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务院批复我委《关于调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的请示》)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同意新增部分县(市、区、旗)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批复》(国函〔2016〕161号),原则同意将240个县(市、区、旗)和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87个林业局新增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此次范围调整,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区数量由原来的436个增加至676个,占国土面积的比例从41%提高到53%,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国家生态安全保障水平,对于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坚定不移地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我委将按照国务院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财政、投资等政策支持,并督促指导新纳入的县(市、区、旗)尽快制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在享受财政转移支付等优惠政策的同时,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谋划经济社会发展,强化生态保护和生态功能。同时,对相关县(市、区、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情况开展定期监督检查,建立相应激励和惩戒机制,并进一步规范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调整标准和程序,推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调整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