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内江投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16-74号
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1、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内江金鸿曲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曲轴”)于2016年5月就金鸿曲轴汽车发动机曲轴数字化生产车间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金鸿曲轴建设项目”)获得国家发展专项建设基金2016年第二批资金8,200万元。根据相关要求,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发展基金”)委托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四川省分行”)向本次专项建设基金在内江的承贷主体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投集团”)发放委托贷款,专项用于金鸿曲轴汽车发动机曲轴数字化生产车间项目建设。
2、2016年6月6日、2016年6月27日,本公司分别召开了七届八次董事会及二〇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即本公司就上述专项建设基金事项为金鸿曲轴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8,200万元人民币。
3、根据国开行四川省分行的要求,内投集团作为“金鸿曲轴建设项目”承贷主体,已于2016年8月3日与国开发展基金(委托人)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托人)签订了《国开发展基金股东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110201606100000594)。2016年8月4日,国开发展基金已将上述8,200万元的资金存入内投集团开立的项目资金专户。
4、国开发展基金为“金鸿曲轴建设项目”实际债权人,而金鸿曲轴为实际用款人,按照国开行四川省分行对此项目贷款的要求,本公司于2016年8月3日与国开发展基金签订了《人民币资金贷款保证合同》(5110201606100000594号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
5、2016年9月6日,金鸿曲轴与内投集团签订《借款合同》。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一)贷款人
1、名称: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3、住所:内江市东兴区太白路69号
4、法定代表人:何欣
5、注册资本:柒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08年07月08日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67579702XD
8、经营范围:对城市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建设、交通、水务、能源、旅游、金融、信息产业、农业、商业、矿产资源开发投资及经营管理;土地整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证书经营)。(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借款人
1、名称:内江金鸿曲轴有限公司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住所:内江市市中区汉渝大道1558号
4、法定代表人:李朝晖
5、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05年5月25日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772999344F
经营范围:制造、销售:汽车配件、柴油机及配件、碎石机及配件、曲轴;批发、零售: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机械电器设备(不含汽车)、化工原料(不含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品)、五金、交电(不含无线电发射及卫星通讯接收设备)、仪器仪表;仓储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8,200万元(大写:捌仟贰佰万元整)。
(二)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仅限用于金鸿曲轴汽车发动机曲轴数字化生产车间建设项目的资本金投入。
金鸿曲轴不得挪用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鸿曲轴挪用借款的,应按本合同约定计付罚息。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从2016年8月4日起,至2023年8月4日止,共计7年。其中:宽限期(指本合同约定的金鸿曲轴只计付借款利息不需要偿还借款本金的期限)2年,即2016年8月4日起至2018年8月4日止。
(四)借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息执行固定利率,即按年利率1.2%计息。
(五)还款计划
宽限期结束后,金鸿曲轴应按下列计划向内投集团偿还借款本金:
2018年8月4日500万元;
2019年5月20日500万元;2019年11月20日500万元;
2020年5月20日500万元;2020年11月20日1000万元;
2021年5月20日1000万元;2021年11月20日1000万元;
2022年5月20日1000万元;2022年11月20日1000万元;
2023年5月20日700万元;2023年8月4日500万元。
金鸿曲轴应在还本日10个营业日前将应还本金存入内投集团指定的银行账户。
金鸿曲轴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或借款期限偿还借款本金的,可以向内投集团申请调整还款计划或申请展期。金鸿曲轴应在约定还本日90个营业日前向内投集团提出书面申请,经内投集团审核后,签订还款计划变更协议或借款展期协议等书面文件。
金鸿曲轴未按本合同约定偿付到期借款本金,应按本合同约定计付罚息。
(六)资金支付
本合同项下资金支付形式为受托支付。金鸿曲轴应预测资金需求,在拟支付资金当日起提前10个营业日前将资金支付的需求书面通知内投集团。
金鸿曲轴应在拟支付资金当日起提前10个营业日,向内投集团提交付款通知书和资金支付的依据。内投集团将其收到的上述文件交由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审核,对经审核认为支付依据符合要求的,在收到付款通知书的5个营业日后办理支付手续。
(七)保证金
1、金鸿曲轴应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内,每年向内投集团支付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余额的2%作为本合同的保证金。
2、若金鸿曲轴没有发生违约事项,则内投集团于金鸿曲轴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和义务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给金鸿曲轴。若金鸿曲轴发生违约事件,内投集团有权将收取的保证金用于偿还内投集团发生如下款项:
(1) 支付依法或依照本合同约定应付的费用、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
(2) 支付应付罚息、复利;
(3) 支付应付利息;
(4) 支付应付的本金。
四、对本公司的影响
金鸿曲轴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金鸿曲轴本次获得的8,200万元的国家发展专项建设基金,使用期限(7年)较长,且年利率仅为1.2%,可充分缓解金鸿曲轴的资金压力,为其后续的业务提升提供资金支持;上述借款事项不会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金鸿曲轴与内投集团签订的《借款合同》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09 证券简称:天赐材料 公告编号:2016-102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部分议案对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9月8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9月7日—2016年9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7日下午15:00至2016年9月8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东诚片康达路公司办公楼二楼培训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金富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145,224,5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6351%。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145,215,1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6322%;
(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9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9%。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聘请的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相关议案,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出席关联股东张利萍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143,093,8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7%;反对票5,900股;弃权票300股;该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426%;反对票5,900股;弃权票30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45,216,9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反对票7600股;弃权票0股;该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489%;反对票7,600股;弃权票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45,218,6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9%;反对票5,900股;弃权票0股;该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340%;反对票5,900股;弃权票0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45,218,3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7%;反对票5900股;弃权票300股;该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426%;反对票5900股;弃权票300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东莞凯欣向招商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45,218,3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7%;反对票5,900股;弃权票300股;该议案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东莞凯欣向浦发银行广州轻纺城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45,218,3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7%;反对票5,900股;弃权票300股;该议案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东莞凯欣向浦发银行东莞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45,218,3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7%;反对票5900股;弃权票300股;该议案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江西艾德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45,218,6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9%;反对票5900股;弃权票0股;该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340%;反对票5,900股;弃权票0股。
9、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16年度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45,218,3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7%;反对票5900股;弃权票300股;该议案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16年度向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45,218,3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7%;反对票5900股;弃权票300股;该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426%;反对票5900股;弃权票30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本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9日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12力帆02”2016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70
债券简称:12力帆02 债券代码:122186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12力帆02”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年9月14日
●债券付息日:2016年9月19日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9月19日发行的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品种二)(“12力帆02”, “122186”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9月19日支付自2015年9月19日至2016年9月18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及《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12力帆02”的基本情况
(一) 债券名称: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二) 债券简称:“12力帆02”
(三) 债券代码:“122186”
(四) 债券期限:5 年期固定利率品种
(五) 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利率为7.50%
(六) 核准情况: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8月7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12]1079号”文核准
(七)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八) 起息日:2012 年9 月19 日,在该品种存续期限内每年的9 月19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九) 付息日期:2013 年至2017 年每年的9 月19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 计息期限:2012年9月19日至2017年9月18日
(十一) 利息登记日、支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二) 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 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级
(十三) 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 上市时间和地点:2012年9月19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十五)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 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票面利率为7.50%,每手“12力帆02”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5.00元(含税)。
三、 债权登记日和兑息日
(一) 债权登记日:2016年9月14日
(二) 债券兑息日:2016年9月19日
四、 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9月14日下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2力帆02”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 计息方法
(一) 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以下简称“《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兑付兑息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 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 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力帆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代扣代缴。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后按规定办理。
(三) 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 相关机构
(一) 发行人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张家湾60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16号投资证券部
联系人:周锦宇、刘凯
联系电话:023-61663050
传真:023-65213175
(二) 债券受托管理人(联系主承销商/保荐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项目主办人:李宁、朱方文
项目组成员:李宁、张宁、朱方文、张吉翔
联系电话:021-3867 6666
传真:021-3867 0632
(三) 托管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张彦瑾
联系电话:021-6887014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深圳金桔莱向万向信托有限公司申请贷款
提供担保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891 股票简称:秋林集团 编号:临2016-052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深圳金桔莱向万向信托有限公司申请贷款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7,000万元,截止目前,本公司实际对深圳金桔莱提供的担保发生额合计 580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因生产经营需要,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秋林集团”)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桔莱”)向万向信托有限公司申请27,000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两年,上述资金用于深圳金桔莱补充流动资金。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单笔担保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也没有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金桔莱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因此本次对外提供担保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2135号水贝工业区3栋1层A区、B区
法定代表人:谢和宇
经营范围:黄金首饰、白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钯金首饰、K金首饰、珠宝类首饰的销售及其他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最近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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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与万向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深圳金桔莱向万向信托有限公司申请的信托贷款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贰亿柒仟万元整。
2、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24个月,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四、董事会意见
深圳金桔莱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贷款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全资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秋林集团为深圳金桔莱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此次担保有利于全资子公司深圳金桔莱开展日常经营业务,不会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同时,提醒公司经营管理层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关注其资产负债情况,资金周转效率,偿还债务能力,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深圳金桔莱提供的担保发生额合计 58000万元,占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1.11%。公司没有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形。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8日
股票代码:600891 股票简称:秋林集团 编号:临2016-053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日常关联交易进展情况
2016年8月18日,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增加的议案》,对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进行补充调整。预计新增与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发生的金额50,000,000.00,与深圳市金麒隆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发生的金额50,000,000.0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披露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增加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40、临 2016-044)。
近期,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天津)有限公司与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签署了《产品购销合同》。
二、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1、交易金额:23,399,998.85元。
2、结算方式、币种:2016年8月31日前支付货款,以人民币结算。
3、甲方产品成色和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企业标准的规定,如不合格或不符合国家和企业规定,则全部退货,除此甲方还需承担全部检测费和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4、产品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开具发票给乙方。
5、交货期限:2016年9月5日前
6、提货方式及地址:由甲方负责去送到乙方经营场所。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8日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协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公告编号:临2016-080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协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披露了“惠州市惠阳区石桥片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的中标情况,公司与惠州市智慧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阳光投资公司”)、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设计研究院”)组成的联合体为“惠州市惠阳区石桥片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的中标供应商(详见2016年5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项目中标的公告》)。
该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已签订,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协议签署概况
近日,公司与智慧阳光投资公司、中南设计研究院组成的联合体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与惠州市惠阳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签署《惠州市惠阳区石桥片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一)交易对手方:惠州市惠阳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二)协议类型:投资合作协议。
(三)协议标的:惠州市惠阳区石桥片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
(四)投资金额:约93,352.34万元(含建设期利息),其中,征地拆迁投入约7,487.99万元,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投入约77,438.22万元;运维期内的运营维护金额约140万元/年。
(五)合作期限:11年(其中总建设期不超过5年,运维期6年)。
(六)根据公司(成员单位)与智慧阳光投资公司(主办方)、中南设计研究院(成员单位)签署的《联合体协议书》,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工程施工、运维,智慧阳光投资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投资、融资,中南设计研究院负责该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
二、交易相关各方情况介绍
(一)惠州市惠阳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1.负责人:黄建明。
2.主要业务:负责惠州市惠阳区市政、园林绿化建设及管理工作。
3.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中山三路67-5号。
(二)惠州市智慧阳光投资有限公司
1.注册资本:10,000万元。
2.法定代表人:罗智辉。
3.经营范围:投资市政道路工程;房地产投资;投资信息咨询;投资兴办厂房及租赁等。
4.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人民五路88号。
(三)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1.注册资本:6,160万元。
2.法定代表人:杨书平。
3.经营范围:承担国内外工程的勘察、测量、监测、检测、咨询、规划、设计、造价、监理、施工图审查及上述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进出口等。
4.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41号。
(四)公司与智慧阳光投资公司、中南设计研究院以及惠州市惠阳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未承接业主的其他工程。
(六)该业主实力较强,信用状况良好,履约能力有保证。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金额:约93,352.34万元(含建设期利息),其中,征地拆迁投入约7,487.99万元,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投入约77,438.22万元;运维期内的运营维护金额约140万元/年。
(二)项目内容:建设工程包括市政道路(桥)建设工程和流域综合整治工程;运营维护包括6项市政道路(桥涵)建设工程和1项流域综合整治工程。
(三)合作期限:11年(其中总建设期不超过5年,运维期6年)。
(四)可用性服务费
智慧阳光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该项目工程竣工并符合约定的可用性绩效指标标准后,惠州市惠阳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应向智慧阳光投资公司计付可用性服务费,以购买该项目工程的可用性。
可用性服务费包括建设期投资成本、建设期合理利润、可用性服务购买期财务费用。
(五)移交
1.智慧阳光投资公司应自相关单项工程/标段工程竣工之日起六十(60)日实际移交相关工程的项目资产以及有关的移交资料。
2.智慧阳光投资公司应在相关工程运维期届满之日起六十(60)日内,移交相关工程以及有关的移交资料。
(六)违约责任
1.协议任一方未履行、未完全履行其在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违反其在协议项下所作的承诺、保证,均构成违约。协议另有明文约定的,按该约定执行。
2.在违约情况下,守约方可以要求继续履约;除协议另有约定,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直接损失。
3.在违约方未能纠正其违约事项期间,除非协议另有明文约定,守约方不得暂停履行其义务,对于不受违约事项实际阻碍或违约事项并未导致其实际无法履行义务的,守约方应继续履行。
4.协议一方就另一方的任何违约行为给予的任何宽限或延缓行使根据法律或本协议现定享有的权利,不被视为该方对自身权利的放弃。
(七)协议生效条件: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各自正式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后生效。
四、协议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施工能力强,技术先进、工程技术人员充足,具备履行协议的能力。
(二)该协议中公司负责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金额占公司2015年度营业总收入的11.58%,协议履行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五个会计年度经营业绩将有一定的提升作用。
(三)协议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该协议而对该业主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该协议是投资合作协议,协议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的影响所造成的风险。公司和协议各方均不存在协议履行能力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协议的履行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备查文件:《惠州市惠阳区石桥片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9日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16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0743 证券简称:华远地产 编号:临2016-058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发行的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9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开始支付2015年9月17日至2016年9月16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为“15华远债”,债券代码为“125818”。
3.发行人: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规模和期限:本期债券的发行总规模是15亿元,3年期。
5.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票面年利率为5.73%。
6.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止。
7.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存续期内每年的9月17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8.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9月17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9.信用级别:本期债券不进行信用评级。
10.挂牌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10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5年9月17日至2016年9月16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5.73%。
3.债权登记日为: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9月14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自2016年9月19日(原付息日为9月17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交易日)起的20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1.从二级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本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系统划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营业部向该投资者付息。
2.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兑付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本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如由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本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华远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11号华远企业中心11#楼
联系人:谢青
联系方式:010-68036688-526
邮政编码:100044
2.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人:胡涵镜仟
联系方式:010-65608367
邮政编码:10001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