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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网约车细则征意见:司机需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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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武汉网约车细则征意见:司机需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

中国证券网讯 据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武汉市交通运输委员会10月14日消息,为积极稳妥推进武汉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根据国家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武汉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组织起草了《武汉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全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武汉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三个文件。

《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指出,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取得本市居住证

【文件全文】

武汉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全市

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管理体制的意见》(武政规﹝2014﹞24号)实施以来,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稳步推进,对于满足市民出行需求,提升城市综合服务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为了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和省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突出企业市场主体责任,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推动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发展,努力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坚持乘客为本、改革创新、依法规范、属地管理的原则,统筹巡游车和网约车发展,统筹市域巡游车和区域巡游车发展,促进巡游车和网约车融合发展。

二、深化巡游车改革

(一)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继续推进存量规范、增量改革的经营权管理制度改革。巡游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车辆营运许可期限统一为6年,起始期为对应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注册日期”,终止期为对应车辆实际退出营运的时间。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车辆营运许可终止后,经营者可以重新申请许可,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其在原许可期限内的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予以许可。

(二)健全利益分配制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经营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要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鼓励、支持和引导经营企业、行业协会与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市场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鼓励经营企业探索按单提成或按班费制结算的新型利益分配机制。

(三)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巡游车实行政府定价,并逐步探索政府指导价。综合考虑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四)推动转型升级。加快巡游车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引导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电召+站点候客”运营模式,减少车辆空驶。推广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方便乘客出行。支持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个体经营者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实行组织化管理。鼓励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

(五)健全退出机制。依法开展以乘客投诉、第三方测评、安全营运为主要内容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底线”管理。对考核不合格的巡游车经营者,取消经营资格。对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不稳定责任事件、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等情形,按有关规定收回对应车辆的经营权。加强对驾驶员营运服务的监管,对劣质服务的驾驶员,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三、规范发展网约车

(一)规范网约车发展。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舒适的运输服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合理确定并通过平台明码标价;需要实行动态加价的,应当制定动态加价规则,向市价格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网约车不享受国家、省、市关于巡游车的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城市道路交通优先通行、城市ETC优惠等政策。

(二)加强网约车经营管理。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对网约车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将对应车辆、驾驶员信息清除,并报请市相关管理部门,依法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四、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

(一)鼓励私人小客车开展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以下简称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鼓励提供免费互助的合乘,制定规则规范分摊成本的合乘行为,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明确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及其他网络平台提供合乘出行,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接入的车辆须为本市号牌,每日每车派单次数不超过2次。

五、改革行业监管体制

(一)精简市级行政权力。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要按照能放则放、应放尽放的要求原则,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调整和规范市级权力清单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向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下放出租汽车管理权力,进一步完善属地管理、市级指导、以区为主、市区联动的出租汽车行业监管体制。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区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监督检查,依法实施出租汽车市场稽查、行政处罚和网约车车辆许可,查处非法营运行为等。交通枢纽、主次干道、商圈等区域和地段的巡游车营业站和临时停靠点,由所在区负责管理(机场巡游车营业站由湖北机场集团负责管理)。

(三)加强区级交通管理机构建设。各区要根据交通行政权力下放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区级交通管理机构建设,落实与行使交通行政权力相适应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经费预算。

六、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一)完善服务设施。各区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停车、就餐、如厕等困难。在交通枢纽、主次干道、商圈等区域和地段应当划定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

(二)完善信用体系。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加强法制建设。加快完善出租汽车管理与经营服务的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明确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规范资质条件和经营行为,形成较为完善的出租汽车管理法规体系。

(四)强化市场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建立部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简化手续流程,努力实现行政许可易办理、零证明。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五)深化文明建设。设立出租汽车文明新风奖,开展星级车、星级驾驶员和优秀企业评选活动,对文明服务、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的驾驶员和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经营企业给予奖励。

七、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宣传、网信、信访、维稳、发展改革、法制、经信、公安、财政、人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质检、税务、通信、人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人任成员,统筹推进深化改革各项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市相关管理部门、各区要根据职责分工,研究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及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分解任务,建立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改革任务顺利实施。

(三)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宣传的主渠道作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广泛宣传深化改革的意义、内容;要加强社会沟通,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条【发展原则】 坚持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依法规范管理,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调节网约车数量和运价。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负责网约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接受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公安、人社、商务、税务、工商、质检、网信、通信、人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五条【平台条件】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法人企业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分支机构;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在本市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按要求配备服务质量、安全监管、投诉处理等管理人员,具有在本市开展经营的信息服务和管理能力;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车辆条件】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在本市登记注册,且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3年;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尾气排放符合我市环保标准;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五)车辆具有车身电子稳定系统,安全气囊不少于4个,轴距不小于2700mm;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轴距不小于2650mm,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且功率不小于100kw;

(六)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七)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驾驶员条件】 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取得本市居住证;

(二)取得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C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八条【平台申请和许可】 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向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包括: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范本。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中有关线下服务能力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网约车平台公司发放有效期为6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车辆申请和许可】 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车辆,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车辆所有人向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及复印件;

(三)与网约车平台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除外);

(四)车辆彩色照片2张及照片电子文档;

(五)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申请表。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条【驾驶员申请和许可】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驾驶员,由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身份证、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彩色登记照片3张。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对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注册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 经营规范

第十一条【平台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证运营安全,对服务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二)建立并落实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责令投诉较多、服务恶劣的驾驶员或车辆退出营运,并将退出的驾驶员或车辆的信息报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

(三)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设置固定电话受理投诉,及时调查处理乘客投诉,对乘客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四)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需要实行动态加价的,应当制定动态加价规则,向市价格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五)网约车不得安装顶灯、空车待租标志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标识,可以在接入平台的车辆上张贴或喷涂网约车标识;

(六)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方式向乘客提供出租汽车发票;

(七)保证网络服务平台运行的可靠性,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

(八)平台数据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九)保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正常使用;

(十)不得利用网络服务平台发布危害社会稳定等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

(十一)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驾驶员责任】 网约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按照运营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三)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保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等运营设备完好;

(四)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五)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或中途甩客;

(六)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七)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八)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运营,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巡游车营业站排队候客;

(九)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十三条【乘客责任】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网约车运营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二)自觉履行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达成的电子协议,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五)不得在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六)醉酒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行业监管】 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和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经营企业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十五条【部门监管】 工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过程中的无照经营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人社部门应当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价格部门应当对网约车价格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应当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税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公安、网信、通信部门应当对网络、通信信息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信息共享】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监管平台,实现与发展改革、公安、人社、商务、税务、工商、质检、网信、通信、区交通运输等部门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信息、乘客评价信息以及信用记录等。

第十七条【行业自律】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三)、(五)、(七)、(八)、(九)、(十一)项规定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网约车平台公司予以改正,并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四)、(六)项规定的,由价格、税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三)、(八)项规定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驾驶员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安、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吊销或注销相关证件的,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可依法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一条【处罚主体】 《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价格部门予以实施。

第二十二条【信息通报】 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或者私人小客车合乘提供者违规开展合乘服务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的身份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通报行为人所在的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驾驶员)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驾驶员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循公益合乘优先、民间互助自愿、维护合法权益、合乘信息真实、分摊成本合理、严禁非法运营的原则。

三、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各方自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不属于经营性客运活动,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四、驾驶员在合乘中应当依法自律、安全驾驶;所选择的线路应当符合顺路便行的原则。

五、提供合乘的车辆须是驾驶员本人所有的、具有本市号牌且经检验合格的7座以下小客车。车辆所有人为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非营业性小客车不得提供合乘出行。

六、驾驶员与合乘者可以合理分摊合乘里程消耗的油、气、电费用和道路(桥梁、隧道)通行费用,除此之外驾驶员不得收取时间计费及其他任何费用。每公里合乘费用不得高于巡游车公里租价的50%。

七、驾驶员应当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与合乘者约定行驶线路、出行时间、乘车地点、费用分摊、安全责任、人身保险等事宜。

合乘双方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并进行核实,确保合乘规范和安全。

八、平台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实行实名注册,内容应当包括: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及保险状况等信息;合乘者身份证;驾驶员、合乘者的手机号码;

(二)为合乘双方提供协议文本,明确驾驶员、合乘者和平台的责任和义务;

(三)所提供下载的合乘软件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巡游车、网约车软件合并;数据库应当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

(四)按照本意见第六条的规定计算合乘分摊费用;

(五)不得提供超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合乘信息服务,注册驾驶员的合乘频次每车每天不得超过2次;

(六)注册驾驶员和车辆如发生违法行为或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平台应当及时注销其注册信息、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务;

(七)妥善保护合乘双方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交通、公安、通信、网信等部门依法监管。

九、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以合乘名义开展非法营运。对收费明显高于合乘计费标准、提供合乘服务超过规定次数、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十、本市鼓励社会各界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宣传活动,规范合乘行为、抵制非法运营,维护合乘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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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小阿隋
2024-04-19 02: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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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知家
2024-04-18 16: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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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风西洲
2024-04-16 22: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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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00:4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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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8 09: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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