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14年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0622 证券简称:嘉宝集团 编号:临2016_042
债券代码:122333 债券简称:14嘉宝债
2014年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券登记日:2016年10月21日
●债券付息日:2016年10月24日
由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发行的2014年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10月24日支付自2015年10月23日至2016年10月22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4年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4嘉宝债(122333)
3、发行人: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9.6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含第3年末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891号文
7、债券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年利率5.50%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计息期限: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2014年10月23日至2019年10月22日;若投资者部分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4年10月23日至2017年10月22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4年10月23日至2019年10月22日;若投资者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2014年10月23日至2017年10月22日。
10、付息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15年起每年10月23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为本期债券的付息债权登记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15年起每年10月23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兑付日:2019年10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3、信用级别: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2016年6月7日,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跟踪评级,维持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AA,维持本公司债券信用等级AA。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1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14年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50%。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55.0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6年10月21日。
2、本次付息日:2016年10月24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6年10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嘉宝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和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4嘉宝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代扣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清河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钱明
联系人:孙红良、刘建新
联系电话:021-59529711
传 真:021-59536931
邮 编:200100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4层
法定代表人:马骥
联系人:浦晓舟
电话:021-23153888
传真:021-23153500
邮政编码:20001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本公告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上披露。
特此公告。
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期:2016年10月14日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公告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16-091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2016年1月1日—2016年9月30日
(二)预计的业绩:
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未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主要原因系公司所属风力发电企业一季度遭受弃风限电影响,但二、三季度限电情况逐步有所好转。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具体财务数据以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数据为准。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0月13日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16-092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10月9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于2016年10月1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许峰先生主持,公司监事会3名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通讯方式依法列席了董事会。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解聘吴春芳女士总会计师职务的议案》。
吴春芳女士因个人原因,请求辞去其担任的公司总会计师职务。吴春芳女士辞去总会计师职务后,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也未持有公司股票,吴春芳女士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吴春芳女士的辞职报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公司董事会对吴春芳女士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聘任马丽萍女士为公司总会计师的议案》。
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王志强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聘任马丽萍女士为公司总会计师(马丽萍女士简历附后)。
具体内容详见于2016年10月1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解聘吴春芳女士总会计师职务暨聘任马丽萍女士为公司总会计师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0月13日
附件
马丽萍女士简历
马丽萍,女,回族,1974年2月出生,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历任宁夏银仪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主任、副总经理,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部长。马丽萍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5条的规定, 马丽萍女士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马丽萍女士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16-093
关于解聘吴春芳女士总会计师职务
暨聘任马丽萍女士为公司总会计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解聘吴春芳女士总会计师职务的议案》和《关于聘任马丽萍女士为公司总会计师的议案》。
吴春芳女士因个人原因,请求辞去其担任的公司总会计师职务。吴春芳女士辞去总会计师职务后,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也未持有公司股票,吴春芳女士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吴春芳女士的辞职报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同意解聘吴春芳女士总会计师职务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吴春芳女士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经公司总经理王志强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聘任马丽萍女士为公司总会计师(马丽萍女士简历附后),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公司独立董事就聘任马丽萍女士为公司总会计师的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总会计师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决策程序合法,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总会计师候选人马丽萍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得担任公司总会计师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同时马丽萍女士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名人选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工作,有利于公司发展。同意聘任马丽萍女士为公司总会计师。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0月13日
附件
马丽萍女士简历
马丽萍,女,回族,1974年2月出生,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历任宁夏银仪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主任、副总经理,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部长。马丽萍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5条的规定, 马丽萍女士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马丽萍女士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16-094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监事辞职及选举职工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近日收到贾新军先生的书面辞职函。贾新军先生自担任公司监事以来,认真履行监事的职责,公司监事会对其在担任职工代表监事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贾新军先生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的监事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且导致公司监事会内职工监事出现空缺。为了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监督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召开职工代表组长第三次联席会议,经与会的职工代表审议,选举张静超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附后),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6年10月13日
附件
张静超先生简历
张静超,男,汉族,1964年2月出生,大学学历,高级政工师。历任宁夏青铜峡市立新中学教师,宁夏大坝发电厂子弟学校教研组长、校长办公室主任,宁夏大坝发电厂组织科组织干事,宁夏马莲台发电厂思想政治工作部主任、厂长办公室主任、机关党支部书记、党群工作部主任,宁夏发电集团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副主任,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副主任,宁夏宁电物流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副总经理。现任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主席、纪委书记。张静超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5条的规定, 张静超先生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张静超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88 证券简称:石英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50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总额不超过2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2016年4月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详细内容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编号:2016-007、012)。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近日,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11,2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1、产品名称:浦发银行利多多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
产品类型:保证收益。
产品预期净年化收益率:2.85%/年。
产品起息日:2016年10月13日。
产品到期日:2017年01月09日。
公司购买产品金额为:6,000万元。
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浦发银行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产品名称:中银保本理财-人民币按期开放理财产品。
产品类型:保证收益。
产品预期净年化收益率:2.50%/年。
产品起息日:2016年9月30日。
产品到期日:2016年12月30日。
公司购买产品金额为:3,200万元。
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中国银行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产品名称:中国建设银行"乾元-周周利"开放式资产组合型保本人民币理财产品。
产品类型:保证收益。
产品预期净年化收益率:2.20%/年。
产品起息日:2016年9月28日。
产品到期日:2016年10月25日。
公司购买产品金额为:2,000万元。
资金来源:募筹资金。
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高度关注理财产品的风险控制,购买的理财产品均为短期保本型。在上述理财产品期间,公司总经理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门与相关银行保持联系,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进展情况,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运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闲置资金,购买安全性高、风险低的银行短期理财产品,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及自有资金正常需求。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的短期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有利于公司和投资者获得更好的投资回报。
四、公告日前十二个月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
■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前十二个月累计使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金额为人民币146,970万元(含本次),其中闲置募集资金56,5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90,470万元。
五、备查文件
1、浦发银行-利多多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合同;
2、中银保本理财-人民币按期开放理财产品认购委托书及说明书;
3、中国建设银行"乾元-周周利"开放式资产组合型保本人民币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及说明书。
特此公告。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0月14日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第9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0548 股票简称:湖南投资 编号: 2016-034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第9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度第9次董事会会议(临时)通知于2016年10月9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
2.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16年10月1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人数为8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8人。
4.监事会全体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提案》
表决结果: 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议案获得通过。
董事会聘任胡连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5]。
独立董事对《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提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公司所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2.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经了解公司所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和身体状况,均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14日
股票代码:000548 股票简称:湖南投资 编号:2016-035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召开了董事会2016年度第9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提案》:聘任胡连宇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简历附后),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特此公告。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14日
简历:
胡连宇,男,1979年出生,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历任长沙市曹家坡小学校长,长沙市雨花区委办公室干部、副主任科员,长沙市雨花区直属机关工委委员、纪委书记,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干部、副主任科员,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秘书一处副处长、主任科员,中共长沙市委组织部研究室主任、政策法规处处长,长沙市领导科学学会副秘书长,中共长沙市委组织部干部一处处长;现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胡连宇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胡连宇先生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不存在 2014 年八部委联合印发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证券代码:000548 证券简称:湖南投资 公告编号:2016-036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16年1月1日-2016年9月30日
2.预计的经营业绩:
□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1)期间:2016年1月1日-2016年9月30日
■
(2)期间:2016年7月1日-2016年9月30日
■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公司2016年度前三季度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大幅增加,业绩同向上升的主要原因是:
1.截至本期末,公司已收回长沙市金霞经济开发区1094亩土地项目资金12,000万元,超过原预付的本金11,151.22万元,依据长沙市财政预决算评审中心计算确定的利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和公司年审会计师机构意见,本期确认长沙市金霞经济开发区1094亩土地项目利息收入所致。
2.本期路桥通行费收入和房地产销售收较上年同期增长所致。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期业绩预告为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
2.2016年度前三季度业绩的具体财务数据将在公司2016年第三季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0月14日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中天能源 公告编号:2016-090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10月3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10月31日 14点00 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soho塔2B座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10月31日
至2016年10月3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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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请见2016年10月13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se.com.cn。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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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 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二) 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股东账户和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三) 登记时间和地点:2016年10月28日(上午9点30分至11点30分,下午14:00-16:00 时)到办理登记。
(四)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收件截止日2016年10月28日17:00时)。
六、 其他事项
(一)、公司联系地址、邮编、传真、联系人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soho塔2-B座29层
邮编:100000
联系电话:010-84927035-887
传真:010-84928665
联系人:张薇
(二)、会务费用:与会股东一切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1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10月31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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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中天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6-091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10月1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举行,应参加表决董事8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8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经表决,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为青岛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90号公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14日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6-210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0月13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10月12日~10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12日下午3:00至2016年10月13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68号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6年10月10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714,579,7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6436%。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714,490,0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641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89,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明列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收购逸涛万国房地产50%股权的议案》(该议案为特别议案,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14,490,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874%;反对8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1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353,0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8.3519%;反对8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64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泓璟达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为特别议案,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14,490,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874%;反对8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1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353,0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8.3519%;反对8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64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宇特顺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为特别议案,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14,490,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874%;反对8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1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353,0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8.3519%;反对8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64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福璟泰置业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为特别议案,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14,490,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874%;反对8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1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353,0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8.3519%;反对8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64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伟、陈伟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6-211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成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局第五十三次会议及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草案)》,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上限不超过9亿元。
公司已于2016年10月10日披露了公司上述员工持股计划已实施完成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该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及锁定期相关事宜(详见公司2016-206号公告)。
以公司截至2016年9月30日总股本为基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总数占公司总股本3.23%,未发生员工因参与上述员工持股计划而产生股份权益变动需要披露的情形,且公司公布及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未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处罚的情形。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