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商家频遭退货?小心有诈)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七天无理由退货,本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现在却被人用来谋取不正当利益。长达21个月的时间里,3名男子先后以“买真退假”的方式,坑了京东商城662次,涉案金额达68万余元。近日,黄埔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林某等三人有期徒刑1年3个月到7年不等。
案发
频繁下单又退货引猜疑
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正式实施,消费者网购有了“后悔权”,“七天无理由退货”成了耳熟能详的热词。在此之前,一些网购平台为招揽顾客,早已开始实施各自的退货政策。然而,有些人却因此动起了歪心思。
2014年8月上旬,京东商城广州地区的工作人员察觉到,有人不停地建立新账号,在京东商城下单购买硬盘,货刚发出去,对方又以各种理由申请退款。按照法律规定,京东商城收到退回的货物之后退还款项。这些看上去并无异样的货物,退回厂家后检测却发现,货物竟都是假的。
买家表面上来自不同的京东账号和地区,工作人员却发现,收货地址基本集中在广州番禺一带。同时,京东商城其他城市的分公司反映,有个人在全国各地都有下单,但收货地址都是广州市番禺区上漖村某房。种种疑点之下,京东商城内部调查员杨某报了警。
调查
21个月买真退假662次
2014年11月17日,警方在广州抓获了3名嫌疑人。据了解,林某、林某强、林某锋均为广东省潮安县人。原来,这几人在此前很长一段时间,便已开始玩起了买真退假的伎俩。据法院查明,在2013年3月至2014年11月间,林某等三人向购物网站京东商城(旗下关联公司为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广州市黄埔区即原萝岗区)订购移动硬盘,再以废旧假硬盘调包退货的方式骗取京东商城的退款或者换货(有时单干,有时合作),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具体手法是在京东商城注册账户下单购买移动硬盘,编造假的收货人、收货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后主动与京东商城配送员联系将硬盘送去重新确认的地址或主动上门取件,收货后又以硬盘质量有问题等理由要求京东商城退款或退货,退货时采取调包方式,将事先准备好的同款式的假硬盘进行包装后退回给京东商城,京东商城即退款或退一款新货。三人得手后将所得的正品硬盘变卖。
经涉案订单与三人笔记本记录比对统计,有效订单共662份,经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的金额为68万余元。黄埔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林某等三人有期徒刑1年3个月到7年不等,责令退赔损失。
广州中院于今年8月中旬二审维持原判。
供述
全国多地作案尝到甜头
据其中一名被告人供述,2014年三四月份左右,其在南京曾以假货调包真货的方式骗取京东商城的退款,后来其在沈阳、陕西、西安和武汉等地以相同方式诈骗都成功了,其意识到这种方式来钱快,于是找人合作。
有人供述,早在2013年便开始作案,作案方法起初是由一名内蒙古籍男子教的。他们有时单干,有时也会合作一起干。
那么,数不清的京东商城账号ID,从何而来?
据供述,有的是通过在网上或大街上找一些流动商贩购买无需实名制的卡,用手机号注册账号,有的则是在百度、58同城上搜索向他人购买京东账户,这些账户之前本身是有一些交易记录的。
疏忽
配送员屡收对方“小费”
京东公司在某市的一名配送员的证言称,2014年3月中旬,一个客户在京东商城订购了一个硬盘,其在配送过程中收到对方打来的电话,双方约定送货时间和地点,之后其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货物送到后,对方又说自己经常不在该市,下次购买硬盘让他帮忙收取货物后快递到广州番禺区某房。
货物寄到后,对方又说硬盘有问题要退货,于是又寄回给配送员,配送员将货物交给站点。男子每次都会退回来一个硬盘,偶尔退回来两个。每次对方都会给这名配送员15元作为酬劳,这样操作了80次左右,其共得到酬劳1200元左右。这名配送员称,直到2014年8月下旬,站长告知,对方退来的都是假货,他才意识到对方是在诈骗京东。
诈骗
手法
在京东商城注册账户下单购买商品
编造假的收货人、收货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主动与配送员联系将硬盘送去重新确认的地址
收货后以硬盘质量有问题等理由要求退货
将事先准备好的同款式假冒商品退回
商城随即退款或退一款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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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网购疯狂上演“调包计”
今年3月,黄埔区法院判决的另一宗诈骗案中,京东商城、亚马逊商城同时“中招”。这名投机男子的目的不是为了谋利,仅是为了个人收藏。
法院查明,2014年2月份到2015年9月份期间,广东阳春男子余某先后用多个手机号码注册账号,在京东商城、亚马逊商城等购物网站订购签字笔、钱夹、音乐播放器、名牌耳机等物品,同时搜寻和购买相仿的假冒商品,收货后以假充真,以调包方式向购物网站申请退货,从而达到非法占有真品的目的。
余某以此方法诈骗31宗,物品经鉴定共价值15万余元。其中,诈骗京东商城货物25宗,诈骗亚马逊商城6宗。2015年8月,余某在工作地广州海珠区被抓。之后供述了警方未掌握的其诈骗亚马逊商城财物的犯罪事实。
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提出,余某诈骗的财物用于收藏,并未谋利,主观恶性不大。此外,余某还是“一名医术精湛的医生,对社会有一定的贡献,家庭又有诸多的困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黄埔区法院审理认为,尽管余某将骗得的财物用于个人收藏,但不能否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且作案时间长达1年6个多月,作案次数达到了31次,其犯罪行为不可谓不猖獗,也体现其较大的主观恶性。该院认为,余某作为一名受过专业教育、在社会上受人尊敬的“医生”,其应懂得“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道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不适宜对其判处缓刑。鉴于其如实供述罪行,且赃物已全部追回,一审判决,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