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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面向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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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面向合格投资者))

A股股票简称:绿城水务 股票代码:601368

债券简称:16绿水01 债券代码:136689

(住所:南宁市江南区体育路4号)

声 明

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期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主承销商(包含联席主承销商,下同)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因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公司债券未能按时兑付本息的,主承销商承诺负责组织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相应还本付息安排。

受托管理人承诺严格按照相关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发行人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或者公司债券出现违约情形或违约风险的,受托管理人承诺及时通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方式征集债券持有人的意见,并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增信机构、承销机构及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谈判,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受托管理人承诺,在受托管理期间因其拒不履行、迟延履行或者其他未按照相关规定、约定及受托管理人声明履行职责的行为,给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期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相关约定。

除本公司和主承销商外,本公司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投资者若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债券时,应审慎地考虑募集说明书第二节所述的各项风险因素。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期债券评级为AA+。本期债券上市前,本公司最近一期期末(2016年6月30日)未经审计合并报表中所有者权益为26.19亿元,未经审计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为63.48%;本期债券上市前,本公司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01亿元、2.35亿元和2.37亿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2.24亿元,预计不少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本期债券发行及挂牌上市安排请参见发行公告。

二、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金融货币政策以及国际经济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由于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且期限较长,债券的投资价值在其存续期内可能随着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发生变动,从而使本期债券投资者持有的债券价值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三、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本期债券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公众投资者不得参与发行认购,本期债券上市后将被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仅限合格投资者参与交易,公众投资者认购或买入的交易行为无效。

四、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本公司将积极申请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由于具体上市申请事宜需要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并依赖于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或核准,本公司目前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在合法的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流通,且具体上市进程在时间上存在不确定性。此外,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活跃程度受到宏观经济环境、投资者分布、投资者交易意愿等因素的影响,本公司亦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上市后持有人能够随时并足额交易其所持有的债券。

五、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说明发行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较小,违约风险很低;债券信用质量很高,信用风险很低。在本期债券评级的信用等级有效期内,若因不可控制的因素本公司不能如期从预期的还款来源中获得足够资金,则可能会无法按期兑付本期债券的本息。

六、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于所有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取得本期债券的持有人)均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债券持有人会议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任何有效决议的效力优先于包含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主体就该有效决议内容做出的决议和主张。债券持有人认购、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均视作同意并接受本公司为本期债券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受之约束。

七、在本期债券评级的信用等级有效期内,资信评级机构将对本期债券进行持续跟踪评级,持续跟踪评级包括持续定期跟踪评级与不定期跟踪评级。跟踪评级期间,资信评级机构将持续关注本公司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影响本公司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件、本公司履行债务的情况等因素,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以动态地反映本期债券的信用状况。

八、公司已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了偿债保障措施来控制和保障本期债券按时还本付息,但是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可能由于不可控的市场、政策、法律法规变化等因素导致目前拟定的偿债保障措施不完全或无法履行,进而对本期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九、公司2015年度完成A股发行上市。公司已于2015年6月12日在上交所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14,7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6.4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4,521.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7,082.62万元。

十、公司负债率水平较高。2013年-2015年末及2016年6月末,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399,804.02万元、437,056.05万元、432,675.43万元和455,336.39万元,公司合并报表负债率分别为75.02%、74.26%、62.65%和63.48%,基本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但公司存在负债水平较高的风险。

十一、流动性风险。近年来随着业务发展,公司投资项目较多,公司主要通过债务融资、自身积累、政府补助等渠道筹集资金,其中除项目资本金外的其他投资资金以债务融资为主。报告期各期末,流动比率分别为0.71、0.52、0.68和0.65,流动比率相对较低,公司存在一定短期偿债压力。

十二、应收账款大幅增加。2015年3月1日起,公司向用户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成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后,由当地政府根据结算污水处理量和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向公司计付污水处理费。截至2013年年末、2014年年末、2015年年末及2016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7,453.31万元、9,051.37万元、15,602.33万元和15,848.96万元。2015年起,发行人应收账款大幅增加,主要系公司污水处理服务的结算方式改变所致。未来如付款环节存在延迟,则可能导致公司应收账款进一步增加,从而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一定的影响。

十三、在建工程陆续投产可能导致盈利能力暂时性下滑。公司所处水务行业属于公用事业,具有阶段性投资大、投资回报期相对较长的特点。为进一步巩固扩大供水及污水处理市场,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随着南宁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公司陆续投资建设了部分供水和污水处理项目。截至2016年6月30日,在建工程账面净额价值为211,777.27万元,占总资产比重较大。未来,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后可能会增加成本费用,影响公司业绩表现。

十四、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根据管网预计使用寿命,公司供水管网和污水管网折旧年限分别为35年和40年,上述折旧政策符合会计准则有关规定。与同行业A股上市公司相比,公司管网折旧年限在合理范围内,但取值相对较高,折旧成本相对较低。若未来会计准则对管网折旧年限出台新的规定,导致公司管网折旧年限缩短,则可能对公司财务情况造成不利影响。

十五、水务市场拓展空间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自来水生产供应及污水处理业务,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负责供水或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不包括雨水排放设施)、运营管理及维护。目前,公司上述业务主要集中在南宁市及下辖五个县。虽然发行人制定了异地市场开拓计划,根据区别对待、循序渐进的市场开拓原则,逐步拓展现有地域以外的业务,但是水务行业具有地域局限性,市场拓展空间有限,未来行业发展增速有进一步放缓的可能,这对公司未来市场拓展造成不利影响。

十六、污水处理业务免增值税政策调整可能对盈利产生影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从2015年7月1日起,公司污水处理劳务由原来免征增值税改为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退税比例为70%。免增值税政策调整后,公司面临税收支出增加,污水处理业务毛利及毛利率可能出现相应下降,从而可能给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释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发行概况

一、发行概况

(一)本次债券的核准情况及核准规模

2016年4月25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2016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票面总额不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拟分期发行,具体发行规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上述董事会决议公告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分别于2016年4月27日和2016年5月18日刊登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本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取得“证监许可【2016】1851号”《关于核准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中国证监会核准绿城水务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10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发行主体: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名称: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发行总额:本次债券发行总规模不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采用分期发行形式完成。其中,首期债券基础发行规模5亿元,设置超额配售至总规模不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

债券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债券期限:本期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债券持有人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回售申报: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本期发行的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簿记结果,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主承销商根据本期公司债券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在本期债券存续内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后2年固定不变。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具体本息兑付工作按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面向《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本期债券发行采取网下面向机构合格投资者询价发行的方式。具体安排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

配售规则: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对所有有效申购进行配售,机构投资者的获配售金额不会超过其有效申购中相应的最大申购金额。配售依照以下原则: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照申购利率从低向高对认购金额进行累计,当累计金额超过或等于本期债券发行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申购利率在最终发行利率以下(含发行利率)的投资者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配售;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配售,同时适当考虑长期合作的投资者优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有权决定本期债券的最终配售结果。

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本期债券不安排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6年9月12日。

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利息登记日按登记机构相关规定处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9月1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的付息日为自2017年至2019年间每年的9月1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2021年9月12日。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的到期日为2019年9月12日。

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9月12日至2021年9月11日。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9月12日至2019年9月11日。

兑付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兑付登记日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21年9月1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9月1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在兑付登记日次日至兑付日期间,本期债券停止交易。

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评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负责组建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拟上市交易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新质押式回购安排:本公司主体信用等级和本期债券信用等级均为AA+,本期债券符合进行新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本期债券新质押式回购相关申请尚需相关机构批准,具体折算率等事宜按上交所及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

账户名称: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45050160495009168168

汇入行地点:中国建设银行南宁江南支行

汇入行人行支付系统号:105611049363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州支行

账户名称: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552050100100174063

汇入行地点:兴业银行南宁邕州支行

汇入行人行支付系统号:309611002052

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有息债务等。具体用途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财务状况与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本期债券发行及上市安排

(一)本期债券发行时间安排

发行公告刊登日期:2016年9月8日。

发行首日:2016年9月12日。

预计发行期限:2016年9月12日至2016年9月13日,共2个工作日。

网下发行期限:2016年9月12日至2016年9月13日。

(二)本期债券上市安排

本期发行结束后,本公司将尽快向上交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三、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

1、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联席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4、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5、资信评级机构: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6、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州支行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州支行

8、公司债券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9、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四、认购人承诺

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下同)购买本期债券,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募集说明书对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该等变更;

(三)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四)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国泰君安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相关规定;

(五)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发行人与债券受托管理人为本期债券共同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五、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人员的利害关系

截至2016年6月30日,本公司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等重大利害关系。

第二节 发行人及本期债券的资信状况

一、信用评级

(一)信用级别

中诚信证评出具了《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报告》。经中诚信证评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二)评级报告的主要事项

1、信用评级结论及标识所代表的含义

经中诚信证评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该级别反映了:受评主体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较小,违约风险很低;债券信用质量很高,信用风险很低。

2、信用评级报告内容摘要

中诚信证评肯定了绿城水务经营区域发展前景良好、垄断优势明显、融资渠道拓宽等因素对公司信用质量的支持。同时,评级机构也关注到水务市场拓展空间有限、污水处理业务免增值税政策取消、污水处理服务费回笼周期延长及短期偿债压力上升等因素对公司信用质量产生的影响。

(1)正面

1)国家扶持政策推动水务产业快速发展。水务产业是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产业。未来,我国将继续围绕保障城市供水水质、降低供水管网漏损、提高污水集中处理率等目标展开新一轮的水务投资,为水务企业发展提供了契机。

2)公司水务经营区域发展前景良好。南宁作为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的核心城市及中国-东盟博览会的永久举办地,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核心城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将会加快,有利于集聚区域人流、物流、资金流,形成良好的城市发展前景,有利于推动公司在区域水务市场的不断开拓和发展。

3)公司供排水业务区域垄断优势显著。公司是南宁市最主要的水务运营主体,南宁市政府授予其南宁市中心城区供水、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此外公司还拥有南宁市下辖五县建成区域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供排水业务在南宁市区域垄断优势显著。

4)融资渠道拓宽。公司股票于2015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有利于公司改善资本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2)关注

1)水务市场拓展空间有限。我国水务市场格局相对稳定,在可预见未来公司供水及污水处理业务将局限于现有特许经营范围内,实现跨地区展业可能性较小,供排水业务拓展空间相对有限。

2)污水处理业务免增值税政策取消。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自2015年7月1日起,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征收增值税后返还相应比例。该项政策的实施将取消公司污水处理业务免增值税待遇,将对盈利水平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3)污水处理服务费回笼周期延长。2015年3月1日起,公司向用户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成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由当地政府根据结算污水处理量和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按月向公司计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实际财政付费环节存在延迟,导致公司应收账款增加。截至2015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1.65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68.48%。

4)短期偿债压力上升。截至2016年6月末,公司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及短期应付债券余额总计13.56亿元,未来一年面临刚性债务集中偿付,短期偿债压力上升。

(三)跟踪评级安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评级行业惯例以及中诚信证评评级制度相关规定,自首次评级报告出具之日(以评级报告上注明日期为准)起,评级机构将在本期债券信用级别有效期内或者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持续关注本期债券发行人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变化以及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情况等因素,以对本期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持续跟踪。跟踪评级包括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在跟踪评级期限内,中诚信证评将于本期债券发行主体及担保主体(如有)年度报告公布后两个月内完成该年度的定期跟踪评级,并发布定期跟踪评级结果及报告。此外,自本期评级报告出具之日起,评级机构将密切关注与发行主体、担保主体(如有)以及本期债券有关的信息,如发生可能影响本期债券信用级别的重大事件,发行主体应及时通知评级机构并提供相关资料,评级机构将在认为必要时及时启动不定期跟踪评级,就该事项进行调研、分析并发布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

评级机构的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等相关信息将在评级机构网站(www.ccxr.com.cn)和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告,且交易所网站公告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在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如发行主体、担保主体(如有)未能及时或拒绝提供相关信息,评级机构将根据有关情况进行分析,据此确认或调整主体、债券信用级别或公告信用级别暂时失效。

(四)其他重要事项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在境内发行了其他债券,其债务融资工具评级情况如下:

1、公司于2015年1月发行了“15绿城水务CP001”短期融资券,并委托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评级报告,发行人主体评级为AA,“15绿城水务CP001”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A-1。

2、公司于2015年1月发行了“15绿城水务MTN001”中期票据,并委托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评级报告,发行人主体评级及“15绿城水务MTN001”中期票据债项评级均为AA。

3、2016年3月,公司发行了“16绿城水务CP001”短期融资券,并委托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评级为AA+,“16绿城水务CP001”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为A-1。

4、跟踪评级情况

(1)2015年7月30日,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跟踪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评级为AA,“15绿城水务CP001”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维持A-1。

(2)2015年7月30日,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跟踪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评级及“15绿城水务MTN001”中期票据债项评级均维持AA。

(3)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发布的《中诚信国际关于调升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相关债项信用等级的公告》(信评委【2016】004号)中,上调发行人的主体评级至AA+,上调“15绿城水务MTN001”中期票据债项评级至AA+,维持“15绿城水务CP001”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A-1。根据上述公告,发行人信用评级在2016年1月5日上调的原因系“本次信用等级调整主要考虑到公司污水处理业务调整后结算价格高于原污水处理费价格以及公司在上交所成功上市对公司整体信用实力的有力支撑。”

(4)2016年7月27日,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跟踪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评级及“15绿城水务MTN001”中期票据债项评级均维持AA+,“16绿城水务CP001”短期融资券债项信用评级维持A-1。

二、发行人主要资信情况

(一)公司获得银行授信的情况

本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保持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并获得较高的授信额度,间接债务融资能力较强,信贷融资渠道较通畅。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合并口径授信总额为475,037万元。其中,本公司已使用授信额度为134,473万元,未使用的授信额度为340,564万元。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是否有严重违约现象

本公司在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严格按照合同执行,最近三年及一期没有发生过重大违约现象。

(三)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的债券(含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偿还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发行债券情况如下:

1“13绿城PPN001”已于2016年7月24日到期并按时兑付本息。

截至2016年6月30日,本公司应付债券账面金额为114,921.25万元(含已于2016年7月24日兑付的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延迟支付债券利息或本金的情况。

(四)本次发行后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及其占本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比例

在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前,公司尚未发行过公司债券。按本次不超过10亿元的发行规模上限总额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累计发行公司债券余额为10亿元,占本公司截至2016年6月30日末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口径净资产(含少数股东权益)的比例为38.18%,未超过发行人净资产的40%。

(五)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财务报表口径下的主要偿债指标

注: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预付款项-存货-其他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4、利息保障倍数=息税前利润/利息支出;

5、贷款偿还率=实际贷款偿还额/应偿还贷款额;

6、利息偿付率=实际支付利息/应付利息。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上市情况

1、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发行人系由南宁建宁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12月更名为“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神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3月22日,南宁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同意南宁建宁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参与发起成立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的批复》(南国资批[2006]31号),同意建宁集团与上海神亚共同发起设立,建宁集团出资来源为其持有的现金、自来水生产和销售、污水处理等生产经营性实物资产及相关负债,上海神亚以现金出资。

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05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对建宁集团拟投入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南宁建宁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出资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待定)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通桂评报字(2006)第005号),建宁集团投入公司的总资产评估值为142,384.59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35,601.85万元。2006年2月27日,南宁市国资委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核准通知书》(南国资评核[2006]1号),对建宁集团投入发行人资产的评估结果予以核准。

2005年10月12日,中国-东盟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南宁华侨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将南宁华侨投资区(中国-东盟经济园区)自来水厂全部产权无偿划转给南宁市自来水公司的函》(南侨区政函[2005]28号),将南宁华侨投资区自来水厂全部产权无偿划转至建宁集团下属南宁市自来水公司。南宁华侨投资区自来水厂的资产及负债相应纳入建宁集团拟投入本公司的资产范围。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南宁华侨投资区自来水厂的资产及负债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南宁建宁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出资组建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而涉及的南宁华侨投资区自来水厂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通桂评报字(2006)第018号),南宁华侨投资区自来水厂的总资产评估值为691.81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560.68万元。

2006年4月30日,南宁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同意南宁建宁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供水、污水处理相关资产作为发起设立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的批复》(南国资批[2006]66号),同意建宁集团以其供水、污水处理相关资产出资,出资金额为3.56亿元人民币。

2006年6月21日,建宁集团与上海神亚签订《发起人协议》,建宁集团以上述经评估的净资产认购35,600万股公司股份,上海神亚以货币资金5,400万元认购5,400万股公司股份。建宁集团在发行人成立时一次投入认缴的出资,上海神亚分两次投入认缴的出资。

2006年6月30日,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东华桂验字[2006]58号),验证截至2006年6月28日,公司已收到各股东实缴出资36,680万元,其中:建宁集团以净资产缴纳出资35,600万元,上海神亚以货币资金缴纳出资1,080万元。

2006年9月14日,发行人在广西自治区工商局登记注册,并领取了注册号为450000100187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41,000万元人民币,住所为南宁市江南区体育路4号,法定代表人为谭良良。

2008年8月6日,上海神亚缴纳了第二期出资4,320.00万元,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东华桂验字[2008]78号)对上海神亚第二期出资的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资。2008年8月15日,公司在广西自治区工商局办理了实收资本的变更手续。

2、发行人上市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5月21日以证监许可【2015】950号文《关于核准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绿城水务已于2015年6月2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7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6.4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4,521.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7,082.62万元。发行人并于2015年6月12日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发行完成后,绿城水务总股本变更为73,581.09万股。

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注: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要求,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控股股东建宁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二户持有,最终划转的股份数量为发行人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

(三)发行人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1、2009年9月第一次增资

建宁集团与上海神亚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约定,公司在上市前,上海神亚有权对公司进行增资,增资价格以增资时公司的每股净资产确定,增资比例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增至35%或双方同意的比例为限,且该项增资权利只能行使一次。

2009年9月,经南宁市国资委《关于同意上海神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扩股的批复》(南国资批[2009]162号)批准,并经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上海神亚行使了《发起人协议》中规定的增资权利,将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增至25%。公司的注册资本由41,000.00万元增至47,466.67万元,增资部分全部由上海神亚以现金缴纳,每股认购价格为1.1945元。

本次增资价格系以2009年7月31日公司评估净资产扣除国有独享资本公积(国有独享资本公积由来参见“3、2010年9月第二次增资”)和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分配的利润为依据。根据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资产评估报告》(中通桂评报字(2009)第015号),并经南宁市国资委《资产评估报告核准通知书》(南国资评核[2009]2号)核准,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09年7月31日)的净资产值为75,664.26万元,扣除国有独享资本公积21,402.04万元和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分配的利润5,288.52万元后的净资产为48,973.70万元,扣除后的每股净资产为1.1945元,因此本次增资的认股价格确定为每股1.1945元。

本次增资完成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东华桂验字[2009]50号),截至2009年9月22日,上海神亚已缴纳上述新增注册资本。2009年9月29日,公司在广西自治区工商局办理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变更手续。

上海神亚缴纳的本次认缴增资的资金来源为:2009年9月15日,收到温州信德股权转让款1,600万元,收到无锡红福股权转让款6,300万元。

2、股份转让

(1)上海神亚与北京德信/温州信德之股份转让

2008年7月19日,上海神亚与北京德信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上海神亚将其拟持有的3,000万股本公司股份转让给北京德信或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转让价款为5,400万元。2008年7月19日,双方还另行签订了《股份代持协议》,约定由上海神亚代北京德信持有3,000万股本公司股份,该协议于受让方成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之本公司上述代持股份持有人之日或股份转让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终止。

2009年9月10日,上海神亚与北京德信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上海神亚将其拟持有的2,866.67万股本公司股份转让给北京德信或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转让价款为5,160万元。2009年9月10日,双方还另行签订了《股份代持协议》,约定在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备案完成前,由上海神亚代北京德信或其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本次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中的8,888,888股(连同2008年7月签订《股份代持协议》约定代持3,000万股合计代持38,888,888股股份),该协议于受让方成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或本公司的章程予以记载、或《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合法登记之本公司上述代持股份持有人之日或者股份转让协议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2009年11月15日,上海神亚与北京德信、温州信德签订《三方协议》,确定上述上海神亚与北京德信于2008年7月19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以及2009年9月10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股份受让人为温州信德。

为办理股份过户手续的需要,2009年11月16日,上海神亚与温州信德再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上海神亚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58,666,667股股份转让给温州信德。

(2)上海神亚与无锡红福之股份转让

2009年5月25日,上海神亚与无锡红福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上海神亚将其拟持有的3,500万股本公司股份转让给无锡红福,转让价款6,300万元。双方还同时在该协议中约定,在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备案完成前,由上海神亚代无锡红福持有本次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代持行为于无锡红福成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之日起终止。

为办理股份过户手续的需要,2009年11月16日,上海神亚与无锡红福再次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上海神亚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3,500万股股份转让给无锡红福。

(3)上海神亚与北京红石之股份转让

2009年6月及2009年11月,上海神亚与北京红石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100万股本公司股份转让给北京红石,转让价款为180万元。

上述股份转让完成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3、2010年9月第二次增资

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公司股东权益中21,402.04万元为国有独享资本公积。为解决国有独享资本公积问题,2010年9月,经南宁市国资委《关于同意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同比例增资以解决国有独享资本公积问题的批复》(南国资批[2010]227号)批准,并经公司201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注册资本由47,466.67万元增至58,881.09万元。本次增资新增加股份11,414.42万股,由公司所有股东按持股比例认购,其中建宁集团以国有独享资本公积21,402.04万元转增8,560.82万股;温州信德以现金3,526.93万元认购1,410.77万股;无锡红福以现金2,104.13万元认购841.65万股;上海神亚以现金1,442.83万元认购577.13万股;北京红石以现金60.12万元认购24.05万股。其中上海神亚出资来源为公司的历次现金分红及股权转让款。

经南宁市国资委《关于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价格问题的批复》(南国资批[2010]235号)确认,本次增资完成后,建宁集团享有的国有独享资本公积高于增资股份数额的部分以及其他股东增资额高于增资股份数额的溢价部分,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由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享有。

本次增资完成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东华桂验字[2010]32号),截至2010年9月29日,公司已收到各股东缴纳的全部新增注册资本。2010年11月10日,公司在广西自治区工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4、上海神亚与凯雷复星、复星高新之股份转让

2012年3月13日,上海神亚与凯雷复星、复星高新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2,828.1338万股和149万股发行人股份分别转让给凯雷复星和复星高新,转让价格为2.70元/股。

就本次股份转让,公司于2012年4月22日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将股份变动记载于《公司章程》。凯雷复星系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其受让公司股份事项已经广西自治区商务厅批准,公司于2012年5月30日获得了广西自治区商务厅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司的企业性质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资比例小于25%)。公司于2012年6月12日将公司章程修正案在广西自治区工商局办理了备案手续,并换发了营业执照。

上述股份转让完成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5、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股份划转2015年5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950号)核准,公司于2015年6月2日成功发行14,700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43元/股,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的注册股本变为73,581.09万股。根据《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全国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94号)和广西国资委出具的《关于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A股首发上市涉及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桂国资复[2010]210号),本次发行后,发行人国有股东将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10%的股份即1,470万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二户持有。建宁集团的持股数量减少1,470万股。

(四)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内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南宁市国资委,最近三年及一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详见本节“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部分。

(五)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交易金额超过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50%以上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六)上市后重大股权变动情况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无因送股、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非公开发行股票、权证行权、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企业合并、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等或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总数变化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的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的股本结构

截至2016年6月30日,本公司总股本为73,581.09万股,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公司的股本结构情况见下表:

(二)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6年6月30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三、发行人组织结构、治理结构和管理机构及下属公司情况

(一)发行人组织结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设立组织机构,公司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如下图所示:

(下转33版)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受托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签署日期: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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