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借亚运包车之便敛财)
广州日报讯(记者魏丽娜)曾先后担任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的张海峰,因受贿罪被一审法院判处缓刑,法院认定其受贿9.7万元,其中7.7万与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客运包车有关。检方指控其受贿金额为16.3万元,提出抗诉。广州市中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抗诉机关抗诉的其他受贿行为,只有单方面供述,无法相互印证,证据不足。被告人张海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2.2万元,上缴国库。
据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尤其是2010年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期间,张海峰利用其职务便利,或利用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广州市多家运输企业负责人贿送的现金及购物卡,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2万元,并为企业谋取利益。
据行贿人李某证言,张海峰是交委运管局副局长,负责配客卡、进站卡、春运牌等业务,为了与他搞好关系,送钱给张海峰。另外几名行贿人均承认有贿送购物卡与钱财给张海峰。
2013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海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对张海峰犯受贿罪,判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宣判后,检方提出抗诉,理据是量刑畸轻。
广州中院近日二审宣判,认为检方抗诉的其他受贿行为,现有证据只有行贿人或受贿人的单方面供述,无法相互印证,不应认定。一审判决有2.5万元受贿事实未认定。
因此,广州中院最终认定受贿金额为12.2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法律规定,二审对张海峰改判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2.2万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