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5岁女童为何住院5年不回家?)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魏徽徽
广州一个5岁女童小叶(化名)在4个月大时生了一场大病,到“鬼门关”走了一遭,好不容易保住性命,却被父母留在广州市妇儿医疗中心长达4年之久。医院起诉家长要求将孩子接回,家长则认为医院存在医疗损害责任,两起诉讼打了2年多,其中一案经历了一审、二审、重审一审和二审。近日,广州中院对小叶是否具备出院条件作出终审裁决,判令小叶父母到医院办理出院手续将小叶接回家。信息时报记者昨日获悉,终审裁决已经生效,但目前小叶父母仍未到医院把她接回家。
噩梦
一场重病女童没了半个鼻子
广州女童小叶生于2011年11月9日,因为4个月大的时候生了一场重病,住进了广州市妇儿医疗中心珠江新城院区5楼儿童重症监护室(PICU),没想到这一住就在医院住了近5年。
此前,媒体曾到医院就这一“遗弃”事件进行报道。小叶的右眼角有疤痕,鼻子没有鼻尖、鼻翼,且左右鼻腔贯通。她是监护室里住得最久的小病人,和旁边病床上套着呼吸机或插着各种仪器和管子的孩子相比,她倒是能吃、能跑、能捣蛋。小叶的父母也会来探望她,可就是不把她接回家,小叶只好在这里“住”下来。
实际上,小叶的面部缺陷并非生来如此。据此前院方介绍,2012年3月13日,才4个月大的小叶因“全身皮肤淤斑、持续高烧”被父母送来广州市妇儿医疗中心人民中路院区救治,就诊时小叶出现了抽搐和休克,抢救后小叶苏醒过来,但病情仍然危重,一直高烧不退,15日被送往广州市妇儿医疗中心珠江新城院区儿童重症监护室。
经过近10天的抢救治疗,小叶病情稍稍稳定,但小叶的皮肤受损严重。淤斑逐渐连成片,黑痂下的大部分组织坏死,有些甚至深达肌层。
在一次换药时,鼻部坏死的黑痂脱落后,下半段组织竟也随之脱落,导致左右鼻腔贯通,小叶突然就没了一大半的鼻子。
被弃
病愈后在医院病房住了3年多
医院方诉状显示,最后诊断:暴发型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脑膜炎奈瑟球菌B群),脓毒血症,毛细血管渗漏综合征,肺部感染,面部、四肢皮肤软组织感染并坏死,急性细菌性结膜睑缘炎……经过一系列治疗,小叶病情好转,2012年5月4日医院方建议转神经内科康复治疗,但小叶的父母胡某夫妇拒绝转科和陪床照顾小叶。
同月12日,医嘱认为小叶具备出院条件。但胡某夫妇不同意,认为小叶应当继续治疗。2013年2月25日,医院方将《给小叶小朋友家属的函》送达给胡某夫妇,要求胡某夫妇到医院接回小叶。在2013年3月15日至8月27日,医院方4次将小叶送回家,其中3次小叶父亲胡某在家,但胡某拒绝接回小叶。
据悉,入院至今,小叶父母共交了医药费500元,尚欠医院治疗费用40多万元。2013年年底,医院方正式向法院起诉,要求胡某夫妇将小叶接回,履行抚养义务,并且支付所欠医疗费40多万元。但两次开庭调解均告失败。
自2012年3月15日后小叶一直在广州市妇儿医疗中心珠江新城院区儿科监护室生活,直到2015年8月被转至广州市南沙区妇幼保健院(广州市妇儿医疗中心南沙院区(筹建)),小叶在儿科监护室生活长达三年多。
医院方表示,转院照管的原因是考虑到小叶继续留在儿科监护室,对其自身、其他住院病童和医院重要医疗设备构成安全隐患。而目前小叶能自行行走、进食,情绪稳定,可语言交流。
审判焦点
外鼻缺失是否可以出院?
小叶的鼻部缺失能否治疗,是否可以出院?据悉,医院方曾于2013年10月15日组织院内整形外科、感染科、神经内科、耳鼻喉科副主任、主任医师会诊,另又组织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儿科、南方医院整形美容外科、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儿科、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儿科专家对小叶进行会诊,认为由于小叶目前处于生长发育阶段,鼻再造手术时机不能早于12岁,目前不宜接受整形手术。
胡某夫妇认为小叶不具备出院条件拒绝接回,同时在2014年5月向天河区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医院方赔偿后续整形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该案目前仍在审理中。
再审期间,医院方撤回了要求胡某夫妇支付医疗欠费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医疗纠纷不是拒接借口
荔湾区法院重审认为,医疗诊治是一项专业性工作,具有其自身的专业特性,医院经过严谨、慎重的诊疗,可以认定患者是否具备出院条件,作为患者及家属享有知情权,同时亦应理解医疗特性及其规范要求,尊重医生诊疗意见。本案医院方作为专业的妇女儿童医疗机构,经过对小叶进行病情复查认为已具备出院条件,并且还先后组织院内、外医疗专家对小叶的病情进行了会诊,一致认为该院对小叶的原发病已治愈,已达到出院标准。由此可见,医院方对于小叶能否出院是严谨、慎重的,根据目前小叶的身体状况,医院方要求胡某夫妇接小叶出院合法合理。
况且,纵如胡某夫妇所述小叶的皮肤瘢痕、鼻部缺损是由于医院方存在医疗过错所造成,也可以通过另案医疗损害责任诉讼向医院方主张损害赔偿,胡某夫妇以此为由拒绝接小叶出院缺乏法律依据。
重审一审还认为,胡某夫妇作为父母,拒绝接小叶回家,致小叶在医院处滞留多年,不但侵占了有限的医疗资源,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更不利于未成年人小叶的身心成长。胡某夫妇应切实履行对未成年人小叶的监护责任,将小叶接回家共同生活,给予小叶良好的康复场所和条件,助其欢愉成长,平复容貌缺憾带来的精神伤痛。
胡某夫妇提起上诉,认为小叶鼻子缺失,双腿两侧大面积疤痕,皮肤全无,肌肉严重扭曲凹陷,有间歇性癫痫,导致其患自闭症,故需继续接受治疗,应对小叶进行心理、身体、精神损害三项鉴定。并提出,医院方4次将小叶带回家,后送至广州市南沙区妇幼保健院托管,违反《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广州中院今年8月11日作出重审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后现状
医院不追缴欠费,家长还是不接
对此,记者电话采访了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相关负责人,其表示现在小叶还在该院的南沙分院,由医院供养着。小叶目前身体已没有问题,就只是因病毒感染,小叶的鼻子有点缺陷。对于家长拒收小孩的这种行为,该负责人表示法院都已经判决了,可家长就是不接,医院也没办法,不可能把小孩扔出去不管。
该负责人还说,由于考虑到家长的经济压力,医院已经没有让家长支付孩子40万的治疗费用。可即便如此,家长依旧没把小孩接回家。
律师说法
尚未构成遗弃罪,但可行政拘留
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法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郑子殷指出,小叶父母的行为尚不构成刑法规定的遗弃罪,但他们这种把孩子遗弃在医院的行为,属于拒绝履行监护义务,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郑子殷提出,医院对这类情况可依法报警,警方有权处以5日以内的行政拘留。目前由于医疗系统保护不完善,确实难以杜绝家长把患儿遗弃在医院的现象,患儿家属有权向民政部门申请补助和救济,行政机关也应当罚就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