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让急救“好人”无后顾之忧)
制图肖婕妤 文字整理赵昂
9月10日是世界第17个急救日。《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条例鼓励经过培训、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倾向于保护主动施救者的权利。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符合条例规定的施救者,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近年来,救死扶伤却反惹官司的事例,媒体时有曝光。针对路人公共场所突发状况,旁观者该不该出手相救,而施救后又该如何确保“好人”无后顾之忧?
保护善意是保护社会的良心
“在具体的突发疾病抢救过程中,不要说普通市民,就是专业的医护人员参与抢救,也会面临对患者造成不同程度损伤的风险。”河北石家庄市“120急救中心”工作人员崔明说,“例如对病患实施胸外心脏按压,要靠施救者上身重量作快速按压,每次按压使胸骨下陷约3~4厘米,这需要相当程度的力气,一旦把握不好,极有可能将患者的胸骨压骨折。”
在他看来,免除专业施救人员在正常施救过程中对患者造成损伤的责任,是非常必要的。
“个人觉得,‘好人法’的意义在于实施救护者面临某种纠纷时有法可依,能解除行善者的后顾之忧,坦然的施救。这是法治社会的进步。”北京市民程先生表示,这样的立法是鼓舞人心的,“好人和善行该受到相应的保护,这是在保护社会的良心”。
9月3日,北京地铁1号线有乘客在乘车过程中突然晕厥,隔壁车厢一名海军总医院的护士听到有人求助后,立刻赶到晕厥乘客的身边实施急救。急救乘客的一幕被路人拍下,赢得很多网友点赞。
保护专业救护不鼓励盲目干预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对施救者群体做了表述上的区分。“救护”主要针对具备专业技能的市民;而“救助”,则针对普通市民。具备相应技能的市民的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到法律保护,而普通市民如果冒然实施“救护”行为,并不在《条例》保护的范围。
“鼓励和倡导普通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活动,在更大范围内发扬人道主义救助精神,从而挽救更多病患生命健康,这样的初衷无可厚非。”北京市某三甲医院神精外科主治医生史医生认为,“但不可鼓励普通市民贸然参与施救,对于特殊的疾病,不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往往好心办坏事。”
“某些情况,非专业的人士的干预比不干预更糟。”他举例说,诸如车祸现场等,至关重要的是事发后非专业人士万万不能贸然变动伤者的体位。“这种情况下,如果为了争分夺秒救人,而不当变动伤者体位,如背、抱等动作极有可能对伤者造成二次伤害,甚至可能导致本无生命危险的伤者死亡。”
有业内人士表示,不能对《条例》误读,“好人法”旨在鼓励社会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但并无鼓励普通市民盲目施救的行为。
《条例》对是否具备相应技能进行了区分,鼓励具备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他市民应当立即拨打“120”电话,可以在“120”调度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紧急“救助”,也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开展紧急救助。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保障硬件和公众急救技能
“公众现场实施专业而必要的急救,可以为120的急救赢得宝贵时间,从而提高病患存活概率。”崔明说。但目前,中国公众应急救护的技能有所不足,而救死扶伤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亦屡见报端。
据文汇报此前报道,我国每年心源性猝死的人数达到54.4万人。而中国公众的急救技能普及率不到5%。在美国,这一数字为85%,法国为40%,新加坡为30%。一般情况下,心脏骤停的急救耽搁10分钟,患者生存率会低于5%,而120专业急救通常很难在10分钟内赶到。
此外,公共场所的急救设施的配备同样重要。目前,我国公共场所的急救设施还相对并不齐全。有业内人士分析,当前推行公共场所的志愿急救,除了“好人法”等法律保障外,急救能否及时有效关键在于硬件设备和技术。
对此,各地都在增建急救设施,“首都紧急救援志愿服务站”新增的31个服务站,其中多分布在学校、养老机构、人流量高的景点等。此外,北京地铁内计划增设紧急救援服务站,各站点配备有16~32名急救志愿者、AED(自动体外除颤仪)、轮椅、急救箱等。雍和宫游客服务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为了做好景区内游客突发疾病的紧急救助工作,我们中心派出26人参加了北京市红十字会组织的紧急救护系统培训,这会让我们紧急救援志愿服务站的建设更专业、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