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京汉股份 公告编号:2016—58
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8月29日以电话、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9月7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会监事3人,实际参会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补选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于2016年9月7日收到段亚娟女士、彭见平先生的书面辞职申请,因个人原因,段亚娟女士申请辞去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职务;彭见平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职工监事职务。段亚娟女士、彭见平先生的辞职申请自送达公司监事会时生效。本公司感谢段亚娟女士、彭见平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
段亚娟女士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3,071,102股,通过北京合力万通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164,095.85股,段亚娟女士辞职以后,将拟任公司董事职务;彭见平先生不持有公司股份,彭见平先生辞职以后仍在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工作。
因原股东湖北化纤开发有限公司不再具备提名资格,监事徐群喜先生由第一大股东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推荐继续担任监事职务,其任职与湖北化纤开发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徐群喜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第一大股东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推荐函,依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郭瑞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简历附后)。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郭瑞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9月8日
附件简历:
1、徐群喜先生,1979年2月出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在读,经济师,高级人力资源师。2007年12月获得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先后任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新闻中心编辑;公司办公室公共关系专员;企业规划部法律顾问助理。2006年4月至今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10年3月至2016年6月任公司证券部副部长。2014年11月至2016年6月兼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2015年5月至今,任本公司监事。2016年6月起任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总监。
除此之外与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截止本公告之日,没有持有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2、郭瑞先生,1984年7月出生,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中共党员。2014年3月获得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2010年11月至2011年11月任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融资业务经理。2011年11月至2015年4月任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秘书。2015年4月起任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助理。2011年7月至2016年4月兼任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14年6月至2016年5月兼任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运营部经理。2015年2月至今任北京时代引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6月起任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融资部总监。
除此之外与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截止本公告之日,没有持有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京汉股份 公告编号:2016--59
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8月29日以电话、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9月7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会董事7人,实际参会董事7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补选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9月7 日收到盛永新先生、钱丽华女士的书面辞职申请,因个人原因,盛永新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钱丽华女士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盛永新先生、钱丽华女士的辞职申请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本公司感谢盛永新先生、钱丽华女士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
盛永新先生、钱丽华女士均不持有公司股份,钱丽华女士辞职以后,不在公司担任其他任何职务,盛永新先生辞职以后仍在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任管理职务。
根据第一大股东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推荐函,依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陈辉先生、段亚娟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简历附后)。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陈辉先生、段亚娟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针对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郭磊明先生、郑春美女士、熊新华先生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提供的上述任职人员的个人简历,审阅前已就有关问题向其他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进行了询问。基于独立判断,独立董事认为上述任职人员具备了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质;
(2)我们参与了本次董事会的全过程,上述任职(候选)人员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董事会的表决结果。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投资12,000万元人民币与控股股东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北京隆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作共同发起设立“襄阳隆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工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规模贰亿元人民币。本基金主要投资方向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健康行业及其相关产业中具备增长潜力的企业,以及细分行业领袖和潜在龙头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该议案的具体内容请参见于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公告》。
审议此项议案时,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关联董事田汉先生、班均先生、曹进先生、王树先生回避了表决。
针对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郭磊明先生、郑春美女士、熊新华先生对该议案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1、对于该关联交易事项,我们审阅前已就有关问题向其他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进行了询问, 我们认可并同意提交董事会讨论;
2、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对当前主营业务不构成重要影响,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长远发展战略。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与该项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的投票权。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6年9月26日(星期一)下午14:5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详见《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8日
附件简历:
1、陈辉先生,1963年7月出生,工程硕士,高级工程师,享受湖北省政府津贴专家。历任本公司原液车间副主任、纺丝车间主任、公司长丝二厂副厂长,1996年12月至1998年9月任本公司常务副总经理,1998年9月至2002年3月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02年任湖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02年5月至2006年5月任本公司监事会召集人。2006年5月起任本公司副总裁。2016年5月起任湖北金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裁。
除此之外与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截止本公告之日,持有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9,458股,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2、段亚娟女士,1981年8月生,工商管理硕士。段亚娟女士历任北京京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2011年担任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北京京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4年12月至今担任北京丰汇颐和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11月至今担任北京瀚恒财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15年6月至今担任北京时代引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7月至今担任华能国电(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12月至今担任北京隆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4年6月至今任本公司监事,2015年5月至今,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2016年6月30日至今任乐生活(北京)智慧社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除此之外与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截止本公告之日,段亚娟女士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3,071,102股,通过北京合力万通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164,095.85股,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京汉股份 公告编号:2016--60
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公司与控股股东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汉控股”)、北京隆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运资管”),共同发起设立“襄阳隆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工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产业基金”),产业基金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 12,000万元,占设立的产业基金出资总额的60%。
2.京汉控股持有公司42.88%的股权,同时持有隆运资管60%股权,且公司董事长田汉先生在京汉控股和隆运资管分别担任董事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属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3.本次《关于对外投资设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公告的议案》已经于2016年9月7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田汉先生、班均先生、曹进先生、王树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内容详见同日在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
4.本次投资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1、公司名称: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44711374L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8号院1号楼811室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田汉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经营范围:投资及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专业承包。(“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同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田汉18,956万元(94.78%);李莉1,044万元(5.22%);
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819,912.09万元,净资产为205,842.13万元,201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253,667.34万元,净利润为130,301.26万元。
关联方关系:系公司控股股东。
2、公司名称: 北京隆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MA002JN14P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8号院1号楼八层809室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陈钢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项目投资;企业管理;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账、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经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同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京汉控股600万(60%);田汉200万(20%);陈钢200万(20%)
隆运资管成立于2015年12月,2016年7月核准颁发营业执照,2015年尚无财务报表。
关联方关系:系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襄阳隆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登记核准名称为准)
2、注册地址:湖北省襄阳市;
3、基金规模:20,000万人民币,隆运资管,作为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认缴人民币200万元,占基金1%的份额;京汉控股、京汉股份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分别认缴人民币7,800万元、12,000万元,各占基金份额的39%、60%;
4、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5、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6、出资进度:自本合伙企业工商设立登记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缴付;
7、存续期间:本基金存续期为5+2年(从有限合伙企业注册时算起),其中3年为投资期和管理期,2年为退出期,如退出时间不足时可延长2年。
8、投资方向及范围:本基金主要投资方向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健康行业及其相关产业中具备增长潜力的企业,以及细分行业领袖和潜在龙头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9、合伙事务的执行:全体合伙人一致推举普通合伙人北京隆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隆运资管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京汉控股、京汉股份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五、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本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合伙人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合伙企业份额。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与运作、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合伙人与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合伙企业、合伙人具有法律约束。
合伙企业暂定名称为:襄阳隆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最终以工商登记核准名称为准。
合伙企业的注册地址为:湖北省襄阳市。
合伙目的:从事股权投资和以转股为目标的可转换债权投资,以及经全体合伙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投资,为合伙人创造投资回报。
合伙经营范围:投资及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上述经营范围中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许可证在核定期限内经营)。
合伙期限:自成立日起5年,其中3年投资期,2年退出期,如合伙期限届满,但本有限合伙企业尚有资产未能变现,经普通合伙人决定可延长存续期限2年。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3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1人,有限合伙人为2人,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北京隆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MA002JN14P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8号院1号楼八层809室
(2)有限合伙人: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44711374L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8号院1号楼811室
(3)有限合伙人: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070951895
住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陈家湖
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北京隆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合伙企业出资总额为2亿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单位均为人民币元)。具体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如下:
(1)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认缴货币出资7800万元,实缴0万元,占合伙份额的39%,出资金额自本合伙企业工商设立登记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缴付。
(2)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认缴货币出资12000万元,实缴0万元,占合伙份额的 60%,出资金额自本合伙企业工商设立登记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缴付。
(3)北京隆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认缴货币出资200万元,实缴0万元,占合伙份额的1%,出资金额自本合伙企业工商设立登记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缴付。
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并应履行如下义务:
(1)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其他方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以外的其他方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后,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3)合伙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
(4)合伙人应依法及时缴纳认缴出资额;
(5)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6)法律法规以及本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全体合伙人一致推举普通合伙人北京隆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推举产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期缴付出资,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经营记录。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企业日常运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认定执行事务导致违约发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对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代表合伙企业以其自身的名义或合伙企业的名义管理、经营合伙企业及其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行使下列执行合伙事务的职权:
(1)执行合伙企业签署的合同、协议;
(2)依据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的条款和条件,代表合伙企业雇佣合伙企业的员工、财务顾问、保险商、分销代理商、评估师、经纪人、律师、会计师、分析师、咨询员、鉴定者、公证人和资产管理者等,并且有权解雇这些人员;
(3)代表合伙企业做出有约束力的其他选择、调查、评估、表决和其他的决策;
(4)进行合伙企业日常管理和运营中发生的费用支付;
(5)处理跟合伙企业有关的诉讼、仲裁及其他法律程序;
(6)根据本协议,将现金或其他财产权益分配给各合伙人;
(7)准备各种报告、报表,代表合伙企业支付可能适用于合伙企业的税费;
(8)保管合伙企业所有经营和开支的档案与账簿;
(9)决定在准备合伙企业会计或财务档案时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和惯例;
(10)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开立、保留和消除银行、经纪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账户,存入、保持和取出资金,以及为了支付的需要提取支票或其他银行票据;
(11)执行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将上文的某些管理职责委派给执行事务合伙人经常指派的第三方。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外的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本合伙企业每年的所得税申报表。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变更合伙企业的名称;
(2)变更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修改或补充本合伙协议,但本合伙协议规定由普通合伙人作出决定的除外;
(4)以合伙人的出资或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购买不动产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5)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6)决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7)决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8)对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9)对合伙企业认缴资本和实缴出资的增加或减少作出决议;
(10)对合伙企业的合并、分立或组织形式的变更作出决议。
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出质:
(1)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合伙人可以向其他合伙人、合伙以外的其他方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4)合伙人以外的其他方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后,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修改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和主持。经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代表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额30%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1)合伙企业成立后,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2)召开合伙人会议,应当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合伙人;
(3)有限合伙人未能出席合伙人会议的,可以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合伙人会议,但须出具书面委托书;
(4)普通合伙人不得缺席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按照合伙人会议的有关规定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合伙人会议的职权范围包括:
(1)审议批准合伙企业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2)决定合伙企业内部分工及内部机构设置;
(3)制定和修改合伙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及业务标准、程序;
(4)审议批准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弥补亏损和利润分配方案;
(5)决定合伙协议的修改,审议批准合伙协议修改草案;
(6)决定是否延长经营期限,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7)审议批准本单位的增资或减资方案;
(8)决定本单位名称的变更;
(9)审议批准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除名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
(10)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合伙人会议作出的决议应取得占实缴出资份额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为通过。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违反本合伙协议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普通合伙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破产清算的,合伙企业应当办理其退伙事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普通合伙人退伙,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应当依照本协议第五十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物承担责任。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委托北京隆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本合伙企业资产,作为本合伙企业的管理人,享有合伙企业管理人的权利,履行相应的合伙企业管理人义务。
合伙企业的费用种类:
(1)合伙企业开办费、清算费和日常运营费:合伙企业的开办费和清算费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注册登记费、清算费等;
(2)交易相关费用:合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交易和其他交易时,因交易衍生的与交易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交易税费、其他交易税费、股权交易价款划款手续费等。
(3)合伙企业管理人的管理费用。
(4)合伙企业托管机构的托管费用。
合伙企业费用支付原则和比例:
(1)合伙企业的开办费、清算费和日常运营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由合伙企业支付;
(2)合伙企业交易相关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由合伙企业支付;
(3)合伙企业向北京隆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管理费的年费率为:按合伙企业实到金额2%/年收取管理费;
(4)合伙企业向托管机构支付的托管费的年费率以合伙企业与托管机构签订的托管协议为准。
合伙企业费用支付程序:
(1)合伙企业的开办费、清算费和日常运营费用、交易相关费用按照实际发生,列入合伙企业当期费用;
(2)合伙企业全额认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普通合伙人第一个协议年度的管理费。以后协议年度的管理费于该协议年度开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
(3)合伙企业向托管机构支付托管费的方式及程序以合伙企业成立后与托管机构签订的托管协议为准。
(4)若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延长,则延长的经营期限内合伙企业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支付程序、年费率同上。如有限合伙提前结束,已支付的管理费和托管费不退回。
合伙企业的费用可以从合伙企业收到的实缴出资、合伙企业获得的收益中提取支付。
各合伙人自行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所得税等税费及个人投资款及投资收益的银行划款手续费等费用,如果按照法律法规,需要由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人履行代扣代缴手续的,合伙企业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依法进行代扣代缴。
合伙企业主要投资方向、范围和投资限制:
(1)本合伙企业的主要投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健康行业及其相关产业中具备增长潜力的企业,以及细分行业领袖和潜在龙头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2)本合伙企业资金用于股权投资,即以合伙企业的名义通过新设、增资、股权受让、认购可转债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等方式向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权益。
(3)本合伙企业闲置资金可用于现金管理,投资于包括但不仅限于银行活期存款和通知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不超过7天的债券逆回购、收益凭证、集合、银行商业理财计划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发行的保本保息理财产品和其他现金类资产以及其他短期理财。
(4)投资限制:
a.本合伙企业不得投资非上市交易债券和评级低于AAA级的上市交易债券。
b.本合伙企业不得对外提供除以投资为目的的可转换债权以外的借款。
c.本合伙企业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合伙企业财产不得出质。
d、本合伙企业不得从事期货等风险大的业务。
合伙企业进行投资时,原则上应当直接作为单个项目的投资主体进行投资。
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力与履行义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人组成;
(2)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隆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各推荐2名委员;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推荐1名委员。其中,北京隆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推荐的1名人选为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投资决策必须经过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3)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它委员代为出席。
投后管理
(1)管理人委派专人负责落实股权投资项目相关协议的履行。督促被投资企业按照投资协议相关约定履行被投资企业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完整的向合伙企业提供相关资料。
(2)根据投资协议约定,管理人需向被投资企业推荐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当选的董事和监事根据授权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3)管理人委派专人持续对重要风险点进行定量和定性的评估,充分揭示股权投资项目投后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风险(如被投资企业业绩大幅下滑、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动、受到行政处罚、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况),定期汇报被投资企业近况,对于股权投资项目未按投资协议约定落实事项,或投后管理出现重大问题和风险的情况,应提交相关事项的专项报告。每年度结束后5月30日前应提交其负责的股权投资项目年度跟踪报告。
(4)管理人委派专人参加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
(5)管理人向被投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本合伙企业委托北京隆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本合伙企业财产。作为本合伙企业管理人,北京隆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享有收取管理人业绩报酬的权利,履行相应的管理人义务。
管理人业绩报酬的计算方式为:在合伙企业年度净收益减去累计亏损后实现8%净资产收益率的,管理人当年按照合伙企业已实现净收益(减去累计亏损后)的20%收取业绩报酬;合伙企业年度净收益减去累计亏损后未实现8%的净资产收益率的,管理人不收取业绩报酬。净资产收益率的净资产按照当年度的月度加权平均净资产计算。
本合伙企业的分配方式:
(1)合伙企业运营期间,合伙企业净收益扣除管理人应当提取的业绩报酬后,剩余部分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各合伙人分配比例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合伙企业解散并进行结算时的收益分配:合伙企业解散并进行结算时的实缴出资部分,按照如下方式向各合伙人进行分配:合伙企业解散并进行清算时,合伙企业剩余财产大于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的,先将实缴出资总额等额部分资金按实缴出资比例向所有合伙人进行分配;剩余部分在扣除应付管理人业绩报酬后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各合伙人分配比例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剩余财产小于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的,剩余财产由各合伙人分配比例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收益分配的时间:
(1)合伙企业运营期间的每会计年度,若合伙企业当年实现净收益大于零的,由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可以对已实现的净收益按照第五十条第(1)项的分配方式进行分配,如净收益小于等于零则无需进行收益分配。
(2)合伙企业解散并进行结算时,由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按照第五十条第(2)项的分配方式进行分配。
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署之日起成立,自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合伙协议具体内容以合作协议正式文本为主。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对外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产业基金主要投资方向和范围是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健康行业及其相关产业中具备增长潜力的企业,以及细分行业领袖和潜在龙头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本次投资有助于公司将通过股权投资、并购等灵活的投资机制和方式,接触到更多的优质企业并培育具备较好成长性的企业,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利用产业基金,进一步拓展公司的业务范围、投资布局、盈利渠道,提升公司的竞争力;此项投资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
公司秉承“持续改善人类生活品质”的企业使命,坚持“专注、专业、价值竞争”的经营理念,创新经营模式,开拓新市场,打造新型产品满足刚性客户需求,通过产品品质和服务品质的提高为客户持续创造增值价值,实现价值竞争优势。同时着重打造资源整合能力,加快与民众生活健康相关的医疗、养老、教育、旅游休闲等经营业态的探索、培育及落地,实现向健康产业运营商转移,提高运营效率,实现营运增值,逐步成为中国最受赞誉的健康产业开发运营商,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此次投资与未来公司产业发展具有一定的协同效应。
公司本次投资和控股股东在产业发展和未来方向上不存在重合,不存在同业竞争等。
公司在合伙人选取上秉承谨慎、专业的原则,成立的产业基金由具有专业知识和背景的资深人员进行管理。核心团队由中国优秀资本市场资深人士以及背景优良的人员组成,有着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和金融经验、良好的公共关系、广泛的投行资源以及国际视野,团队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丰富经验。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会对本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存在的风险
本次投资可能存在对目标企业准确判断的不确定性,及产业基金在运营过程中遇到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等,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与京汉控股和隆运资管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237,450.72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我们与公司就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沟通,并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外投资设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充分讨论后, 对该议案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1、对于该关联交易事项,我们审阅前已就有关问题向其他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进行了询问, 我们认可并同意提交董事会讨论;
2、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对当前主营业务不构成重要影响,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长远发展战略。
九、持续督导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持续督导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京汉股份上述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履行了相应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京汉股份上述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十、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襄阳隆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 9月8日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京汉股份 公告编号:2016--61
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及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基本情况
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停牌公告》,因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证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京汉股份;证券代码:000615)于2016年8月26日开市起停牌。
二、公司筹划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期间所做的主要工作
自筹划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停牌后,公司积极有序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各项工作,并就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等方面与有关各方进行了充分讨论。
三、终止筹划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原因及决策过程
停牌期间,本公司与相关各方未能在预期时间内就发行规模、认购额度、发行价格等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关键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直接影响到本次发行方案的最终确定。本公司认为继续推进非公开发行股份将面临不确定性。从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经公司部分内部董事慎重研究,公司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事项。
四、终止筹划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终止筹划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现有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对终止筹划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给各位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
五、公司股票复牌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京汉股份;证券代码:000615)于2016年9月9日开市起复牌。
特此公告。
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8日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京汉股份 公告编号:2016-62
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及增补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6年9月7日,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收到职工代表监事彭见平先生提交的辞职申请,其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职务。 经核实,截止本公告日,彭见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权。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因此,为保证监事会正常运作,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关明广先生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选举程序合法有效。其任期自本次职工大会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关明广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关明广先生简历见附件。
特此公告。
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9月 8日
附件:
关明广先生, 1966年11月出生,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注册会计师。2013年4月至今担任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监事,2014年2月至今担任乐生活(北京)智慧社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15年2月至今担任北京时代引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10年至2016年4月任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16年4月至今任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除此之外与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截止本公告之日,关明广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3455,894股,通过北京合力万通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404769.76股,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简称:京汉股份 证券代码:000615 公告编号:2016-63
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方式: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9月26日(星期一 )下午14:50分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9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6年9月25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6年9月26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会议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2)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9月19日。
于2016年9月19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公司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陈家湖本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 议案名称
议案1、审议《关于董事补选的议案》。
1.1 选举陈辉先生为公司董事
1.2 选举段亚娟女士为公司董事
议案2、审议《关于监事补选的议案》。
2.1 选举郭瑞先生为公司监事
议案3、审议《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披露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上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9月9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等,也可登陆巨潮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查询。
(三)特别强调事项
本次审议议案1、议案2将采用累计投票方式表决。对议案3的审议,相关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三、会议登记方法
1、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办理登记手续;
3、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出席会议,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4、登记时间:2016年9月23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4:30;
5、登记地点:本公司证券事务部;
6、登记方式:股东本人(代理人)亲自或传真方式登记。
四、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股东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类似于买入股票,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类似于填写选择项,其具体投票流程详见附件一。
五、投票规则
公司股东应严肃行使表决权,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出现重复投票将按以下规则处理:
1、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2、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多次重复投票,以第一次网络投票为准。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费用安排: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会议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陈家湖
(2)邮政编码:441133
(3)联系人:徐群喜
(4)联系电话:0710-2108234
(5)传真:0710-2108233
3、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七、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人(或本单位)对下述议案的投票意见如下(请在相应表决意见栏目打“√”或填入相应票数):
■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持有股数: 股
委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8日
附件一:网络投票程序
(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
1、投票代码:360615
2、投票简称:京汉投票
3、投票时间: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9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4、股票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1)买卖方向为买入股票;
■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序号,则1.01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1.02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每一议案相应的申报价格具体如下表:
■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议案1和议案2为累积投票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
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
议案3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投票注意事项:
a、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b、同一表决权既通过交易系统又通过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9月25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6年9月26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公司可以写明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19 证券简称:亿帆鑫富 公告编号:2016-087
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9月8日下午13:00起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9月7日—2016年9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8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00 至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为2016年9月7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6年9月8日下午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与青龙潭路交叉口亿帆生物办公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程先锋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29,678,5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1177%。
1、公司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29,636,6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113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1,8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8 %。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1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6人,参加网络投票的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648,9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13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及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525,591,18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83%;反对85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4,086,51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1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561,5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7.6434%;反对8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50%;弃权4,086,5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2.3416%。
三、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张晓健、王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9日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延续性项目后续补助资金到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01 证券简称:航天科技 公告编号:2016-临-057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延续性项目后续补助资金到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30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财政部关于下达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2011-2014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延续性项目后续补助资金的通知>的公告》(2016-临-053),详见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近日,公司收到剩余补助资金1,950万元。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最终的会计处理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证券代码:000901 证券简称:航天科技 公告编号:2016-临-058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延续性项目后续补助资金
到账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30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财政部关于下达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2011-2014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延续性项目后续补助资金的通知>的公告》(2016-临-053),公司于2016年9月9日披露了《关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延续性项目后续补助资金到账的公告》(2016-临-057)详见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现将上述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近日,公司收到剩余补助资金1,950万元。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的有关规定,经初步测算,预计上述补助资金中约1,732万元计入公司当期损益,约占公司最近一期(2015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5.85%;其余与资产相关的补助资金预计将确认为递延收益(补助金额218万元),自长期资产可供使用时起,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最终的会计处理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