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寿安保稳健)
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16年11月15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环广场塔3办公楼11层1113室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C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C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率方案说明书》(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6年10月19日,即在2016年10月19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gsfunds.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鉴,如预留业务印鉴等,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西环广场塔3办公楼11层1113室),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环广场塔3办公楼11层1113室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表决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关于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C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2013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16年10月19日。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国寿安保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3日
附件一:《关于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C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C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率方案说明书》
附件一:
关于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C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C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率。《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C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率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为实施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C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率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C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率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C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率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3日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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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sfunds.com.cn)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年 月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明编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C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基金”或“本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C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C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率方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因此降低管理费率和C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率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1、将“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的“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由原来的: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修改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将“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的“3、销售服务费”由原来的: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修改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本基金管理费率和C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率调整方案存在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已对主要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我们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系统升级公告
因系统升级维护需要,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于2016年10月15日10:00 后暂停本公司网站(www.gsfunds.com.cn)、直销系统(包括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微信客户端、国寿基金APP)的服务。升级维护完成后,将于2016 年10月16日22:00 重新开通。
暂停服务期间给投资者带来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10月1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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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需在开放日办理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申购费)人民币,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100元(含申购费)人民币。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最低申购金额为单笔100元(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它销售机构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1、本基金A类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A类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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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下,确定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本基金A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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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6个月指180天;
(2)本基金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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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基金的转换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费用。(1)转出基金赎回费:基于每份转出基金份额在转换申请日的适用赎回费率,计算转出基金赎回费。(2)申购费补差:两只前端收费基金(包括申购费为零的基金)之间的转换,按照转出金额分别计算转换申请日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如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大于转出基金申购费,则按差额收取申购补差费;如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小于等于转出基金申购费,则不收取申购补差费。
具体申购费率标准请见各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和最新公告。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申购费补差(外扣)=转出净额×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出净额×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由非货币型基金转出时:
转入份额=(转出净额-补差费)/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型基金转出时:
转入份额=(转出净额-补差费+结转收益)/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适用基金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目前暂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募集管理的以下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优胜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月月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锐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稳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基金份额转换业务(只适用于前端收费模式)。
本公司今后募集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基金转换业务。具体信息可参见届时相关公告文件或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066进行咨询。
(2)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对应转换转入与转换转出基金的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本公司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3)有关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业务规则敬请查询2015年2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本公司网站的《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的公告》。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直销柜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邮编200120,直销传真:021-50120895,客服热线:400-666-0066。
(2)网上直销平台:交易网址http://www.xcfunds.com
(3)关于网上直销平台实行的费率优惠:
投资者通过信诚网上直销系统申购本基金,根据支付渠道不同有如下费率优惠:
1) 中国农业银行卡:原申购费率高于 0.6%的,享受费率7折优惠,若优惠折扣后费率低于 0.6%,则按 0.6%执行;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 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2) 中国建设银行卡:原申购费率高于 0.6%的,享受费率8折优惠,若优惠折扣后费率低于 0.6%,则按 0.6%执行;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 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3) 招商银行卡:原申购费率高于 0.6%的,享受费率4折优惠,若优惠折扣后费率低于 0.6%,则按 0.6%执行;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 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4) 汇付天下三方支付:原申购费率高于 0.6%的,享受费率4折优惠,若优惠折扣后费率低于 0.6%,则按 0.6%执行;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 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5) 银联通三方支付:原申购费率高于 0.6%的,享受费率4折优惠,若优惠折扣后费率低于 0.6%,则按 0.6%执行;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 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16年10月13日起,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将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3)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开放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查阅《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投资者亦可致电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0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xcfunds.com进行查询。
(5)为确保投资人能够及时收到对账单,请投资人注意核对开户信息是否准确、完整。如需补充或更改,请及时到原开户机构更正相关资料。
(6)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于投资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3日
信诚基金关于信诚至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华泰证券
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泰证券”)签署的基金销售代理协议,本公司旗下的信诚至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将于2016年10月14日起增加华泰证券为销售机构。
一、自2016年10月1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泰证券的各指定营业网点、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及认购业务。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二、投资者欲了解信诚至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本公司网站上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法律文件。
三、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2、投资者也可致电信诚基金管理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0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xcfunds.com查询。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3日
信诚基金关于信诚至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民生银行
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公司(简称“民生银行”)签署的基金销售代理协议,本公司旗下的信诚至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将于2016年10月13日起增加民生银行为销售机构。
一、自2016年10月13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民生银行的各指定营业网点、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及认购业务。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二、投资者欲了解信诚至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本公司网站上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法律文件。
三、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公司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2、投资者也可致电信诚基金管理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0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xcfunds.com查询。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3日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所持有停牌股票
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2008】38号文),并参照《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以下简称“《参考方法》”),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自2008年9月起,采用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提供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对所管理的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自2016年10月11日起,本公司对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云南白药(证券代码:000538)”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待上述股票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将恢复采用当日收盘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本公司旗下基金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中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进行估值,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投资者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xcfunds.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066咨询有关信息。
特此公告。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3日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诚鼎利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相关规定,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就旗下信诚鼎利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信诚鼎利,基金代码:165528)参与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智光电气,股票代码:002169.SZ)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事项公告如下:
■
注:基金资产净值、账面价值为2016年10月11日数据。
特此公告。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信诚至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10月1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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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募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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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未持有本基金份额。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合同生效前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及其他费用从基金发行费用中列支,不另用基金财产支付。
(2)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3)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认购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申请的成功与否须以本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的查询,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066或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xcfunds.com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3日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021 证券简称:山东华鹏 公告编号:临2016-057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6年10月12日在公司五楼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德华主持,公司监事、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经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议案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公司指定披露的媒体上的《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临2016-059)。
表决情况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 审议通过《关于对博源燃料电池(上海)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本议案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公司指定披露的媒体上的《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博源燃料电池(上海)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临2016-060)。
表决情况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12日
●报备文件
董事会决议
证券代码:603021 证券简称:山东华鹏 公告编号:临2016-058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6年10月12日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祖通先生主持,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意见: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3,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并监督公司该部分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10月12日
●报备文件
监事会决议
证券代码:603021 证券简称:山东华鹏 公告编号:临2016-059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13,000万元。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768号)核准,共发行新股 17,656,95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35.6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629,999,976.00元,扣除发行费用20,602,355.76元,募集资金净额为609,397,620.2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天圆全”)验证,并出具天圆全验字[2016] 000025号《验资报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6年10月12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
截至2016年10月12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为32,926.82万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余额为28,103.49万元(包含利息)(其中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余额为10,000万元)。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结合公司生产经营需求及财务状况,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本着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公司拟使用甘肃石岛玻璃有限公司高档玻璃制品建设项目闲置募集资金13,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公司将以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归还。如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加快,公司将及时以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提前归还,以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将上述募集资金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2016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13,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公司本次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无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使用上述募集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监管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3,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监事会意见: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3,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并监督公司该部分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意见:山东华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保荐机构同意山东华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特此公告。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0月12日
●报备文件
(一)山东华鹏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二)山东华鹏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四)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证券代码:603021 证券简称:山东华鹏 告编号:临2016-060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博源燃料电池(上海)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博源燃料电池(上海)有限公司
●投资金额:3,000万元人民币
●特别风险提示:投资标的未来存在不可预见的业绩预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增资概述
1、增资协议签署日期:2016年10月12日
2、协议各主体名称:博源燃料电池(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和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投资方”)
3、增资目的:本次向目标公司增资,是公司着眼经济发展新常态,基于公司发展的战略性布局,推动公司转型升级,构建多元化盈利模式和发展方向的重要举措。
4、投资标的及涉及金额:公司以3,000万元人民币(具体汇率等值于所对应人民币金额以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申请提交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确定)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取得本次增资后目标公司7.32%的股权。
5、董事会审议情况:本事项尚在公司董事会审批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和无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二、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博源燃料电池(上海)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3、企业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600弄1号1805室-4
4、注册资本:18.5万美元
5、法定代表人:沈建跃
6、经营范围: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产品、氢能制备产品、氢能储存产品的批发、进出口,上述领域产品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支持、技术转让。(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目标公司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8、目标公司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
三、增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增资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进行本次增资并且按照本协议条款,目标公司在本次增资完成后的估值为人民币410,000,000元(肆亿壹仟万元)(“目标公司投资估值”)。
根据各方对目标公司投资估值达成的一致,投资方以计人民币30,000,000元 (叁仟万元) (具体汇率等值于所对应人民币金额以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申请提交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确定)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取得本次增资后目标公司7.32%的股权。
控股股东同意投资方本次增资,并保证促使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放弃其分别和/或共同对投资方拟认购增资部分的优先认购权。
(二)本次增资完成后的股权比例
本次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将增至21.1692万美元,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
(三)增资价款的支付及用途
1、在遵守本协议各项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投资方应于条件全部满足后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增资价款。
2、根据各方一致同意,本次增资价款的用途为新型燃料电池的研发和生产、产品上公告及公告后续相关费用。
3、投资方应在收到本协议规定的书面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第一笔增资价款1500万划入所述的目标公司增资款专用账户;目标公司按照相应的股权结构完成变更并经投资方验收合格以后将第二笔增资价款500万划入增资款专用账户;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使用目标公司所拥有的“甲醇重整制氢燃料电池”相关技术路线的“电动车”载重3吨厢式物流车取得产品国家工信部公告后,投资方将第三笔增资价款1000万划入增资款专用账户。
(四)目标公司投后需要完成的股权架构
■
(五)目标公司的董事会运作安排
1、本次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投资方有权推荐或委派1名董事(“投资方董事”),投资方董事任免通知到达目标公司后立即生效。
2、本次增资完成后至目标公司合格重组前,目标公司将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董事会会议至少由3名董事参加方为有效。
(六)投资方的声明和保证
为促使目标公司和控股股东签订本协议,并且作为其签订本协议的部分对价,投资方特此向目标公司和控股股东做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投资方的组成和权限
投资方为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方拥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并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
投资方有权利,且已经采取所有必需的行动获得了正式授权以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及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本协议在经投资方签署后将构成对投资方合法、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按照其条款对投资方强制执行。
2、无冲突
投资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a) 其组织文件的规定;(b) 适用于投资方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c) 适用于投资方的政府授权或政府指令;或 (d) 任何其作为一方的合同、协议或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下的约定。
3、诉讼及其他法律程序
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的、未决的或有证明将要发生的,以投资方为一方的、或者针对投资方资产的、或影响本协议及其项下交易的合法性或可强制执行性的诉讼、仲裁、行政程序、政府质询、政府调查、或其他司法程序。
4、守法
投资方未在重大方面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政府指令的规定。
(七)违约责任
1、违约事件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声明、承诺、保证及其他义务,即构成违约,均须依据有关法规及本协议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救济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致使其他方承担直接损失。
(八)争议解决
1、如果各方之间因本协议产生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各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在争议发生和仲裁解决期间,除引起争议的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善意行使各自在本协议项下未受影响的权利和履行未受影响的义务。
(九)补充规定
原则上,目标公司完成资产变更的时间不超过2017年3月31日。
四、本次增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向目标公司增资,是公司着眼经济发展新常态,基于公司发展的战略性布局,推动公司转型升级,构建多元化盈利模式和发展方向的重要举措。本次增资行为为公司进军新能源领域拓宽新的通道,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整体盈利能力,提升市场竞争力,保障公司持续稳健地发展及全体股东利益。
五、本次增资的风险分析
(一)本次增资是在充分论证基础上进行的决策,但目标公司运营尚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投资标的未来存在不可预见的业绩预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次增资行为不存在未获得有关机构批准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12日
●报备文件
(一)增资协议
(二)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