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0937 股票简称:冀中能源 公告编号:2016临-056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修改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情况,公司已于2016年9月20日和9月28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是否提供网络投票:是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10月10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0月9日至2016年10月1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0月10日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0月9日下午3:00至2016年10月10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金牛大酒店四层第二会议厅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成文先生
7、此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数2,518,419,7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717%(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下中小投资者代表股份总数1,174,5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具体如下:
(1)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数2,518,370,0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703%;
(2)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5人,代表股份数49,6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518,414,5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该议案获得了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69,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73%;反对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27%;弃权0股。
2、关于购买冀中能源集团持有的华北制药部分股份及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097,5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461%;反对76,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39%;弃权0股。该议案获得了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97,5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461%;反对76,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39%;弃权0股。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权转让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097,5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461%;反对76,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39%;弃权0股。该议案获得了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97,5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461%;反对76,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39%;弃权0股。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518,414,2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5,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69,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51%;反对5,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49%;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宋彦妍 谢元勋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