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银行业绿色信贷助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把绿色发展理念摆在突出位置。2015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纲领性文件,指导和引领生态文明发展。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重要工具和方式,对各行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导向、引领、支撑与促进作用。因此,发展绿色金融,引导金融机构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建立“绿色”信贷文化,通过金融手段实现社会资源配置向绿色、循环、低碳领域倾斜,抑制“两高”行业和涉及“落后产能”企业的扩张,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绿色信贷是我国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绿色金融中起步最早、规模最大、发展最成熟的部分。多年来,银监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深入领会绿色发展理念内涵,将大力发展绿色信贷列为银监会的重点工作,积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绿色信贷为抓手,持续优化信贷结构,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并取得显著成效,有力地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
一、绿色信贷政策体系逐步完善,为促进绿色信贷业务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一)建立绿色信贷框架。2007年以来,银监会陆续出台了《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绿色信贷指引》、《能效信贷指引》。目前已基本建立了以《绿色信贷指引》为核心的绿色信贷制度框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节能环保授信和绿色信贷的政策界限、管理方式、考核评价等作出明确规定,有效促进信贷资金投向环保、低碳领域。
(二)建立信贷统计监测体系。为准确掌握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开展情况,2013年,银监会印发了《绿色信贷统计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落后产能、环境、安全等重大风险企业信贷情况,支持节能环保项目及服务贷款情况,绿色信贷资产质量情况,贷款支持的节能环保项目所形成的年节能减排能力情况进行定期统计,为完善绿色信贷考核评价机制奠定基础。
(三)建立综合考核评价体系。2014年,银监会印发了《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中设置社会责任类指标;从2015年起,银监会每年组织国内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自评价,督促全面对照标准自查绿色信贷工作中的缺陷。
(四)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银监会与环保、安监、工信、能源等主管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收集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违反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名单,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信贷决策、防范化解风险等提供了重要的信息支持。2016年,银监会与工信部、人民银行联合出台《加强信息共享促进产融合作行动方案》,并积极通过产融合作试点城市总结经验,将产融信息共享进一步推向深入。
(五)建立国际交流合作机制。2012年,银监会联合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召开了首届“绿色信贷论坛”。在银监会的倡导下,成立了“新兴市场绿色信贷跨国工作组”,银监会成为跨国工作组常任主席。之后,银监会联合国际金融公司,开发了绿色信贷互联网交流平台,积极推动各国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在绿色信贷工作方面的交流互动。目前,工作组成员包括中国、巴西、秘鲁、孟加拉国、印度尼西亚、尼日利亚等25个国家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或银行业自律组织。2013至2015年,跨国工作组分别在日本、尼日利亚、秘鲁召开了第二、第三、第四届绿色信贷年会。
二、绿色信贷业务快速发展,成为国际可持续金融的标杆
(一)推动绿色信贷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绿色信贷统计制度》,目前绿色信贷包括两大部分:支持节能环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3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制造端的贷款;支持节能、环保项目和服务(共包含12大项目类型)的贷款。截至2016年6月末,21家主要银行机构绿色信贷余额达7.26万亿元,占各项贷款的9.0%。其中,节能环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新兴产业贷款余额1.69万亿元,节能环保项目和服务贷款余额5.57万亿元。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绿色信贷余额占各项贷款比例持续增高,2013至2015年末分别为8.7%、9.3%、9.7%。
节能环保项目和服务贷款资产质量较好。截至2016年6月末,21家主要银行机构节能环保项目和服务贷款不良率为0.41%,低于同期各项贷款不良率1.35个百分点。
节能环保项目和服务贷款环境效益显著。按照2016年6月末节能环保项目和服务贷款支持资金比例测算,预计可年节约标准煤1.87亿吨,减排二氧化碳当量4.35亿吨,减排化学需氧量397.73万吨、氨氮43.45万吨、二氧化硫399.65万吨、氮氧化物200.60万吨,节水6.23亿吨。
(二)引导银行机构不断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银监会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推动绿色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在排放权金融方面,为推动国内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体系健康发展,支持银行机构为试点地区交易所开发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清算系统,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探索国内碳排放权、排污权抵(质)押融资业务,发行低碳信用卡业务等。在能效金融方面,一是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通过信贷风险损失分担等模式,加强与国际领先金融机构合作,提高我国银行机构绿色信贷的意识和能力。二是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融资业务,并在总结国内试点银行经验的基础上,于2015年印发《能效信贷指引》,指导更多银行机构更规范地开展能效信贷业务。在拓宽绿色信贷资金来源方面,银监会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2015年以来,银监会先后批准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青岛银行等在境内外发行绿色金融债、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截至2016年7月末,我国银行机构在境内外资本市场累计发行绿色金融债折合人民币1100亿元,为扩大绿色信贷投放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
(三)中国绿色信贷制度和实践为各国借鉴和效仿。近年来,越南、肯尼亚、蒙古、印度尼西亚、俄罗斯等国家的银行业监管部门和银行机构先后来中国学习交流绿色信贷工作。银监会应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及相关国家邀请,先后派人赴世界银行以及越南、泰国、印度尼西亚、蒙古、日本、孟加拉国、莫桑比克、尼日利亚、南非、秘鲁、巴西等地介绍中国的绿色信贷经验和做法。在中国的影响和带动下,孟加拉国、越南、蒙古、印度尼西亚、秘鲁等国的银行业监管部门或银行业协会先后制定了本国的绿色信贷制度,指导本国银行业开展绿色信贷工作。
三、制约绿色信贷深入发展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近年来,我国绿色信贷快速发展。但是,一些基础性、制度性的问题仍然制约绿色信贷深入发展。这既是挑战又是机遇,需要银行业准确把握、积极应对。
一是绿色信贷发展的外部环境还有待改善。绿色信贷的发展需要高水平的环境、健康、安全标准,强有力的执法环境,充分反映环境和生态损害成本的市场价格机制,公开、透明、及时的信息披露和社会监督。与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在相关制度建设、法治建设、市场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对绿色信贷的深入发展形成一定的制约。
二是绿色信贷缺乏有效的外部激励。在目前的环境下,节能减排的外部性较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专业性较高的绿色信贷业务,必然伴随着成本提高。目前缺乏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激励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的动力不足。
三是发展绿色信贷的机制还有待完善。目前许多银行在鼓励、引导资金投向节能环保领域还缺乏有力的激励约束制度,人力、财务资源配置不充分,流程、产品创新不足,组织架构不完整,专业化队伍不健全等;在融资服务过程中,银行缺乏识别、防范、管理环境与社会风险的机制安排和人才队伍;在提升机构形象方面,缺乏提升自身环境与社会表现的统筹安排。目前,只有少数银行有比较健全的绿色信贷组织体系,设置了专门负责绿色信贷的职能部门。
四是绿色信贷专业能力有待提高。银行发展绿色信贷,需要在客户企业的生产经营、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具有专业知识及经验的人才。但是,目前大部分银行的绿色信贷管理推动职责是由其他职能部门兼职开展,专业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抓住绿色经济发展新机遇,深入落实绿色金融新要求
下一步,银监会将继续深入贯彻《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精神,积极落实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重点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探索建立产融信息对接机制,推动相关部门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等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金融机构的贷款和投资决策提供依据,丰富金融机构防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工具和手段。
二是进一步完善支持绿色信贷的政策体系。完善绿色信贷统计制度,配合相关部门统一绿色债券界定标准。加强绿色信贷实施情况监测评价,研究探索建立绿色银行评价体系。
三是支持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发行绿色金融债、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提高我国绿色金融债在国际上的影响力。持续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投放,加大对绿色、循环、低碳经济的支持力度,助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作者为银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