.02%和46.75%。

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市场供求变动等因素的影响,钢材、铝制品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未来几年价格变动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为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公司签订合同时考虑主要原材料价格因素,适当将材料价格波动风险转嫁给下游客户,合同签订后生管采购部根据合同需求量及时下达采购订单,有效控制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但部分项目周期较长,如果原材料价格发生较大波动,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主要原材料供应商集中的风险

由于建筑围护工程项目工期紧、合同要求个性化,要求围护系统承包单位能够在短时间内按订单采购限定型号与数量的原材料。公司注重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主材供货渠道,并且在采购价格以及到货速度上均有较大优势。目前公司钢卷、铝镁锰卷及铝制品等主材供应商较为集中,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名材料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如下:

公司按制定的《采购管理程序》严格执行采购程序,但为保证原材料质量稳定和降低原材料采购价格,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名供应商的原材料采购较为集中。近年来公司积极拓展主要原材料合格供应商以分散采购集中风险,报告期内前五名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比重总体呈下降趋势,但仍处于高位水平,公司存在原材料供应商相对集中的风险。

3、劳动力成本上涨导致公司采购成本上升的风险

作为专业的建筑金属围护系统和声屏障系统工程企业,公司专注于工程设计、产品研发和制造、工程管理、质量控制以及工程关键技术环节的实施,将安装环节的作业分包给专业的劳务公司实施。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公司劳务采购金额分别为13,244.56万元、15,074.87万元、12,841.27万元和7,882.65万元,占营业成本比例分别为16.48%、16.34%、17.42%和16.30%。在老龄化加速、经济发展以及“人口红利”逐步减退背景下,我国劳动力供需矛盾未来将愈发突出,导致公司面临劳务采购成本不断上升的风险,进而对本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4、工程延期风险

作为整体建筑工程的一部分,公司建筑金属围护系统业务的施工进度须配合整体建筑的建设进度,可能基于多项公司控制范围以外的因素而有所延误,包括宏观经济环境、业主的资金情况、监管审批、政府规定、劳务供给、建筑设计变更、自然环境等因素,工程延期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5、工程结算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54,091.60万元、70,076.18万元、69,261.00万元和71,539.71万元,其中工程施工余额分别为45,764.79万元、62,299.16万元、62,915.31万元和65,570.23万元,占各期末存货比例分别为84.61%、88.90%、90.84%和91.66%。公司工程施工余额较大主要是由于业务规模扩大,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尤其是大项目较多所致。业主或总承包方一般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或分期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公司则根据内部计算的各项目已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计算完工进度,同时按照完工进度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因此,工程结算通常滞后于工程实际成本的支出,与当期收入的确认也不能完全同步,形成已完工未结算款的工程施工余额。

由于公司完工进度与外部结算进度存在计量时间、计算口径的差异,公司存在存货中未结算的成本和毛利得不到业主或者总承包方确认的风险,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三)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和2016年6月30日,公司应收账款期末净额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21.50%、23.41%、27.13%和26.46%,应收账款占比较高,其中账龄在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余额占比分别为69.50%、67.12%、71.29%和64.94%。公司回款情况主要受行业结算模式影响,工程类项目由于施工周期较长,结算手续繁琐,合同跨年度完工和结算的情况较为常见。

公司下游市场主要为大型工业建筑和铁路、机场航站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客户主要包括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集团或信誉度较高的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客户资信情况良好,发生坏账损失的可能性较小,公司应收账款质量总体较高。但未来受市场环境变化、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的影响,公司存在因应收账款不能按期回收、应收账款无法回收产生坏账、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等引致的风险。

2、毛利率变动的风险

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3.51%、33.07%、31.27%和26.36%,处于较高水平。一方面由于建筑金属围护行业作为建筑业的新兴细分行业,在中高端市场进入门槛较高,行业整体利润率水平较高;另一方面本公司系国内领先的建筑金属围护系统一体化服务商之一,通过多年的技术积累与市场开拓,品牌优势突出,已形成一定的定价能力。但随着同行业企业规模的扩大,国内建筑金属围护行业中高端市场的竞争格局可能发生变化,整体利润水平有下降的风险,可能导致公司毛利率下降。

(四)厂房租赁的风险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烨兴分别于2007年12月8日、2010年9月28日与北京雅仕龙安轻钢板材有限公司、北京雅仕博家具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工业园区内的厂房,租赁房屋总建筑面积15,362.94平方米,租赁期间分别为2008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10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由于该宗土地为集体所有,其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尚无法办理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租赁标的物资产存在产权瑕疵,可能会对发行人及北京烨兴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

(五)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总股本亦相应增加。由于募集投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时间,募集资金到位后,募投项目效益实现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若募投项目业绩未能按预期全部实现,公司未来每股收益在短期内可能存在一定的下滑,因此,公司的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十、债权融资计划

2016年10月14日,本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议案》。本期债权融资计划拟募集资金人民币1亿元,期限不超过12个月,法定代表人刘爱森提供保证担保、公司以应收账款人民币1.2亿元提供质押担保。

公司本期债权融资计划已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备案,截至2016年10月27日,募集资金1亿元已全部到账,本期债权融资计划综合成本6.8%(含利息、发行费用等 )。

十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已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6年6月30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2016年1-9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但已经华普天健审阅。根据华普天健出具的“会专字[2016]4897号”《审阅报告》,2016年9月30日,公司净资产为100,966.77万元,总资产为174,422.54万元。2016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4,292.91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62.70%,2016年1-9月实现净利润14,008.00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50.22%,主要原因是公司当期执行中的工程项目施工工程量较去年同期有大幅提高。

预计2016年全年公司营业收入比2015年变动幅度为44.57%-53.90%,即15.50-16.50亿元;净利润变动幅度为15.48%-21.25%,即2.00-2.10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利润变动幅度为15.48%-21.25%,即2.00-2.10亿元。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主营业务、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管理层及核心业务人员稳定,主要原材料及劳务采购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构成等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在税收政策等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

公司前身为成立于2001年12月5日的北京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经2012年5月3日士兴有限股东会决议及2012年5月19日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士兴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士兴有限根据2012年5月12日华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会审字[2012]1648号),以截至2012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241,115,832.22元折合为股份公司的股本225,000,000元,净资产超过股本的部分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2012年5月18日,华普天健对上述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会验字[2012]1649号)。2012年5月28日,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了注册号为11000041016459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本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为盛亚投资、华永集团和刘爱森先生等37名自然人,具体如下:

本公司系由士兴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承继了士兴有限的全部资产。

三、发行人的股本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为33,75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11,250万股A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25%。

1、公司控股股东刘爱森以及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翁家恩、黄亚明、刘德顺、蒋海峰、陈伟林、陈文、颜坚、苗泽献、齐涛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对价格做相应除权除息处理);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除了上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2、法人股东盛亚投资和华永集团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高伟和叶渊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除了上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4、其他自然人股东陈俊臣、孟托、苟军利、黄平良、郑锦泉、魏良庆、任黎明、李宏乾、叶树周、李艳霞、马继峰、时冬娅、朱天永、林平、滕飞、王立永、方如华、王跃清和李小芳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发行前公司发起人、前十名股东、前十名自然人股东持股数量及比例

1、发行前发起人持股数量及比例

2、前十名股东持股数量及比例

3、前十名自然人股东持股数量及比例

(三)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高端建筑金属屋面系统、高端建筑金属墙面系统、金属复合幕墙系统、金属工业门、C型钢、薄壁型钢、环保吸音建材、新型屋面通风采光系统、压型钢板及其配套机具;钢结构的制造加工;新型金属建筑材料的研发与制造;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对外承包工程;工程勘察设计;销售高端建筑金属屋面系统、高端建筑金属墙面系统、金属复合幕墙系统、压型彩钢板、金属复合幕墙系统、金属工业门、C型钢、薄壁型钢、环保吸音建材、新型屋面通风采光系统、新型金属建筑材料、压型钢板及其配套机具、各类幕墙、门窗;钢结构构件及配套安装与服务;环境噪音治理;钢结构工程设计;投资与资产管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仓储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

公司主营业务为研发、生产、销售绿色、环保、节能新型建材并提供相关工程设计、生产、安装和售后等一体化服务,主要承接金属围护系统工程(屋面系统、墙面系统)和声屏障系统工程,提供从工程咨询、设计、专用材料供应和加工制作到安装施工全过程的工程承包服务。

(二)主要产品及生产经营所需主要原材料

公司的主要产品包括金属复合幕墙板、金属屋墙面单层板(铝镁锰合金板、镀制烤漆板)和隔吸声屏障板,目前已形成金属围护系统和噪声治理系统两大业务板块,产品广泛应用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及交通工程领域。公司收入主要以建筑金属围护工程类业务为主,以产品直接销售为辅,工程类业务涵盖设计、生产加工、施工安装。公司经营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包括钢卷与铝镁锰卷、保温与防水材料以及其他配件等。

(三)行业竞争情况以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1、行业竞争格局

建筑金属围护行业在我国属于新兴行业,伴随钢结构行业发展而发展,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但行业市场规模快速增长。目前市场上从事相关业务的企业数量众多,整体而言行业集中度较低,其中拥有自主创新技术和产品且具有一定综合实力的专业性公司相对较少。

2、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作为国内领先的金属围护系统一体化服务商,公司在业务规模、研发设计水平、综合服务能力等方面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1)公司系国内建筑金属围护行业领军企业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公司已成为国内建筑金属围护行业的领军企业,产品面向国内中高端市场。2014年4月公司被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授予“2013年度建筑金属屋(墙)面十强企业”(建筑金属围护行业内产值排名第一),2015年4月公司被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授予“2014年度建筑金属屋(墙)面十强企业”(建筑金属围护行业内产值排名第一),2016年4月公司被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授予“2015年度建筑金属屋(墙)面十强企业”。

公司系建筑金属围护行业内少数几家同时做大工业建筑与公共建筑两个市场的企业之一,具有良好的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由于工业建筑与公共建筑在客户群体、建筑造型、建筑功能、施工特点上差异较大,这两个应用领域中围护系统的设计要求、施工特点也各不相同。国内多数金属围护企业选择其中一个领域作为主要市场,仅有少数实力较强的围护企业能同时在两个领域做大做强。

(2)公司的技术水平、综合服务能力达到国内一流水平

建筑金属围护行业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新的工法、新的专利层出不穷,各种奇特的建筑更是对围护企业的综合实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只有技术水平、综合服务能力强的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公司设立初期技术来源于台湾,由于台湾地区的建筑金属围护系统引入时间较早,发展领先于大陆,公司设立时即定位于建筑金属围护行业的一体化服务商,能够提供从设计、产品生产到工程施工的一体化服务,与国内多数企业相比,公司设立时定位的起点较高,一体化优势明显。成立后公司一贯注重自主创新,高度重视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的研发积累,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自主创新体系,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设有公建设计部和工业厂房设计部,逐步形成和总结了针对不同应用领域的设计能力;在多年的实践中总结形成了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积累了适用不同工况的标准施工工法,引领行业发展。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主要固定资产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固定资产原值为9,245.44万元,净值为4,362.38万元,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办公设备等四大类,公司各项固定资产均处于良好状态,基本可以满足目前生产经营所需。

1、房屋建筑物

2、主要生产设备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主要生产设备情况如下:

(二)主要无形资产

1、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2015年11月20日,出让方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与公司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京技国土出让[合]字(2015)第2号),出让方将宗地编号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80M10-1出让给本公司,总面积19,503.6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出让期限为50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土地使用权地价款总额为21,453,960.00元。公司已缴纳上述土地价款,目前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相关手续。

2、注册商标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12项注册商标,详情如下:

3、专利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公司已取得发明专利8项、实用新型专利55项,外观设计专利9项。具体情况如下:

(三)资产许可使用情况

2013年12月4日,公司与旭普林签订了《旭普林声屏障系统技术转让合同及许可协议》。

合同约定:旭普林同意向森特士兴授予、森特士兴同意从旭普林取得正在世界范围内(除欧盟以外)使用转让技术设计、制造以及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的许可。森特士兴的子公司或分公司享有同样的权利,但森特士兴须统一承担由此引起的付款等所有合同义务。没有旭普林的书面事先同意,森特士兴不能在任何其他除中国外的国家生产及/或出口合同产品。森特士兴可免费在非铁路项目使用该产品。其中合同产品是铝合金声屏障板组成的声屏障系统,转让技术是指满足设计时速最高达350公里的铁路线上能够正常使用的旭普林声屏障系统的设计、制造技术,许可期限为五年。

合同价款:合同总价包含基本许可费、许可年费与技术服务费三部分,其中基础许可费52万欧元(在旭普林与类似三家合同签订并相应基本许可费支付后,旭普林将返还森特士兴该基本许可费的10.4万欧元),许可年费为合同有效期内森特士兴已签约就转让技术形成的声屏障产品销售合同价的2.08%。

违约责任: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本合同基本许可费2%的惩罚性违约金。

(四)公司经营相关资质证书

注1:可承担下列钢结构工程的施工:(1)钢结构高度60米以下;(2)钢结构单跨跨度30米以下;(3)网壳、网架结构短边边跨跨度33米以下;(4)单体钢结构工程钢结构总重量3,000吨以下;(5)单体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下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

1、同业竞争情况的说明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刘爱森直接持有公司14,168.985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份的41.98%,为公司控股股东。刘爱森、李桂茹夫妇通过盛亚投资间接持有公司8,805.39万股股份,两人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22,974.375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68.07%,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下转26版)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特别提示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森特股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等有关法规,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配售细则》”)等相关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1号)、《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2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报价剔除规则、弃购股份处理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投资者在2016年12月1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6年12月1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30-11:30,13:00-15:00。

2、主承销商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报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报时间由晚到早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拟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于2016年12月5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6年12月5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 “十一、中止发行的安排”。

6、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重要提示

1、森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6,251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618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主承销商”)。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森特股份”,股票代码为603098,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网上申购代码为732098。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森特股份所属行业,金属围护系统属于“E建筑业”中的“E50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细分为建筑金属围护行业;噪声治理系统属于“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的“N7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兴业证券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兴业证券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网址为:https://120.204.69.22/ipo。请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申购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9:30-15:00。关于申购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服务—IPO 业务专栏”中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2号)、《网下IPO 系统用户手册(申购交易员分册)》等相关规定。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6,251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40,001万股。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4,38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70.07%;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871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9.93%。

4、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2016年11月24日(T-5日,周四)中午12:00前已在协会完成备案且符合主承销商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投资者及其股票配售对象方可参与本次初步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其所管理的拟参与本次发行的单个股票配售对象应当持有沪市5000万元(含)以上的非限售A股市值。(详见本公告“三、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

5、2016年11月25日(T-4日,周五)至2016年11月28日(T-3日,周一)每日9:30-15:00为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报价时间。符合主承销商规定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申报价格及数量。每个股票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同一投资者管理的不同股票配售对象申报价格应当相同。(详见本公告“四、初步询价”)

投资者应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告的相关规定独立、审慎、合规参与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每个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股数不得超过网下申购数量上限,即1,000万股。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兴业证券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申购数量下限设定为22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22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同时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000万股。配售对象的最小申报价格单位为0.01元。

7、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剔除申报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申报数量不低于本次网下投资者符合规定的申报总量的10%,被剔除的申报数量不得参与网下申购。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在剔除报价最高的部分之后,将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同时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申报数量。

未被剔除的投资者,其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符合主承销商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申购。

以上剔除原则、有效报价投资者确定事宜详见本公告“五、确定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配售对象”。

8、发行价格确定后,上述可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股票配售对象名单及其相应的申购数量,将在2016年11月30日(T-1日,周三)刊登的《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

投资者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被认定为有效报价的,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9、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T日)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必须为:

(1)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申购阶段网下申购数量上限,其申购数量为投资者有效拟申购数量;

(2)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大于申购阶段网下申购数量上限,其申购数量为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在申购时间内,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按照发行价格填报一个申购数量。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016年12月5日(T+2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下初步配售结果。网下投资者应根据获配应缴款情况,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2016年12月5日(T+2日)16:00前到账。

对未在T+2日16:00前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配售对象,其未到位资金对应的获配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10、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发行。

11、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日为2016年12月1日(T日,周四),可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为在2016年11月29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符合《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1号)所规定的投资者。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在2016年12月1日(T日)参与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016年12月5日(T+2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上中签结果。2016年12月5日(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12、本次发行将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回拨机制(详见本公告“七、本次发行回拨机制”)。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并公告相关回拨事宜。

13、主承销商已制定网下配售原则,并将据此确定网下配售结果。(详见本公告“八、网下配售原则”)

14、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兴业证券将及时向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5、本次发行可能出现的中止情形请见本公告“十一、中止发行的安排”。

16、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6年11月23日(T-6日,周三)登载于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注:1、T日为网上网下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如因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申购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4、若本次发行拟定的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发行人和兴业证券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二、网下推介具体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路演推介。

本次发行拟于2016年11月30日(T-1日,周三)安排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16年11月29日(T-2日,周二)刊登的《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

三、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

(一)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需满足的条件

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2016年11月24日(T-5日,周四)中午12:00前已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

5、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交易日2016年11月23日(含,T-6日,周三)前20个交易日持有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为5000万元(含)以上。

6、已开通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CA证书用户。

7、如果股票配售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2016年11月24日(含,T-5日,周四)之前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备案时间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www.amac.org.cn/)查询的私募基金公示信息显示的“备案时间”为准。

8、不属于下列情形: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1)、(2)、(3)条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

(8)参与兴业证券主承销的发行项目发生过违约情形,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投资者;

(9)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划以及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10)如果股票配售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存在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情形,包括未按规定在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完成备案程序的情形;

(11)兴业证券认为不予确认网下询价参与资格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2)、(3)条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网下投资者资需提交的询价资格核查材料

网下投资者可登陆兴业证券官网http://www.xyzq.com.cn/,下载路径为:首页-通知滚动栏-“森特股份主板IPO网下投资者核查文件”。

1、机构类客户

须向兴业证券报送如下材料(下载路径:森特股份IPO-网下投资者核查文件-森特股份网下申购填报指引及附件(机构投资者)):

(1)附件1:森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询价确认函(机构);

(2)附件3:森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机构);

(3)附件5:森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股票配售对象出资方信息表,并提供私募基金备案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其中,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公募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简称“社保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简称“企业年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简称“保险资金”),可免予提交附件5,但是网下机构投资者须自行核查关联关系,确保其管理的并参与初步询价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保险资金不存在上文中“8、不属于下列情形”的禁止情形,否则网下机构投资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只有在“附件3:森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机构)”中填写的配售对象(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保险资金除外),方可参与询价,否则主承销商将对不在上述清单内的配售对象报价作无效处理。

2、网下个人投资者

须向兴业证券报送如下材料(下载路径:森特股份IPO-网下投资者核查文件-森特股份网下申购填报指引及附件(个人投资者)):

(1)附件2:森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询价确认函(个人);

(2)附件4:森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个人)。

(三)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提交时间和提交方式

邮件发送电子版和原件扫描件,无需提交原件

网下投资者须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16年11月24日(T-5日,周四)中午12:00前将相关材料(要求:附件1-5的扫描版(机构加盖公章、个人须签名)及附件3-5的电子版发送至兴业证券指定邮箱ecm@xyzq.com.cn,邮件标题请描述为:“网下投资者全称+森特股份IPO网下询价”,如果在发送邮件后的30分钟内未收到自动回复邮件,请拨打确认电话:021-20370806、20370807。

投资者所提供资料经主承销商核查不符合主承销商的要求或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或股票配售对象,主承销商将拒绝或剔除其报价,于网下申购平台进行剔除或确认无效,并向监管机构报备。投资者应就其是否符合主承销商规定的条件进行认真核查,若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告的相关规定擅自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如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的电子邮件、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资格核查材料要求的,则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次发行中所有参加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报价情况、投资者的核查结果(包括私募基金备案的核查结果等)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本着谨慎原则,在确定发行价格后要求投资者进一步提供核查资料,对进一步发现的可能存在关联关系或其它禁止性情形的投资者报价取消其配售资格,投资者应予以配合。投资者如拒绝接受核查、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或不符合条件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发行网下配售。

四、初步询价

本次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及《投资者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2016年11月24日(T-5日)中午12:00之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并办理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与上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2016年11月25日(T-4日)至2016年11月28日(T-3日),每日9:30-15:00,T-3日15:00截止。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及拟申购数量。

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且只能有一个报价。每个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股数不得超过网下申购数量上限,即1,000万股。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兴业证券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申购数量下限设定为22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22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同时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000万股。配售对象的最小申报价格单位为0.01元。

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股票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每个股票配售对象的申报数量超过220万股以上的部分或者任一报价数量不符合220万股最低数量要求或者超出最低数量的部分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要求;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不符合规定;经核查不符合兴业证券网下投资者条件的;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确定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配售对象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遵循如下原则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

(一)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报价

主承销商在定价前,将会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本公告中“网下投资者条件”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并剔除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提交的报价。

(二)定价原则及确定有效报价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初步询价情况,将符合规定的申报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且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所有符合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具体比例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报价情况协商确定,被剔除的申购份额不得参与网下配售。

具体剔除顺序为:按申报价格从高到低剔除;价格相同的,按拟申购数量从小到大剔除;价格和数量均相同的,按申报时间从晚到早剔除,如果拟申购数量与申报时间均相同则按等比例剔除,直至满足剔除的拟申购数量不低于拟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环境、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在剔除报价最高的部分之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选取不少于10家的投资者作为有效报价投资者,如果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少于10家,将中止发行并公告原因,择机重启发行。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申购。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所申报价格不低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发行价格,且符合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三)有关定价的其他事项

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本次网下申购。可申购数量请见2016年11月30日(T-1日,周三)的《发行公告》,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可申购数量及时参与网下申购。

六、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 2016年12月1日(T 日)9:30-15:00。2016年11月30日(T-1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公布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信息。《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不超过《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申购阶段网下申购数量上限,即1,000万股。即申购数量须为:

(1)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申购阶段网下申购数量上限,其申购数量为投资者有效拟申购数量;

(2)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大于申购阶段网下申购数量上限,其申购数量为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参与申购的全部配售对象在申购平台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纳申购资金,获配后在T+2日缴纳认购款。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2016年12月1日(T日)的 9:30-11:30,13:00-15:00。

网上投资者按照本次发行价格,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市值申购方式进行申购。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可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16年11月29日(T-2 日)前20个交易日(含 T-2日)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16年12月1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1,000股),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市值计算规则参照《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1号)的相关规定。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1,0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其按市值计算的可申购上限和当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其持有市值或可申购额度。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购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视为无效申购。

七、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6年12月1日(T日)15:00时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兴业证券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于2016年12月1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发行初步认购倍数来确定。

网上发行初步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向网上回拨:网下发行获得足额申购且未出现中止发行的情况下,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2、网上向网下回拨:网下发行获得足额申购且未出现中止发行的情况下,网上发行未能获得足额申购的,则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则由主承销商推荐其他已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认购。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16年12月2日(T+1日)《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八、网下配售原则

1、投资者分类标准

有效报价投资者确定以后,主承销商将对参与申购的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同类投资者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投资者的分类标准为:

(1)A类: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

(2)B类: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

(3)C类:所有不属于A类、B类的网下投资者。

2、配售原则

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有效申购情况按照以下原则配售(以下申购数量的比例均指占回拨后网下发行总量的比例):

(1)同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相同,且A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B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

(2)A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小于等于回拨后网下发行总量的50%、B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小于等于回拨后网下发行总量的20%时,按照其实际申购数量在同类申购中足额配售;

(3)A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大于回拨后网下发行总量的50%、B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大于回拨后网下发行总量的20%时,按照其申购数量进行比例配售;且A类的配售数量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总量的50%,B类的配售数量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总量的20%;

具体配售方式:本次回拨后网下发行总量的50%向A类所有申购量同比例配售;回拨后网下发行总量的20%向B类所有申购量同比例配售,剩余可配售股份向C类所有申购量同比例配售;

(4)当依照上述条款(2)或(3)进行配售,而无法满足条款(1)时,将调整B类的配售数量,直至满足条款(1);如仅调整B类的配售数量,仍无法满足条款(1)时,将同时调整A类和B类的配售数量,直至满足条款(1)。

上述所有等比例配售在计算配售股份数量时将精确到个股(即计算结果中不足1股的部分舍去),剩余零股加总后按照网下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申购数量优先、申购时间优先(以投资者申购时在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顺序为准)的原则分配给排位最前的A类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按申购数量优先、申购时间优先的原则分配给排位最前的B类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按申购数量优先、申购时间优先的原则分配给C类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位同类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九、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

1、网下投资者缴款

2016年12月5日(T+2),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下初步配售结果。网下投资者应根据获配应缴款情况,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2016年12月5日(T+2)16:00前到账。对于未在T+2日16:00之前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配售对象,其未到位资金对应的获配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是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具体缴款信息请参照T-1日《发行公告》及T+2日《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2、网上投资者缴款

2016年12月5日(T+2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上中签结果。2016年12月5日(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十、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处理

在2016年12月5日(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详见2016年12月7日(T+4日)刊登的《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

十一、中止发行的安排

本次发行中,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的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5、申购日,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6、网上网下申购后,无法按照本公告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

7、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8、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9、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责令中止。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择机重启发行。

十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发行人: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3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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