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债转股坚持市场化导向不当“免费午餐”)
新华社信息北京10月11日电(记者陈雯瑾、王文迪)国务院10日发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明确提出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分析认为,债转股对化解债务风险、促进产能重组优化意义重大,但操作过程中必须充分做到市场化、法治化,严格执行“正负面清单”,拒绝“僵尸企业”不当“免费午餐”。
“哪些企业可以债转股,哪些企业不能债转股,这是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能否成功的一个重要标志。”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表示,所谓“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简单来说就是什么样的企业可以债转股,和什么样的企业不能债转股。
事实上,债转股在我国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物,具体的实施可以追溯到上世纪末。回顾上一轮债转股,在国有企业三年脱困的大目标下,大规模债转股启动。尽管政策强调债转股企业应具有市场前景,但实施过程中一些企业和地方政府争相实施债转股,少数企业借机逃废债。
值得注意的是,10日发布的《意见》中,明确针对“正负面清单”提出了“三个鼓励”和“四个禁止”。具体来看,即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文件明确要求,严禁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作为债转股对象。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这与当前债转股实施的背景已发生根本变化有一定关系。企业和银行均为完全的市场主体,特别是我国主要银行已上市,要对股东负责。同时,银行坏账率有所抬头、企业杠杆率上升,尤其是产能过剩行业的资产负债率仍处于上升趋势。
“在我国当下,所谓杠杆率高与债务风险大具有内涵上的一致性,由债务累积形成的信用风险又是威胁经济金融稳定的重要因素。”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教授郭田勇建议,对于债转股,必须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做好基于防范道德风险的制度安排,妥善协调好银行、企业等方面利益关系,做到债务重组与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的有机统一。
连维良还强调,“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是明确债转股的政策边界,不是政府直接定企业,具体的债转股对象企业还是由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和上述指导性原则,自主协商确定。
“首轮债转股结束至今,几家资产管理公司手中仍持有一些当时债转股留下的股权还未能处置变现,其中除了部分企业的股权质量尚好,资产管理公司对这些股权的进一步增值寄以希望之外,还有不少股权是难以处置、无人愿意接盘的。”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副总裁胡建忠透露。
胡建忠建议,对于需要实施债转股的企业而言,实施债转股后,虽然债务压力暂时缓解,但也容易引发企业进一步举债的意愿。如果债转股演变为豁免债务企业的“免费午餐”,不仅将会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还可能会摧毁传统的“借债还钱”的道德观念,进而动摇我国的社会信用基础,影响法制化进程。
综合来看,当前背景下实施债转股,不会成为商业银行主导的常态化业务。在“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的结构性改革要求下,以及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的工作安排下,通过市场化标准,银行会选择有“救治”价值的企业,企业也能与银行平等协商,双方才可以达成最合理有效的债转股方案。 (完)
(原标题:债转股坚持市场化导向不当“免费午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