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呼格案”专案组组长获刑18年)
京华时报讯(记者张淑玲)昨天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冯志明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款100万元;因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获刑7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获刑3年;因犯贪污罪获刑2年,罚款10万元。最终,法院数罪并罚共判处冯志明有期徒刑18年,罚款110万元。冯志明曾任“呼格案”专案组组长。
呼伦贝尔中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冯志明在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局长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13个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并伙同其妻子金焱(另案处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房产,受贿3891091元;冯志明对34428288.28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其私自持有、藏匿4支枪,549发子弹;擅自处分国有资产,将15万元售车款据为己有。
冯志明被指控的4个罪名涉及犯罪事实10余项,犯罪时间集中在2000年以后至案发前的10余年间。因“呼格案”发生在1996年,故冯志明并未因“呼格案”受到指控。
据了解,庭审中冯志明对于贪污罪持有异议,并否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他认为,在被指控的贪污罪中,部分逢年过节的礼金他确实不该收,但检方指控他低价买房高价卖房的行为,应属正常的市场买卖,不应计入贪污总额,且巨额资产是自己生意所得,并非来源不明。
呼伦贝尔中院最终审理认定,冯志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贪污罪。鉴于冯志明到案后主动交代了部分受贿事实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冯志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法庭最终数罪并罚,共判冯志明有期徒刑18年,罚款110万元。
新闻背景
“呼格案”27人被追责
冯志明因主办“呼格案”为社会关注。1996年4月9日,年仅18岁的呼格吉勒图在其工作的呼和浩特市毛纺厂一女厕内发现了一具女尸,呼格吉勒图报案后,警方介入调查。
因认定该女子被奸杀,报案人呼格吉勒图为凶手,在案发仅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
2005年,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出自己才是毛纺厂女厕奸杀案的真凶,该案遂引发媒体和社会高度关注。
呼格吉勒图父母始终未放弃为儿子洗冤行动。2014年11月20日,该案再审。2014年12月15日,呼格吉勒图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宣告无罪。12月19日,内蒙古公、检、法等部门启动呼格吉勒图案的追责程序。
2014年12月30日,内蒙古高院向呼格吉勒图父母支付国家赔偿金共205万余元。
在接到呼格吉勒图父母对该案办案人员的控告书后,2016年1月,司法部门对该案负有责任的27人予以追责,而专案组组长冯志明也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公诉,并于今年8月1日在呼伦贝尔市中院接受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