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37 证券简称:恒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0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9月13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9月12日~2016年9月13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13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12日15:00 至2016年9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金政街11号1号办公楼三楼第一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信恩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49,998,066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4286%。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37,253,9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028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744,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998%。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5,094,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5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2,350,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53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744,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998%。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49,987,0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6%;反对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5,08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6%;反对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加2016年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
此议案关联股东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王信恩先生、高正林先生、王家好先生、张吉学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13,28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73%;反对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28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73%;反对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杨依见律师、魏栋梁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9 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