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修法对民办教育有何影响?)
京华时报讯(记者沙雪良)昨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明确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选择设立非营利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表示,义务教育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也是国家强制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义务教育的属性决定了其不适合由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来实施,否则就有可能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甚至会加重人民群众的负担。
“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不是限制义务教育阶段由民办学校提供有特色、多样化的教育服务。”朱之文说,现有收费较高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根据各地的具体办法来确定收费标准,保持自己的办学特色,只要符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要求,都可以继续举办。
朱之文表示,修正案对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权益给予了充分的保障,并进一步完善了对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优惠、土地、收费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朱之文特别提出,目前我们国家已经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没有一所是营利性的,即使是收取较高学费的民办中小学也不是营利性的。所以,不存在法律实施后会有一大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会被强制退出的问题,“只有个别实施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他如果想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时候,会受到这个条款的限制”。
影响
已经开办的民办校何去何从?
法律
对于已经开办的民办学校,修改后的法律规定了过渡期:本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根据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
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背景
根据教育部公布的2015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6.27万所;招生1636.68万人,比上年增加72.83万人;各类教育在校生达4570.42万人,比上年增加268.52万人。
点评
江苏泰州市教育局副局长封留才认为,这一规定是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框架下的具体的制度设计,让举办者根据办学初衷和办学实力进行发展性、退出性选择,不仅符合“市场规律”,而且严格遵循了教育规律,有利于我国民办教育早日步入健康发展的快车道。“修改后的法律将过渡期的结算方式、财产清理方式说得很清楚,这样使民办学校心里有底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政策实施以后,实际操作中要注意好过渡政策的把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刚说。
民办校教职工待遇能提升吗?
法律
修改后的法律明确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还增添一条: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背景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介绍,有调查表明,民办学校的教师流动性高,普遍在10%以上,优秀教师流动性达40%以上,问题之一就是养老保险。
点评
朱之文认为,修改后的法律进一步完善了对民办学校的扶持政策,健全民办学校学生的资助制度,规定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优惠、土地、收费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特别是规定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税收、土地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政策,明确了鼓励的方向。此外,法律进一步强调了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的合法权益,为民办学校教师发展和权益保护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