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实黄金(QDII-FOF-LOF)2016年11月24日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实美国成长股票(QDII)2016年
11月24日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11月22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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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2016年11月25日起(含25日)恢复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含定投)、赎回业务,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投资者可登录http://www.nffund.com/http://www.nffund.com/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咨询相关情况。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实美国成长股票(QDII)2016年
11月24日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11月22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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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2016年11月25日起(含25日)恢复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含定投)、赎回业务,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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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2016年
11月24日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11月22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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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2016年11月25日起(含25日)恢复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含定投)、赎回业务,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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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QDII)2016年
11月24日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11月22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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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2016年11月25日起(含25日)恢复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含定投)、赎回业务,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投资者可登录http://www.nffund.com/http://www.nffund.com/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咨询相关情况。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吉林银行网银渠道基金销售并参与
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为了答谢广大投资者对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支持和厚爱,经本公司与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银行”)协商一致,现决定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吉林银行网银渠道的基金销售,包括:认购、申购、赎回、转换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其网银渠道认购、申购(不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费率的优惠活动(仅限前端申购模式)。
一、适用投资者范围
通过吉林银行网银渠道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本公司以下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
二、活动时间
2016年11月23日开始(结束时间以吉林银行公告为准)。
三、参与网银渠道销售及费率优惠活动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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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适用费率优惠
自2016年11月23日开始,投资者通过吉林银行网银渠道认购、申购(不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上述基金,其认购、申购费率享有8折优惠(仅限前端申购模式)。
五、重要提示
1、本次费率优惠活动仅适用于吉林银行网银渠道销售的本公司基金。
2、投资者欲了解各基金产品的原认购、申购费率等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3、上述费率优惠政策解释权归吉林所有,具体业务规则及活动结束时间请遵循吉林的有关规定。
六、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1、吉林银行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666
网址:www.jlbank.com.cn
2、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28-5888
网址:www.df5888.com
七、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业绩不构成对其他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遵循基金投资“买者自负”的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估值日期: 2016-11-21
公告送出日期:201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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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6月12日生效。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1月22日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源磊科技有限公司9%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03 股票简称:福日电子 编号:临2016 - 060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源磊科技有限公司9%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市源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磊科技”)系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日电子”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中:福日电子、冯云龙、颜磊、颜海红分别持有源磊科技51%、25.725%、18.375%、4.9%股权。
●本次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冯云龙、颜磊、颜海红分别持有的源磊科技4.725%、3.375%、0.9%股权,涉及金额总计人民币 2,650万元。
●本次股权收购涉及关联交易
●过去12个月,公司未发生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股权转让相关的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6年11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16年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源磊科技有限公司9%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分别以现金人民币1,391万元、994万元、265万元收购少数股东冯云龙、颜磊、颜海红持有的源磊科技4.725%、3.375%、0.9%股权,合计9%股权的交易价格为2650万元;收购完成后,公司、冯云龙、颜磊、颜海红分别持有源磊科技60%、21%、15%、4%股权。
本次交易对方为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者与不同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也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本次交易对方冯云龙、颜磊、颜海红为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源磊科技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冯云龙,男,中国国籍;
住所:湖北省洪湖市茅江街道乌林大道51号2栋1楼1号;
最近三年的职业和职务:深圳市源磊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2、颜磊,男,中国国籍;
住所:湖北省洪湖市府场镇船码头村4-41号;
最近三年的职业和职务:深圳市源磊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3、颜海红,女,中国国籍;
住所:湖北省洪湖市新堤街道铜仁街17号;
最近三年的职业和职务:深圳市源磊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经理
(三)其他事项
冯云龙、颜磊、颜海红旗下无实际控制的企业。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为冯云龙、颜磊、颜海红分别持有的源磊科技4.725%、3.375%、0.9%股权(共计9%股权)。源磊科技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深圳市源磊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社区第四工业区A15栋
法定代表人:许政声
注册资本:人民币3615.3846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306103715894
经营范围:LED发光二极管的研发与销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及决定需前置审批的项目)^LED发光二极管的生产。
(二)本次交易前,源磊科技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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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源磊科技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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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2015年度相关财务数据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闽华兴〈2016〉审字G-07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本次收购价格以源磊科技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华评估”)以2015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深圳市源磊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6〉第3815号),本次评估同时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考虑到源磊科技目前已逐步形成产品系列化、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的经营管理模式,在业内具有较好的品质口碑与商业信誉,是一家在白光LED特别是照明用的白光LED领域较为专注的LED封装企业,未来收益具有较好的保证。收益法从预测企业未来收益的角度反映企业价值,相对于资产基础法,收益法的评估结果更能准确反映被评估企业未来的经营收益及风险。因此本次选取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源磊科技股权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结论。据此,截止2015年12月31日,源磊科技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人民币37,015.87万元。
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最终确定源磊科技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人民币29,450万元,即源磊科技9%股权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650万元。
(五)评估合理性分析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客观,独立、公正、科学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对资产进行了评估,与评估目的相适应,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及评估资产状况有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评估机构选用的参数数据、资料可靠、评估价值公允、准确。
四、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2016年11月21日,公司与冯云龙、颜磊、颜海红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交易双方
转让方:
冯云龙 (以下简称“甲方”)
颜磊 (以下简称“乙方”)
颜海红 (以下简称“丙方”)
受让方: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丁方”或“公司”)
(二)交易标的
经交易各方确认,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将持有的源磊科技9%(其中:冯云龙4.725%、颜磊3.375%、颜海红0.9%)股权转让给公司;本次转让后公司、冯云龙、颜磊、颜海红分别持有的源磊科技60%、21%、15%、4%股权。
(三)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源磊科技4.725%的股权(认缴出资额170.8267万元人民币)以1,391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丁方。
乙方同意将持有源磊科技3.375%的股权(认缴出资额122.0196万元人民币)以994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丁方。
丙方同意将持有源磊科技0.900%的股权(认缴出资额32.5383万元人民币)以265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丁方。
丁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该股权,股权转让后丁方持有源磊科技60%的股权(出资额2,169.2302万元),甲方持有源磊科技21%股权(出资额759.2303万元),乙方持有源磊科技15%股权(出资额542.3094万元),丙方持有源磊科技4%股权(出资额144.6147万元)。
2、丁方同意在本协议签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费人民币1,391万元、994万元、265万元以现金(或转帐)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乙方、丙方。
(四)盈亏分担
源磊科技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各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公司利润和分担亏损。
(五)保证
1、转让方保证所转让给丁方的股权是其在源磊科技的真实出资,是转让方合法拥有的股权,拥有完全的处分权。转让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转让方承担。
2、转让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源磊科技原享有的相应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受让方享有与承担。
(六)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协议,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协议。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协议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协议。
7、协议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协议经转让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和管理的需要
通过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对源磊科技的控制力,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决策权和决策效率,提升源磊科技的管理和运营效率,有益于公司优化整体资源配置。
(二)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
本次交易为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源磊科技部分少数股东权益,本次交易前后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不会发生变化,预计对公司业绩将产生有利影响。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2016年11月21日,第六届董事会2016年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源磊科技有限公司9%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议案构成关联交易,但无关联董事及监事,董事会、监事会全票通过该议案。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收购控股子公司源磊科技9%股权事项发表事先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收购控股子公司源磊科技9%股权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一致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6年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
(三)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收购控股子公司源磊科技9%股权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决策权和决策效率,有益于公司优化整体资源配置。
2、本次交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整个过程遵循了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交易相关内容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本次收购由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2015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深圳市源磊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客观、独立、公正。公司参考评估结果确认交易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与冯云龙、颜磊、颜海红签订的《深圳市源磊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的形式、内容与签订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以上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6年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审议与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所履行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本次收购控股子公司源磊科技9%股权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本次收购是公司战略发展和管理的需要,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6年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
(五)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22日
证券代码:600203 股票简称:福日电子 编号:临2016- 061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2016年第二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6年11月17日以书面文件或邮件形式送达,并于2016年11月21日在福州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李震先生召集,会议应到监事5名,实到监事5名,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源磊科技有限公司9%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以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源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磊科技”)截止2015年12月31日经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的净资产评估值37,015.87万元为定价参考,经各方协商最终确定源磊科技100%股权交易价格为29,450万元。同意公司分别以现金人民币1,391万元、994万元、265万元收购源磊科技少数股东冯云龙、颜磊、颜海红持有的源磊科技4.725%、3.375%、0.9%股权,即源磊科技9%股权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650万元。
本次收购是公司战略发展和管理的需要,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5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年11月22日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87 证券简称:新华医疗 编号:临2016-066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以书面和通讯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据此通知,会议于2016年11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用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九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九人,会议由董事长赵毅新女士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更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保荐机构的议案》
2016年6月,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西南证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深专调查通字2016975号),因西南证券涉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西南证券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西南证券处于立案调查期间,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其作为保荐机构的推荐。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顺利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经公司与西南证券友好协商,公司拟与西南证券解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销及保荐服务合同。双方同意互不负违约责任。公司与西南证券解除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相关保荐及承销服务合同后,公司拟重新聘请保荐机构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相关保荐及承销服务。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撤回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议案》
因公司更换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重新申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议案》
公司将于完成变更保荐机构的程序后重新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587 证券简称:新华医疗 编号:临2016-067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撤回并重新申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撤回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议案》及《关于重新申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及重新申报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公司2016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2016年5月16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6年6月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61332号)。
2016年7月22日,公司发布《关于实施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公告》。
二、公司关于撤回及重新申报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主要原因及相关决策程序
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西南证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深专调查通字2016975号),因西南证券涉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西南证券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西南证券处于立案调查期间,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其作为保荐机构的推荐。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顺利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经公司与西南证券友好协商,并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更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保荐机构的议案》,公司决定与西南证券解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销及保荐服务合同。双方同意互不负违约责任。公司与西南证券解除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相关保荐及承销服务合同后,公司拟重新聘请保荐机构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相关保荐及承销服务。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并在完成变更保荐机构的程序后重新申报。
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撤回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议案》及《关于重新申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587 证券简称:新华医疗 编号:临2016-068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份保荐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6月,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西南证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深专调查通字2016975号),因西南证券涉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西南证券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西南证券处于立案调查期间,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其作为保荐机构的推荐。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顺利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经公司与西南证券友好协商,公司拟与西南证券解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销及保荐服务合同。双方同意互不负违约责任。公司与西南证券解除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相关保荐及承销服务合同后,公司拟重新聘请保荐机构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相关保荐及承销服务。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中投视讯股权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47 股票简称:同达创业 公告编号:临2016-029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中投视讯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
公司拟以不低于评估值,通过公开方式转让公司持有的北京中投视讯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视讯”)3.0405%股权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一、交易概述
(一)公司拟以不低于评估值,通过公开方式转让公司持有的中投视讯3.0405%股权。
(二)公司2016年3月10日召开的七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盘活公司部分股权资产的议案》,其中包括以不低于评估值转让公司持有的中投视讯3.0405%股权(详见公司2016年3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时公告:临2016-004及2016年3月31日披露的临时公告:临2016-008))。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上述股权拟以公开挂牌的方式进行交易,尚不能确定最终交易对象。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1、本次出售的资产为中投视讯3.0405%股权。
2、中投视讯产权清晰,不存在任何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3、中投视讯成立于2007年10月8日,现注册资本9000万元,公司持股3.0405%。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制作发行动画片、电视综艺、专题片,利用信息网络经营音乐娱乐产品、游戏产品、动漫产品,信息服务业等。
4、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中投视讯的总资产812,958,911.94元,净资产677,449,275.68元,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421,168,779.80元,净利润53,858,493.79元。
(二)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中投视讯100%股权的评估值为17.94亿元(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评估报告)。
评估汇总表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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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了评定估算。值进行评估,得出如下评估结论:
收益法评估结论
按照收益法评估,被评估单位在上述假设条件下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179,400.00万元,比母公司账面净资产增值122,467.04万元,增值率215.11%。比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账面净资产增值112,157.76万元,增值率166.80%。
市场法评估结论
按照市场法评估,被评估单位在上述假设条件下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164,000.00万元,比母公司账面净资产增值107,067.04万元,增值率188.06%。比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账面净资产增值96,757.76万元,增值率143.89%。
评估结论的分析及选择理由
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结果出现差异的主要原因是:收益法是通过估算企业未来的预期收益,即以未来若干年度内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作为依据,采用适当折现率折现后加总计算得出经营性资产价值,然后再加上溢余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价值,减去有息债务得出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收益法反映了企业内在价值。
上市公司比较法是通过与被评估单位处于同一行业的并且股票交易活跃的上市公司作为对比公司,并选择对比公司的一个或几个收益性和资产类参数,计算对比公司市场价值与所选择分析参数之间的“价值比率”。经过比较分析被评估企业与参考企业的异同,对差异进行量化调整,计算出适用于被评估企业的价值比率,从而得到委估对象的市场价值。因为市场法与收益法评估途径不同,所以评估结论会有所差异。
由于市场法评估结论受资本市场股票指数波动影响大,并且每个公司业务结构、经营模式、企业规模和资产配置不尽相同,所以客观上对上述差异的量化很难做到准确。考虑收益法所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优于市场法,故优选收益法结果。
经评估,北京中投视讯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15年12月31日在上述各项假设条件成立的前提下,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人民币179,400万元(大写:壹拾柒亿玖仟肆佰万元)。
四、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股权转让通过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合同为产权交易所的格式文本。买受人成功摘牌后,公司将在产交所格式文本的基础上,与其补充约定如下主要内容: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的损益由买受方承担;本次交易产生的费用按产交所的有关规定由各自承担。
五、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人员安置及其他安排。
六、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股权转让是为了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实现存量资产价值最大化,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资金需求;若以评估值成交,公司预计获得投资收益约为2400万元。
2、公司不存在为该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公司理财,以及该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
七、报备文件
(一)公司七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决议
(二)中投视讯评估报告
(三)评估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