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东50多名农民工讨薪两年无果)
本报讯(记者丛民)下达“公开执行公告书”四个月,山东50多名农民工仍未拿到他们期待两年的工资。“说好工钱3万多元,到头来却只拿到了几千元。”济南市长清区党家庄镇的农民工梁玉健已经讨薪两年。
11月1日,《工人日报》记者见到了农民工梁玉健的工头韩伟伟。他告诉记者,2014年5月,山东宏润公司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沾化汇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沾化汇宏)的“沾化粉煤灰综合利用赤泥堆场项目建设安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了他。双方合同约定:按月进度支付每月工程量款的80%;每月10日前上报当月工程量,次月5日前拨付。
当年11月,他就领着50多名农民工来到赤泥堆场项目工地开始施工。然而,直到2015年5月,也没有领到一分钱。
“2014年底,快过年了,还没有发钱,工人们比较激动。我去问和我签合同的山东宏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公忠君,他说沾化汇宏没有给他们钱,没法给我们。为了让工人过年,我先垫付了十几万元,每个工人发了几千元。”韩伟伟说,“年后干到2015年5月还没有拿到工资,就干不下去了。”
为了给50多名农民工一个交代,韩伟伟数次去找山东宏润。他请公忠君吃饭并送了礼,花费几千元。后来公忠君出具了一张欠条,载明“欠韩伟伟工程款40.69万元”。
然而,欠条拿到了,欠款并没有兑现。韩伟伟一纸诉状将山东宏润告上法庭。但诉讼也是一波三折。由于施工地和合同签订地不同,工程所在地的沾化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裁定将该案移送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为此,他上诉至滨州市中院。9月中旬,中院作出了该案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沾化区法院审理的裁定。
经审理,2016年4月22日,沾化区人民法院判定:虽然原告韩伟伟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其与山东宏润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分包、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的规定,仍应支付韩伟伟40.69万元。
判决后,山东宏润没有上诉,但按照判决书执行又遇到了困难。2016年6月底,韩伟伟以判决执行未果为由,申请强制执行。7月1日,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向他下达了“公开执行公告书”。
据了解,目前涉及山东宏润的执行案件仅在沾化区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就有9件,公司财产也已经被查封,该院也于2016年7月25日将山东宏润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中。法院执行一庭负责人说:“当初申请保全的债权涉及第三方,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庭只能向山东宏润执行工程款,不能强制要求沾化汇宏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