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国刑诉制度改革借鉴世界有益做法)
新华社北京10月10日电(记者叶婧 刘斐)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两年来,尊重世界各国共同司法规律,借鉴国际司法领域有益做法,出台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筑牢防堵冤假错案的藩篱,促进司法公正。
中国近日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旨在改革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充分发挥审判尤其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作用,切实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
近年来,包括呼格案、张氏叔侄案、陈满案在内的一批冤假错案陆续被纠正,暴露出过去关键性诉讼制度未能真正落到实处,侦查、起诉、审判等职能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的同时,也彰显着中国司法的进步。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曾于2015年10月在英国议会发表讲话时说,现在,中国人民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吸收中华法制的优良传统,也借鉴世界各国法治的有益做法。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冯俊伟认为,《意见》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中国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基础上,推进司法改革重要体现。
共计21条的《意见》第一条就是“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改革意见旨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仅对庭审提出了要求,同时强调从刑事诉讼的源头开始,就必须按照裁判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无罪推定都是刑事诉讼的黄金原则,而将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等理念置于 以审判为中心 的语境中,充分彰显了这一原则的精神内核。”冯俊伟说。
作为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事关依法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是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指出,中国过往“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实践造成庭审过分依赖侦查卷宗笔录等书面材料,庭审流于形式,使得刑事诉讼通过法庭审理发现事实真相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大打折扣,既不利于有效追究犯罪,也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意见》规定,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完善当庭宣判制度,确保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严格依法裁判。
冯俊伟认为,从这些条款中可以洞见“庭审实质化”的刑诉制度改革方向。
“庭审实质化是 以审判为中心 的核心要求,也是普遍认可的司法规律之要义。”冯俊伟说,《意见》从法庭调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法庭辩论,当庭宣判,判决形式等方面作出规定,有助于促进庭审实质化的充分实现。
《意见》强调“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冯俊伟认为,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是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重要方面。
相比于一些西方国家相对成熟的证据保管制度,中国过往证据保管存在漏洞,由此产生了一些冤假错案。此次,中国强调非法证据排除和证据保管的同时,还提出“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
冯俊伟说,以此来保障证据裁判原则的落实,既尊重了普遍认可的司法规律,又符合中国司法实际。
《意见》规定,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健全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制度。
冯俊伟认为,这些改革条款体现了国际上成熟司法体系中“控辩平等”的原则。
尽管中国在司法改革领域吸收着人类文明成果,他同时表示,针对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刑事案件增多趋势,中国在坚持公正作为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的前提下,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式。
例如,《意见》规定,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原标题:中国刑诉制度改革借鉴世界有益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