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证监会59个问答柔性解读公司债市场化与风险意识成关键词(上接A1版))
(上接A1版)比如,随着规范地方政府债务政策措施的落地和严格化,一些运作不规范的城投类企业发行的债券偿债能力引发投资者担忧。再比如,如果监管部门对于金融机构可投资债券的范围做出调整,金融机构需要适应监管要求而被动调整债券投资组合。
证监会还特别提醒,国企发行的债券偿债保障来源于其自身财务资源和商业化的增信安排,政府没有兜底的法律义务。当国有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内部现金流不足且不能及时从外部获取资金时,其发行的债券也会违约。例如,2015年,央企控股的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中期票据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未能按时足额兑付,成为近年来我国首单实质违约的国有企业发行的公募债券。2016年,国有企业东北特钢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也出现了违约。因此,投资者购买债券,不能只看“名头”,不能认为购买国企发行的债券就会高枕无忧。
对于一些发行人多渠道举债,存在“总债务篮子”失控可能引发偿债风险的预期现象。证监会特别提醒,债券市场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买方市场,机构投资者的谈判能力较强。在债券正式发行之前,发行人和承销商一般会向有意向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非正式推介,在此过程中,机构投资者可以就债券的特定条款提出自己的意见。针对发行人潜在的过度举债风险,有认购意向的机构投资者,可以要求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发行人的“总债务篮子”(包括贷款、债券、信托融资等)不能超过某一规模或净资产的一定比例;新的举债超过一定规模或比例后,约定发行人应及时披露。通过事前的积极参与,设置限制性规定和信息披露要求,投资者可以为自己及时知悉风险、控制风险赢得主动。
监管部门
不对投资收益做保证
2015年以来,信用债违约案例明显增多,债券投资风险逐渐暴露。一些投资者认为债券经过政府部门审批或是自律组织备案,是经过“权威机构”把关的,认为理应有保障。
对此,证监会特别提醒,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监管部门只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并不对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做保证。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相关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
证监会一贯重视推动建立市场化、法制化的债券信用风险处置机制,重点体现在强化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督导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履行职责,诚实守信;同时,对于欺诈发行,恶意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绝不姑息,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投资者在投资债券的过程中,也应树立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投资理念。
近年来,债券违约后的各种救济途径较为畅通,证监会发布的手册列举了多种救济方法。债券违约后,投资者可以视情况采取不同救济途径,包括自主协商、仲裁、违约求偿诉讼、破产诉讼等途径。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债券本质是发行人和持有人基于《合同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当债券发生违约时,诉讼标的均是发行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要求,因此债券持有人可以依法提请法院采取共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