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共设施,说好的不能“动手”)
10月14日,有媒体报道,因受台风影响,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大雨倾盆,当地两名男子为了疏导雨水打开窨井盖,并在窨井盖旁设置了警示标志,但是由于雨势过大,警示标志被大水冲走,导致一名11岁的女孩失足落井被吸走,10多天后其遗体在59公里外的瑞安市被发现。
经调查,警方确认家住事发地附近的郑某和邻居郑某某有重大嫌疑并将其抓获。目前,两人因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被刑事拘留。
公共设施不能乱动,这句话不是说着玩的。不论是出于好心还是别有目的,说不能乱动就不能乱动。郑某和郑某某这次一定懂得了这句话的含义。
事实上,除了窨井盖,我们的生活中还有大量随处可见又不能随意乱动的公共设施,一旦对它们动手,等待“出手者”的就是法律的严惩。
随意“取用”公共自行车被判刑
去年9月的一个晚上,三个十七八岁的小伙儿康某、杨某和马某(未满刑事责任年龄)准备到兰州的中山桥去玩,闲转至一公共自行车网点时,马某说步行太累,不如骑自行车过去,康某和杨某表示赞同。
因为三人都没有租车的公交卡,他们就商议直接把车“弄”出来代步,三人共同将三辆公共自行车从网点的锁止器中强行拉出后骑走了。行至兰州市城关区时,因马某对自己骑的自行车不满意,又从另一网点的锁止器上采用同样的方式强行拉出一辆公共自行车。
随后,三人骑着所盗车辆在返回七里河区金港城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查获公共自行车3辆。三人致兰州市公共自行车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损失财物共计价值达9450元。归案后的康某、杨某、马某供述称,只想拉出来骑一骑,根本没觉得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康某称,当时只是想如果被看管的人抓住,大不了赔钱,怎么也没想到会被判刑。
案发后,康某和杨某的家属赔偿了他们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康某和杨某结伙故意毁坏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康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杨某被判处拘役4个月,处罚金1000元。
事实上,故意损坏公共设施达到一定数额就可能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当然,如果是损坏了特定的公共设施,如通讯光缆、国防军用设备等,还会涉及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等危害国家或公共安全的具体罪名,承担更为严重的刑事责任。
不小心挖断电缆挖掘机司机获刑
地不能乱挖,一不小心挖坏电缆或管道就有可能获刑。去年8月,一位挖掘机驾驶员就吃了这样的亏。
浙江台州的一个养殖户请挖掘机驾驶员叶某帮自己挖鱼塘。为了干活,叶某将挖掘机开到养殖塘边,养殖户周某提醒叶某塘下有电缆,一开始叶某顺利挖了塘边的泥路。第二天再干活的时候,叶某却因一不小心把一根正在使用中的甬台温电信光缆挖断。
据报道,案发地埋有光缆线已经多年,塘岸边红白相间的水泥桩写有“电信光缆”的字样,养殖塘旁边也有警示牌。案发后,叶某主动停止施工作业,积极配合电信传输局的人一起修复电缆,主动赔偿电信传输局损失费15万元,并取得了受害单位的谅解。
经鉴定,叶某造成的直接损失(线路的修复费)为133540元,同时造成3条长途干线大容量波分系统中断时间达129分钟,电路损失达1459.25万元。
此后法院以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一审判处叶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哪些设施属于城市公共设施
公共设施是由政府提供属于社会公众享用或使用的公共物品或劳务,公共设施是用以满足人们公共需求和公共空间选择的设施,涵盖了公共行政设施、公共信息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公共体育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公共教育设施、公共绿化设施等。
城市公共设施不同于农村公共设施,具体来说,城市公共设施主要涵盖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城市垃圾处理系统、城市道路、城市桥梁、港口、市政设施抢险维修、城市广场、城市路灯、路标路牌、城空防空设施、城市绿化、城市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等。
我国对公共设施的法律保护分为以下几个层级,除了《宪法》外,我国《刑法》在第二章分别规定了“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等行为的定罪和量刑幅度。上述规定的罪名均要求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则需根据不同犯罪行为和情节,按照相应罪名定罪量刑。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还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也就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明确了具体的处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