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合肥11月12日新媒体专电(记者丁小溪)羁押在我国指的是一种逮捕、拘留以后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状态。为了改变逮捕之后“一押到底”的现象,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要求检察机关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因此,能否有效执行这一审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的指导下,由中国人民大学主办、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协办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发展与完善研讨会11日在安徽芜湖召开。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副厅长申国军、中国人民大学诉讼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等就如何通过公开听证方式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根据2016年2月最高检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14条,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
与会专家指出,应继续修改完善这一审查方式,提升审查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增强司法人文关怀。“采取公开审查方式,是检察机关大力推进司法属性和司法职能、以司法方式来执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一种体现,有利于保障公民人身自由。” 陈卫东说。
一些学者认为,应突出公开听证审查重点,对存在意见分歧的、案情复杂的或者提出申请的案件,以公开听证形式充分听取案件相关人员意见,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同时应注意,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其中一种手段,公开听证并不是所有案件的必经程序,在审查过程中仍应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明确公开审查案件的范围,并注意保密原则,案件的调查进展和证据情况在案件审结之前不得公开。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室主任熊秋红表示,由于听证委员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所进行的评估是相对主观的,未来听证会参与者应趋向于律师、教师等专业化职业还是向大众化方向发展,值得人们进一步探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检察机关享有对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的权能,旨在化解羁押率过高的问题。最高检公布的数据显示,自2013年以来,检察机关对逮捕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115560名犯罪嫌疑人,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部门采纳率为92.3%。
(原标题:专家建议进一步完善羁押必要性听证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